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网新闻】湖南省何氏宗亲总会章程(讨论稿)

    中华何氏网 2013年6月14日 湖南何氏


 

湖南省何氏宗亲总会章程

(供各地宗亲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湖南省何氏宗亲总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全省何氏宗亲为加强宗亲联谊,研究湖南何氏源流与何氏文化,而自愿组成的、服务于宗亲和社会的民间联谊团体。本会接受世界何氏总会指导,接受全省何氏宗亲监督。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慎终追远,弘扬祖德,传承文化,与时俱进;构建和谐,敦亲睦族,团结互助;积极联络湘各地何氏宗亲和海内外湘籍何氏宗亲,开展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为湖南何氏的经济、文化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公开、团结、自愿和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本省工作生活的何姓人士,祖籍本省的何氏宗亲及海外宗亲,不分性别、民族、信仰、职业,承认本会章程,尊崇始祖,热心湖南何氏文化妍究和联谊活动,按章程规定自愿缴费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为自愿参加民间联谊团体,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缴交会费,遵纪守法,自重自律,任何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本会创建期间作出较大贡献,或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  万元以上的个人,誉为本会创始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宗亲联谊活动,向联谊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3、在讨论联谊会决策与决定时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4、有声明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和宗亲的安定团结;

2、遵守本会章程的各项条款,维护总会的团结和声誉;

3、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参与联谊活动,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为总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务件和资金支持;

4、收集族谱资料、文物,各总会提供信息;

5、服从本会决议,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组织架构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永久性的荣誉职务;二是任届期内名誉职务与实职。三是设立省总会顾问委员会。

    永久性的荣誉职务、名誉职务为终身荣誉职务、名誉职务;任届期内名誉职务与实职每届任期4年,连任时间不超过2届。

第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下设总顾问、高级顾问、顾问三种。

(一)总顾问(1名)。对本会有较大贡献,热心宗亲事业,有较高声望,具备有组织,有社会和政历经验,身体健康,经总会长提名后交会员大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高级顾问(若干名)。热心宗亲事业,有较高威望,在世界何氏总会任职过主要领导(含现职);国外何氏宗亲总会和国内各省何氏宗亲总会会长;世界各地知名企业家、慈善家(不分姓氏)和全国各地何氏宗亲总商会知名企业家、活动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具有社会和政历、商历经验,积极支持本会建设,发展、壮大并作出较大贡献,经总顾问提名,经总会长同意,经副会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会数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参会人员通过才能当选)。任期四年,期满后看其对本会的贡献情况,经副会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聘任为永久高级顾问、高级顾问续聘和罢免。

(三)顾问(若干名)。全省各市县宗亲会创始人,热心宗亲事业,在当代宗族中德高望重、有影响、号召力、身体健康,经各地级市总会长提名,经总顾问报总会长同意,并经副总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得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参会人员通过才能当选)。任期四年,期满后看其对本会的贡献情况,经副总会以上会议表决通过聘任为永久顾问、顾问续聘和罢免。

第十二条 永久性的荣誉职务和永久性的名誉职务,不受职数限制,名称分别为:永久荣誉会长、荣誉会长,永久名誉会长、永久名誉副会长、永久名誉理事。

(一)获得永久性荣誉职务者(含荣誉会长),应对本会有较大贡献,在宗样间德高望重,热心宗亲事业的宗亲。可以同时担任实职,即一人可以同时享有荣誉职务和实际职务,排序时荣誉职务在先,实际职务在后。

(二)永久名誉会长:在名誉会长、总会长以及累计捐款达20万元以上的人员中产生。

名誉会长、总会长任届期满或连任2届后,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转任;累计捐款达到20万元以上者,即时任命。

(三)永久名誉副会长:捐款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即时任命。

(四)永久名誉理事:捐款达到2万元以上,即时任命。

第十三条 任届期内的名誉职务与实职,名称分别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会长、常务副总会长、副总副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联络员)。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

(一)名誉会长(名额不限):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品行端正,德高望重,身体健康,行政职务副处级(含原职)以上或知名企业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名誉副会长(名额不限):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品行端正,德高望重,身体健康,在全省县级以上宗亲会担任过会长,行政职务副科级(含原职)以上或知名企业家,经省各市级会长提名,经副会长以上会议选举产生产。

(三)总会长(1名):对本会有有较大贡献,热心宗亲事业,有较高声望,具备组织和社会经验,品德端正、身体健康,捐款累计达到  万元以上,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常务副总会长;

(五)副总会长(若干名):如有对本会有特别贡献者可由总会长提名经副会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增加名额;

