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网新闻】江门市新会区崖山历史文化研究会成立何艳芳任会长
- 中华何氏网 2015年3月28日 中华何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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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3月25日,木棉花开,春意盎然。广东江门市新会区政府在崖门古炮台举行第二届“忠义诞”,后移师到古战船广场举行崖山历史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宋元崖门海战文化旅游区总经理何艳芳应邀出席了此次大会。参加这次活动的有新会区政府领导、统战部、侨务局等有关部门,来自各地的何姓、赵姓、伍姓等后人300多人也参加了活动。同日,1000多名南宋赵氏皇族后裔及杨、文、陆、张、苏氏等忠臣义士后裔从珠三角、港澳等地赶赴崖门古战场,举办第二届“忠义诞”活动,凭吊先人忠魂。
早上九时许,进行海祭仪式,只见古炮台有草地上,搭起了一个金光灿灿的神台,里面摆上了许多祭品,住持多人进行了祭祀,礼成后信子们一个个手捧着灯烛到海边拜祭。
崖门有关部门历年来举办的祭祖、研讨等活动都要求斗洞何氏族人参加,这次“忠义诞”完成后,移师到古战船广场举行崖山历史文化研究会成立大会,宋元崖门海战文化旅游区总经理何艳芳被聘为崖山历史文化研究会会长并上台接受聘书。
崖门海战,是我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海战之一,史载崖门海战(又称崖山海战)发生于1279年农历二月初六,是南宋对抗元军的最后一役,战后南宋灭亡,中国历史上首次由非汉族实现大一统。宋军此战全军覆没,丞相陆秀夫抱宋少帝赵昺跳海,众多大臣亦自杀殉国,《宋史》记载战后一周海上漂尸十余万。宋代皇室及大臣后裔在周边繁衍聚居,形成霞路赵氏、浮石赵氏等有名的皇族村。
去年,是宋元崖门海战735周年,我区成功举办了宋元崖门海战735周年纪念研讨会。当时就有学者建议,以宋元崖门海战文化旅游区为核心,成立研究会,促进宋元崖门海战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崖山历史、文化深厚,这一段可歌可泣的崖山历史,让我们认识了以‘忠’和‘义’为主的崖山精神。”崖山历史文化研究会会长何艳芳表示,今后,将通过崖山历史文化研究会,开展宋元崖山海战历史学术研究活动,编撰、出版相关的文集,致力于深入挖掘、整理、研究、传承和弘扬崖门海战的优秀文化。
除“忠义诞”外,我区近年也已恢复了有着500多年历史的“国母诞”(祭祀崖门殉国的杨太后)活动,每年农历四月廿七日由我区三江、古井霞路、台山浮石、珠海南门、江海滘头五房轮值牵头祭祀。
江门市新会区崖山历史文化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江门市新会区崖山历史文化研究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新会区宋元崖门海战文化旅游区有限公司、新会区博物馆以及热爱崖山历史文化研究的学者和社会人士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专家学者研究新会崖山历史文化,进一步丰富和补充新会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为我区历史研究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新会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新会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宋元崖门海战历史文化旅游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宋元崖山海战历史学术研究活动,编撰、出版相关文集。
(二)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保护、利用崖山历史文物的政策性建议。
(三)积极推广与展示宋元崖山海战历史,开展历史与文化研究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研究会的研究水平;
(四)加强与热爱崖山历史文化研究的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五)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专注和热爱崖山历史文化研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各项活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可延长任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个人或单位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每人每年1000元,副会长每人每人5000元,普通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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