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氏网新闻】北京何氏书画院章程(草案)
- 中华何氏网 2015年12月31日 北京何氏宗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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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何氏书画院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何氏书画院是以书法、绘画、诗词歌赋、国学研究、艺术交流展示为主,并为宗亲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作为在首都生活工作的何氏群体,更应该抓住机遇,把文化特别是优秀文化放在北京何氏宗亲联络工作的重要位置,以满足首都何氏宗亲文化平台的搭建,陶冶情操,更好地传承祖德,将何氏文化发扬光大,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第二条 机构名称:北京何氏书画院。
第三条 书画院的性质:自愿举办,非营利性的民间宗亲组织机构,非企业。
第四条 北京何氏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的宗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北京何氏宗亲会章程,为繁荣中国书画艺术、诗词歌赋和国学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院的管理机关:北京何氏宗亲会
业务指导单位:北京何氏宗亲会秘书处
第六条 本院住所地
第一办公区:北京融通高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即何中林宗亲公司)
第二办公区: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即何宁宗亲公司)
第三创作基地:英泰格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何长龙公司)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院的主要任务:围绕书法、绘画、诗词歌赋等创作和市场需求以及相关传统艺术领域开展活动,为北京何氏文化走进何氏宗亲企业及家庭服务。
第八条 活跃学术思想。组织相关学术研讨交流,共同提高并与兄弟省市宗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发扬首都人才优势,面对宗亲、宗亲家人以及宗亲企业员工、客户,不定期举办书法、绘画、诗词歌赋、国学等方面的讲座培训。
第九条 广泛吸纳和团结在北京工作和居住的何氏书画艺术家、诗人、文艺工作者以及国学爱好者,通过笔会、展览、讲座、座谈、拍卖等形式,探讨和交流艺术创作经验,在继承和发扬中华书画诗赋艺术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创作水平,力争创作出各类优秀作品,把本院的优秀人才及作品推向社会,扩大何氏人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何氏宗族增光添彩。
第十条 开展对北京何氏宗亲书画爱好者以及宗亲企业员工书画爱好者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宣传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艺术,为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维护本院会员的合法权益,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成果,举办会员的个展,进行相关服务宣传。
第三章 会员组成
第十二条 本院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十三条 凡何姓及何氏家属和亲属从事书法、绘画、诗词歌赋等相关艺术工作者、爱好者,思想作风正派,承认本院章程,经本人申请,由本院艺术委员会审核批准成为本院会员。
第十四条 办理入院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申请书并附作品(注:书画作品不少于3幅,规格大小不限;诗词歌赋不少于5首;其他另议)。
(二)经本院艺术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后交院秘书处备案。
(三)由本院和北京何氏宗亲会联合颁发院士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个人的艺术特长参加本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和有偿性活动,并按照北京何氏宗亲会和本院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创作费。
(二)由本院统一安排在北京何氏报纸和北京何氏网站上刊登会员简历和作品。由本院推荐在各兄弟省市有关媒体发布有利提升会员美誉度的消息和文章。
(三)由本院组织院士创作精品,适当有偿让何氏企业家等收藏,增加会员补贴。
(四)免费使用本院的书画创作室。
(五)参加本院组织的会员采风活动,丰富创作生活,提高艺术修养。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尊重本院章程,自觉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每年为本院义务提供四尺整张作品不少于3幅、诗词歌赋不少于5首,其他另议。
(三)积极参加本院及宗亲会秘书处组织的各项创作活动,特别是要把参加其中的公益活动放在首位。
(四)参加院外的书法绘画、诗赋国学活动时,积极宣传本院。
(五)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协助本院开展学术和艺术交流等活动。
(六)会员间要亲如家人,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七)本院可聘请国内外具有较高造诣、威望的非何姓知名人士担任艺术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本院办公地、书画创作所需笔墨纸砚经费出资人,北京何氏宗亲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经理事会决定,可吸纳社会知名人士(含何氏宗亲)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不具有投票权。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参加院理事会会议,有投票权和提议权。
(二)参与制定和修改本院章程。参与审议本院院长、副院长人选,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三)参与审议决定本院其他重要事宜。
(四)根据自身能力参与本院的筹资、经营、管理工作。享受本院的文化资源、企业资源以及其他资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理事长为本院院长。因特殊情况院长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懂专业业务)或秘书长代理担任。
第二十条 院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院长人选;
(四)提名艺术评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人选;
(五)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
(六)对本院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
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日常管理的决策机构。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艺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下设机构
(一)艺术委员会 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在书法、绘画、诗词歌赋、国学等方面有一定造诣的宗亲担任)。下设评审部和艺术培训部。
(二)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下设外联部。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理事出资;
(二)何氏企业家赞助;
(三)本院有偿活动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院资产管理和使用,由秘书处制定专门条例,经院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何氏书画院
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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