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司法”

    中华孔氏网 2011年11月15日 万家姓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活动中,不仅存在着国家司法活动,同时还存在着与之并存的家族司法等司法活动。位于山东曲阜的孔府,由于其特殊性,其司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司法的典型。本文从孔府司法的依据、孔府司法的主体与客体、孔府司法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谈了孔府的具体司法活动,认为孔府司法是当时国家司法的有效补充,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地方司法权的整体局面。

  孔府家族性司法的依据

  山东省曲阜市《孔府档案》保存了从明嘉靖元年至中华民国三十七年长达426年的史料,其中丰富的司法档案资料为我们研究家族性司法提供了典型的素材。

  孔府司法的司法依据基本包括两个方面:孔氏家族的家法族规和国家法。

  在孔府所存的明清档案材料以及孔氏族谱中,可以见到许多孔氏家族内部制定的祖训家规,内容涉及孔氏族人社会生活诸方面。它们基本上可分为三大部分:《原颁条例》即孔府所颁布的《祖训箴规》;外地孔氏族人自订的家规、族规等;在孔氏家族修谱时所订立的条规及行辈,此是前两部分的补充性规定。

  山东曲阜是孔子的故乡,居住在曲阜的衍圣公即孔府的主人,是孔氏全族中的大宗主,清政府授衍圣公一品顶戴,并给予其他一系列特权。由衍圣公直接控制的曲阜孔氏宗族与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孔氏支族保持着紧密的主属关系。孔府为了加强对孔氏族人的管理,于明万历十一年颁布了具有纲领性质的族规——《孔氏祖训箴规》,它对全体孔氏族人具有总体的指导作用,要求各地族人严格遵守,各支族机构也负有义务保证它的实施。

  《孔氏祖训箴规》通行各地,其中有近一半的条目涉及到身份问题。这说明孔氏宗族法非常重视大宗与小宗、真孔与伪孔的血缘身份问题。寓居外地孔氏族人自行制定的本支族规仍一再地严明冒宗之禁,一旦出现冒宗现象,各支族都会严肃处理。

  同时,该《孔氏祖训箴规》之规定也反映了孔氏家族的系列特权,如优免差徭、有职官员不可擅辱孔氏嗣孙等事项。

  不但孔氏大宗制定祖规,就是流寓外地的孔氏族人,也依据上述《祖训箴规》的精神及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于本支族内部有效的更具体的族规、家规、家训。但流寓外地孔氏族人所制定的家规,必须呈报曲阜衍圣公府,经其验印之后才具有约束族人的效力,实际上它们也是代表了孔府对孔氏家族宗族法制度的维护。

  孔氏家族除了上述的祖训家规之外,还有在历次修订孔氏家谱时所订立的条规、行辈。这部分内容相当森严,违者除族籍。

  孔氏家族的家谱,在我国历史上是延续时间最长、包罗内容最为丰富的族谱,堪称全球私人家谱之冠。

  孔子后裔,自孔子起两千余年来,族属繁衍日益增多。为使其族属代代不乱、长幼有序,老少尊卑各有条理,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管理方法。为此,孔氏家族建立了全族统一的姓氏行辈制度。

  另外就是国家法。这里的国家法,主要指与孔氏家族各种家族管理事务有关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

  孔氏宗族法与中国近代社会国家法律相比较,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稳定当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特别是国家法律在维持地方秩序与孔氏宗族法维持宗族秩序方面更是一致的。因此,国家法律的某些内容就成为孔氏宗族法的直接渊源,并被部分采纳,如族规中“以义子承祧”、“子孙违反教令”、“不孝”、“干犯名义”、“不敬”、“盗窃”、“赌博”、“延课”等罪名的设置。

  关于孔府司法的主体与客体

  孔府司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孔府及其代表衍圣公、孔氏族长(孔府衙门)、东西房、保甲组织、户头、户举等。

  宋至和二年,仁宗改“封孔子后为衍圣公”后,始称“衍圣公府”。衍圣公就是整个孔氏家族的最高统治者。

  现有资料表明,从明代武宗正德元年起,统治者就授予衍圣公按家法整治族人的权力。至清代,清世祖于顺治六年“敕谕”衍圣公孔兴燮:“尔其统摄宗姓,督率训励,申饬教规,使各凛守礼度,无玷圣门。如有轻犯国典,不守家规,恃强越分,朋比为非,轻者迳自查处,重则据实指名参奏,依律正罪。”此谕旨被刻制成一块横匾,悬挂在衍圣公府(孔府)大堂正中,后代称之为“统摄宗姓”匾。

  在孔府衍圣公之下,又设有三堂、六厅,作为家族具体的管理和具体办事机构。三堂、六厅的设置使孔府不仅是一个贵族府第,而且也是一个统治着一定数量土地和人民的具体而微的政权。

  在孔氏家族众多的管理机构中,地位在衍圣公之下的便是孔氏家族的族长衙门了。据史料载,孔氏族长之制在宋徽宗时就已存在。又设林庙举事(简称举事)一员,辅佐族长进行宗族诸事务的系列管理。族长的任务或职权是:“申明家范,表率宗族,凡子弟有不率不若者,教治之”。

  孔氏族长一般由衍圣公从孔氏族人中选择“年长、行尊、有德行者为之”。在清代设林庙执事官之前无品秩,直到设林庙执事官时才有品秩,一般三品、四品、五品或七品不等,多为三品或四品,称呼为“三品执事官兼族长(或兼举事)”。

