广州公安局副局长何靖被查或因涉嫌买官卖官
- 中华何氏网 2012年8月28日 南都讯
南都讯 昨日,据广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这也是近年来广州公安系统”落马”最高级别的官员。昨日,在广州政府门户网站广州市公安局页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上,何靖的名字仍然在列,排在第四位,分管单位为指挥中心、科技通信处、出入境管理处,联系单位为越秀分局。
8月12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对”8·11”劫持女童案召开新闻发布会,作为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的何靖并未出现在发布会现场。据了解,何靖在8月10日就被相关部门带走,而就在他被带走接受调查的三个小时内,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及其下属各派出所,先后有20余名相关人员被带走协助调查。何靖涉案的相关人员多数与其之前任职的白云分局有关,截至目前仍有数名派出所所长牵涉其中。
据知情人称,8月15日零时05分许,有多名调查人员曾在何靖的黑色别克小轿车内进行搜证。目前,该车仍然停放在广州市公安局地下车库。
从法医到市局副局长
1984年,何靖从广州医学院毕业,开始参加公安工作,在(原)花县公安局担任法医。此后16年,何靖一直在花都任职,先后任(原)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原)花县公安局副局长。1993-1999年期间,何靖任职花都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花都年鉴记载,1997年5月,花都市暴发暴雨洪灾,何靖局长带领100多名公安干警深入到重灾区五联30多个小时,一直现场指挥干警并亲自动手刨挖被埋的群众。
2000-2002年期间,何靖任职增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其间,增城市公安局荣获2000年度”全国优秀公安局”称号,是广州市公安系统第4个获得该称号的单位。同时,从2000年起,增城市看守所开始为期三年大规模的重建和扩建。2001年,增城市看守所被广东省公安厅指定为全省监管系统警务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
2003-2005年11月14日,何靖任职白云区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其间,白云区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取得较好效果,刑事案件有所回落。2003年,白云分局还被评为全国严打整治优秀单位。
2005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任命何靖为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穗人任免[2005]150号)。随后几年,何靖被任命为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同时兼任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
曾表态绝不姑息”保护伞”
今年6月18日,何靖接受广州市级媒体专访,这也是他最后一次在媒体露面。对于广州将如何进一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工作,何靖表态要深挖”保护伞”。
出任新闻发言人初期,何靖也曾发表了不少出位”言论”,特别是谭静案更是将他推到风口浪尖。
2008年4月6日,一名半裸女子横挂在广州市东风东路一栋住宅楼11楼至12楼之间的横梁上,女子证实当场死亡。后来死者被证实为香港亚洲电视艺员谭静。当时有某报发表报道称: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表示经过初步调查,死者身份怀疑是性工作者,从现场的证据看她有可能是自杀身亡。当时网络上关于谭静的演员、模特身份已经明确。广州警方还在发出”死者是性工作者”的信息,被很多公众理解为”推卸责任”。这篇报道也给广州市公安局和何靖本人带来了很大压力。
业务好手脾气暴躁
在很多人来看,何靖也是比较有个性的人,这也体现在他的穿着上。2009年11月23日上午,大批市民聚集在广州市政府门口,抗议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会江,何靖奉命带队前往现场维持秩序。“当时他留着短平头,戴着一副墨镜,身着一件黑色皮夹克,站在市政府1号楼的一个制高点上,注视着下面的一举一动。”当时现场一位记者,对何靖印象非常深刻。
据曾在白云分局与何靖共事的民警介绍,何靖在业务上绝对是把好手,办事雷厉风行,非常有魄力。但在性格方面,何靖却又非常暴躁,常常说一不二,脾气很大,喜欢拍桌子发火、责骂下属。
一方面是脾气暴躁,另一方面何靖还非常热爱文学,曾著书两本。第一本是他亲自撰写的小说《猎狐》,2009年由群言出版社出版。第二本则是他参与主编的报告文学作品集《雨雪映警徽》,2008年由花城出版社出版,该书反映广州市公安2008年春运时期”战风雪,保春运”的英雄事迹与工作实况。
简历
何靖,男,中共党员,广东德庆人,研究生学历,二级警监警衔。
出生于1957年。自1984年参加公安工作以来,先后任(原)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原)花县公安局副局长,(原)花都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增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白云区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现任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同时兼任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
采写:南都记者谢亮辉 刘其劲 罗苑尹 涂峰 实习生 陈艳娟 王晓全
分享按钮>>传奇色彩的抗日高官何思源
>>许慎的“作乐之盛称殷”不宜轻易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