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氏网新闻】潘望生编写《中华潘氏源流》书伪造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望江县潘承祥合影
- 中华潘氏网 2020年10月14日 潘王子原创
中华文明历经五千年传承博大精深,历代圣贤辈出创造出灿烂的中华文化。我潘氏家族由得姓始祖季孙公潘荀开创立族也经历了三千年风风雨雨。由于朝代更替社会动荡,先祖们为生机为发展潘氏家族,不断地迁移在各地开宗立支千辛万苦至今使潘氏子孙遍地开花,家族兴旺发达继往开了。由于经过千百年岁月流趟,祖先为庇祐子孙后代作出巨大的牺牲和贡献,令子孙们无比缅怀和纪念先人的丰功业绩,也为了回忆历代已逝去的往事,移居各地的潘氏族人纷纷著书立作,把历代潘氏祖宗的事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逐渐形成宗谱家乘等记载家族历史记录自己祖先有何许人?从何处何时迁至现今地点?祖宗做过哪些事?死后归葬在哪里?始迁祖至今已下传几代人等等信息一应俱全。
如今修家谱研究潘氏文化:已是崇拜敬重祖宗的表现,这本事值得提倡的大好事。近来耳闻湖北武汉潘望生立志研究潘氏文化,发誓要考证潘氏历代祖先所经历的真实故事,要纠正几百年传下来潘氏老宗谱中的错误。起初我惊讶地想比人毅志竖强敢为人先,精神可嘉是好事。可这几天又传闻潘望生在自己编写的《中华潘氏源流上卷》一书中竟然非法利用前国家领导人江泽民的名讳和伪造江泽民和望江县潘承祥合影,听到这些事我心中十分震惊赶紧查阅《中华潘氏源流上卷》果不其然在书中发现其称有关原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有关文字和图片记载,潘望生编写的《中华潘氏源流》书中第111~112页发现貌似是江泽民同志和某人的图片。并在112页上用文字写出”图一:原国家主席江泽民与潘承祥教授在一起”的文字。
初看到书上印写的:“原国家主席江泽民与潘承祥教授在一起” 的文字和图片,我顿时为安庆市望江县潘承祥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感到高兴和敬佩。可听闻人说这些图片全是假的。为慎重其事为探明真象。我在网上广泛授索这张照片的真实来源。终于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潘承祥主办的《中赋雅苑网》上发现了这张称“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潘承祥教授在一起”的图片原始踪迹。《中赋雅苑网》一篇发表日期为2012年3月4日名称为《尊皇国际娱乐会所开业盛典,赋帝潘承祥与卯秋民(江泽民特型演员)会晤与中视网络电视台主任许克华,时代中华人物总编江改银,黄梅戏表演艺术家潘启才等在一起。》的文章中看见了潘望生编写的《中华潘氏源流上卷中》所谓的这张“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潘承祥在一起”合影的真正原始照片。在该文中原始图片下方标明文字“赋帝潘承祥(右)与卯秋民(江泽民特型演员)”等。
事情查到这里基本已核实清楚了,潘望生编写的《中华潘氏源流上卷中》所谓的这张“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潘承祥在一起”合影图片中的那个(原国家主席江泽民)更本不是江泽民本人,实际上是卯秋民,男,汉族, 1960年8月5日生,天津市武清区人。1978年参军,服役于00822部队,1983年集体转业,卯秋民参加大庆油田产能建设,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学历,曾担任过某公司宣传部干事、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书记等职。系伟人风采艺术团骨干成员、时代中华人物杂志顾问、中国雷池文化顾问、中国·板桥书画院名誉院长。那这里要讲一下出生在天津的卯秋民是怎么和望江县潘承祥走到一起的呢?原来这卯秋民是中国雷池文化顾问与望江县雷池有缘源,2012年开在安庆市望江县雷阳路588号的尊皇国际娱乐会所开业庆典他应邀出席,正好潘承祥也在这样两个人见了面交谈了一下并被拍照留念。如今问题已查清楚了,只是潘望生在其编写的《中华潘氏源流上卷》一书中111~112页用上此图,并公然用文字注明“原国家主席江泽民与潘承祥教授在一起”一方面说明他编写此书十分不严谨和严肃而且也很不具科学性。另一方面潘望生法律意识淡薄滥用国家领导人名讳及不真实图片,并特地用文字标注出“原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潘承祥在一起”实是在利用国家领导人名誉在炒作和广告宣传以利其销售编写的书刊。虽然潘望生为此事在2020年10月12日在微信群里发出更正说明称:“书中第110面,江泽民与潘承祥在一起图片,更正说明少人:潘承祥与江泽民的特型演员卯秋民在一起”, 但是这份更正声明是很无力的,一他没用为此事向各宗亲和社会作出任何道歉性语言和文字。二此事发更正声明但其编写的书已经印刷并流向社会为时已晚。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以国家领导人作为宣传用语,我们会派人到现场调查,如果广告用语违背了广告法,按照相关规定,要给予一定处罚,没收其广告宣传资料并销毁。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均不得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也不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要求各地工商部门立即组织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发布广告违反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宣部、新闻出版署1990年5月5日下发《关于对描写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规定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出版社、杂志和报纸出版、发表了一批描写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的纪实文学、报告文学或传记作品,这类作品过多,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例如,有的事实内容不准确、不真实,对人物的评价偏颇不公正;有的擅自公开党中央内部情况和领导人的重要言论;有的热衷于“秘闻”、“内幕”、“隐私”、“野史”,大量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捏造史实,杜撰领导人的心态、言论和领导人之间的关系,贬低甚至诬蔑革命领袖。这些问题在政治上损害了党的领导,不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稳定大局。为加强对这类出版物的管理,保证质量,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第三条、这类图书限由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安排出版。杂志、报纸刊载这类作品,要与杂志、报纸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第六条、上述图书不得协作出版,不得代印代发,一律由新华书店发行。第九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予以行政处罚。如内容可以出版,但未按规定报批的,没收全部利润。如未按规定报批,加之内容也有问题的,除没收利润和加处罚款外,还将对出版单位及有关责任者追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取消出版这类图书的资格,以至撤销出版单位。如发生违反法律的问题要对有关责任者包括作者追究法律责任。报纸、杂志、录音、录像制品违反上述规定的,参照本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43 号令出版管理条例》中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十六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另外公民虽然有写作自由的权力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综合上述情况来看潘望生在自己编写的《中华潘氏源流上卷》一书中,伪造和前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在一起合影图片大量使用道听途说的传闻,捏造史实,杜撰领导人的心态、言论和领导人之间的关系,贬低甚至诬蔑革命领袖。这些问题在政治上损害了党的领导,不利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稳定大局。已是事实!严重触犯了多项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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