  在孔氏族人六十户中,又以户为单位,每户设户头(亦称户长)一人,总理户事,负责本户的祭祀、族务纠纷、词讼等具体事务;设户举一人,辅助户头佐理户事。但有时亦允许设二至三人为户头。户头、户举均由本族人保举、经由衍圣公批准后给札任命,并发给执照。

  孔府的组织管理机构除上述官衙外,还有东房、西房以及严格的保甲组织。

  孔府的西房,清代设有正六品赉差官一员,专司京差事务,又兼外传。东房设有专司孔府行政、办案及投递公文的差役,又名“四路常催”。

  孔府的屯户、佃户也按保甲编伍,实行保甲制度。孔府从最基层开始,严格把户人管束起来。孔府的保甲自成体系,不归州县编制。孔府保甲的编审稽查皆由管勾厅专管。到清乾隆年间,孔府各屯的甲首已多达500人。

  从上述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孔氏家族的诸管理机构中,从孔府(衍圣公)、孔氏族长衙门到户头、户举等,逐步建立起了金字塔式的层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处在这一金字塔最下层的当然是普通的广大孔氏族众。由此可见,在仁义孝悌的孔氏圣裔中并不是权利平等的。

  一般情况下,家法族规所约束、惩罚的客体即对象应该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或者同一族人。但是,孔府司法有所不同,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它同时还约束了其家庭奴婢以及在孔府工作的人员、佃户、庙户等人员。在此不赘。

  关于孔府司法的运行机制

  大量史料表明,发生在孔府管理田土范围之内的案件特别是有关孔氏族人的纠纷,一般须是先经衍圣公、孔府衙门的处理或提交处理意见之后,基层司法机关才能处理。

  孔氏家族内的纠纷,如果在程序上不违反由房而族的规定,各类触犯祖训家规的案件投告到族并被宗族受理后,对一般纠纷先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即生效。调解不成或案情较重,则进入审理程序。在审理时,允许双方进行辩论,并让证人出庭作证或书面作证,也很重视物证的运用。审理后,对案件作出的判决亦当即发生效力,应责应罚,都立即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服宗族的判决,原告与被告双方都可以诉诸国法,到当地官衙提起诉讼,但实际上孔氏家族总是竭力避免诉讼入官。

  有关罪名设置,尽管孔氏家族法与国家法的目的基本一致,但孔氏宗族法毕竟不同于国家法律,它在制定主体、制定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强制手段和效力诸方面,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上述的祖训箴规、家规、谱规等内容,总结分析其中所设置的各种罪名有六大类:有关违背尊祖规定之罪名、违背伦理规定的罪名、损害国家利益的罪名等等。

  在总体上,孔氏祖训家规罪名的设置起到了补充国家法律的作用。一方面,对其族人社会生活的各种细节,乃至妇女的一生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惩罚所有危害宗族秩序的行为,包括尚未被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微愆小过”行为;另一方面,又以维护宗族自身利益及宗族秩序为出发点,舍弃了国家法律所确定的某些罪名与原则,使其某些内容与国家法律的内容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冲突。但这两个方面都是从实际出发的,最终也达到了维持国家统治秩序这一最终目的。

  孔府司法的具体处罚方法较繁多,常见的处罚方法至少有29种,有训斥、赔礼、记过、罚谷、笞责、罚跪守香灯、拘押、枷号示众、处死等等。

  孔氏家族依祖训家规进行的上述司法活动,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以祭祀罚为主。孔氏家族在每次的祭祀活动中,宗族机构均拿出大笔族产,供奉各类食物给祖先享用,然后再以祖宗的名义,恩赐给广大族众,以表示祖先在冥冥之中仍保佑着后世子孙。族人在祭祀后所分得的祭品被称为“胙”或“饼”。如“革胙”等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违犯祖训家规的族人领取份胙(或饼)的资格。因此,这些处罚的重点不在于经济处罚,而在于一种精神上的惩罚。

  族内判决与“鸣官治罪”相结合。这二者的有机结合,不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同时也是一种实体意义的处罚。但是,即使族人之行为应受到或已受到国家法的处罚,只要该行为同时触犯家规,孔氏家族也不会对其免予处罚。

  实行连带性处罚。唐明清法律都规定: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罪,犯者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也要一并受罚。这种连带性处罚制度也被孔氏家族的家规所吸收、利用。一般情况下,在连带性处罚中牵连丈夫、家长的较多,有的还牵连到户头、户举以及其他知而未举之人。

  实行数罚并用。为防止重大违犯家规行为的再次发生,特别加重了对某些违犯祖训家规行为的处罚。

  此外还有实行加重处罚、鼓励改过自新与彰善并举、实行类推定罪、存在着以罚代责现象等。

  孔府司法是当时国家司法的有效补充,其作用具有国家司法所未能及的领域,既为中国近代社会国家地方政权的行政与司法合一创造了有利条件,也弥补了当时国家司法力量的不足,将社会矛盾与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地方司法权的整体局面。

  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分析,自宋徽宗始,历元、明、清,州县官皆亲自坐堂审案,但实际上并不能对其辖区内的各类纠纷案件进行妥善的法律处理;而大宗族却能以其严密细致的宗族法调整其族内的各种关系,由宗族组织直接处理族内纠纷,承担了族内绝大多数纠纷的法律调整任务。因此,宗族法既为封建国家地方政权的行政与司法合一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弥补了当时国家司法力量的不足,将社会矛盾与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袁兆春)

 


分享按钮>>海峡论坛参展族谱之尤氏族谱
>>金氏秘书长金国忠在西南地区走访金氏宗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