(六)副会长(若干名):原则上由地级市何氏宗亲总会总会长担任;另对本会有特别贡献者可由总会长提名,经常务副总会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增加名额;

(七)常务理事(若干名):原则上由县级市何氏宗亲会会长担任,经地级市何氏总会推荐报经省总会批准任命;另对本会有贡献者可由总会长提名,经常务副总会长以上会议表决通过增加名额;

(八)理事(若干名):由各市、县宗亲会会长或会长推荐报本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必须热心宗亲事业,有社会和政历经验,文书敏捷,具备协调、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副秘书长2至3名、工作人员2名,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

第十五条 本会设有办公室、人才资源部、传媒部、联络部、文史部、公益慈善部、经济发展部、青年部、财会部、法律服务部,以上各部门负责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任命。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荣誉会长、名誉会长、总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内设若干联络员,联络员列席理事会。

第十八条 事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根据捐款数额和对本会贡献情况,审定永久名誉会长、永久名誉副会长、永久名誉理事,常务副总会长、副总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职资格,并给予任命;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按捐款数额和对本会的贡献情况任命。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五)、(六)、(七)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总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总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恳亲联谊等有益族事活动的方案或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落实;

(二)处理捐款、奖学、助学、扶持项目、财务等工作计划安排;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必须德高望重,清政廉洁,敢于监管,热心宗亲事业,有社会和政历经验,身体健康,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本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章程执行;

(二)监督本会资金安全保护和按规定使用;

(三)检查本会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监督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财务管理和资金投放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

(二)监督财会人员按《会计法》要求正规建账,确保本会资金安全和合法、合理、公开、公平使用。

(三)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及结果,向总会长、理事会报告监管工作情况。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资金来源

(一)会费。个人会员每年200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2000元。永久会员费2000元。届期一次缴纳可优惠总额30%

(二)捐赠。随时接受捐赠,数额不限。5万元以下捐款,即期交付;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大额捐赠,一次认捐,2年付款,即首期交付50%,第二年交付50%。

(三)利息。

(四)以高养会经营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

(一)捐赠款。按照本会的财会管理办法使用。

(二)会费。用于本会办公、车旅及工作人员工资补助等费用。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八条 资金管理

(一)制定《湖南何氏宗亲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专门账户,保证资金安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允许捐赠者定向捐款,如建设会所、宗祠、何氏庙宇或其它经营项目。

第五章 联谊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处负责各地理事的日常联系工作,为海内外何氏宗亲来湘投资合作,寻根问祖、联谊、交流、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

第三十一条 加强湖南省总会与本省市县宗亲会之间,以及省际、国际宗亲联谊团体的联系与沟通,增强互动互信。本省各地宗亲团体自主组织的修祠、修谱、敬祖与联谊及庆典活动,可邀请省总会和各地宗亲参加,如有需要,省总会将给予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省总会将定期积极组织宗亲参加全国和海外的宗亲联谊和文化交流与商贸经济合作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在世界何氏网及湖南何氏网上及时报道本省何氏宗亲动态、新闻信息。联谊活动和经济合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编印《湖南何氏》内部简报(不定期),报道各地活动动态,将及时邮寄各地理事,宗亲团体。

第三十五条 成立湖南省何氏宗亲商会,联络全省何氏企业家(厂长、经理)每年经济发展研讨会。在投资、旅游、工贸、文化等领域交流合作方面提供发展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企业做强做大。

第六章 文史研究

第三十六条 文史研究部负责湖南何氏文史研究的组织工作,指导、支持、协助各地族谱修撰活动。

第三十七条 设立总会“工贸、文化信息资料库”,收集保存各种史料、图书和何氏族谱,供宗亲查阅和文史研究之用。

第三十八条 成立《湖南何氏通鉴》编辑委员会,负责《湖南何氏通鉴》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编辑出版工作。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需要解散,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解散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解散前,要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过清算各项相关事宜没有后患即为终止解散。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可捐献给其它仍在运作的宗亲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南何氏宗亲总会第  次团长会议审核,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参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正式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监事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何氏宗亲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内设的职能机构,直接对会员大会负责。主要职能是监督本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章程执行,监督本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监督认捐和会员会费的资金按时缴入账户,掌握认捐款资金进账的总体情况。

第四条 监督财会人员按《会计法》要求正规建账,规范财务管理各项工作,不定期检查财会工作、账册、单据、银行存款,纠正财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监督本会资金,切实做到会开、公平、公正;查处弄虚作假以及其它违规行为。

第六条 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及时发现纠正专项资金运作过程中的问题,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第七条 每年一次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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