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庐江基金会章程

    中华何氏网 2016年10月2日 平江何氏宗亲会


平江县庐江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平江县庐江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范围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界慈善爱心人士的热心支持、捐赠。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人为本、关爱弱者、扶贫济困、激励后昆,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重点开展大病医疗救助、贫困助学、优秀奖学等活动,为支持平江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培养优秀人才尽微薄之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来源于慈善爱心人士资助,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必须按《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在平江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直属平江县慈善协会、平江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个人或集体资助,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组织募捐活动;

(三)资助贫困学生、受灾家庭、大病医疗,以及其他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特困家庭;

(四)资助各类慈善公益性项目;

(五)开展优秀奖学等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兼任。基金会会长、副会长可兼任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职务。

第九条 本基金会决策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首届常务理事会成员拟在主要捐赠人中提名。

第十条 本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以及对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知名人士、企业家和对基金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 本基事会因工作和发展需要,可聘任总顾问、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总顾问、顾问、名誉会长的聘任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自觉维护本会信誉,积极参与本会的重要活动,完成理事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依照章程对本基金会和财产使用进行监督;

(三)连续两年缺席理事会的理事将被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及决算审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定于春节期间),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制定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确定理事会新增理事和下一年度的执行报告。年会结束后,由秘书长负责实施报行理事会决策。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平江县庐江基金会报告重大事项;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日常工作;

(二)代表基金会接受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三)提出资助方案,交理事会讨论;

(四)落实资助计划;

(五)定期公布帐目;

(六)征询、收集宗亲关于基金会运作的意见建议,提交理事会年会讨论决定;

(七)策划组织开展募集等各项公益活动;

(八)负责实施执行理事会各项决策决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

(二)族内慈善人士资助;

(三)银行利息收入;

(四)参与投资、理才的盈利和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公开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计入基金会年度基金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资助的种类为:

(一)资助特困家庭子弟入学;

(二)奖励英才考取重点名牌大学;

(三)资助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

(四)资助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贫困,包括因灾致贫,因病致贫,少无所养、老无所依等;

(五)资助各类慈善公益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申请资助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包括相关证明资料)—→基金会办公室审查—→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理事会审议—→公示—→放款。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基金分固定基金和年度基金。固定基金是基金会的不动基金,每年度基金是上年度捐赠的基金和上年度固定基金的利息总和。开展公益活动只能使用年度基金,且支出不得低于年度基金的70%。每年度基金当年的结余自动成为固定基金。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任何一笔基金的使用都必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决定,由秘书长具体执行,任何个人和部分人员不得挪用基金会基金。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由平江何氏宗亲总会聘请的专门财务人员兼任基金会计、出纳,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本基金会捐赠的款额,一旦捐出,即属本基金会所有,捐赠人不再拥有支配其捐赠款额的权力。损赠的款项和基金的收益由常务理事会全权按基金会章程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终止前的全部结余财产由理事会全权决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任何个人无权支配该财产或部分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平江县庐江基金会第一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平江庐江基金会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平江县庐江基金会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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