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恪公家约
- 中华鲁氏网 2012年6月19日 转自鲁氏家谱
一、族众务要追念祖宗,孝顺父母,敬重兄长,笃爱亲眷,和睦乡里,安守本分。为父母者,各须善训子孙,子孙各遵教训,务使乡称好人,光显家世。为长者,亦须心存友爱,事循公正,毋得恃长凌辱俾下。
二、为妇者各须孝敬公姑,敬重长上,和睦亲邻,善处妯娌。夫有过失,必须谏劝,不许长舌起事。如犯家教,户长量加责罚并及其夫。
三、尊卑相接,长少相处,各以忍耐为先。尊长理虽未当,卑少必须和言下气,以理喻说,尊长自然听从。不许於尊长之前,輙论曲直,粗气相犯,以伤恩礼。
四、每月朔旦,族长领各房子弟,於户长家一会,申明家教,若无所犯,户长对众益加奖劝,如有犯者,当众责罚。若於中有能行好事,高出常人者,户长当众特加称赏。过能自新者,亦从赏例,推故不至者,罚之,每会轮三人,各酒一壶,并鱼菜果盒一个。
五、族众善则相劝,过则相规,长者言善,少固当尊,少者言善,长亦当听,贫则相济,难则相救。凡於亲邻亦同此理。
六、子弟必须及时延请明师,期於进益,以成好人,毋得苟从、庸陋、获短、吝财,以误后人。
七、婚嫁丧葬等事,必先禀知户长,务令得宜。贫不能举者,以义助成,毋致过时。
八、闺门各须清肃,虽本家并族房亲戚,亦皆不许亵狎。
九、产业各依公平承分。既定之后,毋得相侵。
十、墓地虽有分定,亦不许自徇私情,埋葬异姓,以乱昭穆。田近者,不许渐有开垦,凡田埂,务要阔厚,不但注水,亦便行人。若逐年耕挖者罚以辱之。分外生事者,户长痛加责罚,以警其余。
十一、长少不许滥交小人或相拜结,酒食相悦,以致相染为非。
十二、各门房地不许留杂人,以如事端。
十三、凡交易不平,赊贷相负,以致争怨者,户长皆须责令改正。
十四、钱粮徭役之类,各要依期收齐了纳。勿致里甲沿门,不次收扰。
十五、凡应官,须要议论,不许推调迟误。
十六、子弟懒惰,不务生理者,痛责,即令就业。
十七、牲畜各须栏禁,毋得慢纵不收,如或不觉,偶然相犯,亦须容耐,毋得輙出恶言,以伤和气。
十八、丧事必从朱子家礼,不许用异端以伤风化。
十九、祖父所置房屋纵然分异,不许折散,园林古木不许私砍,犯者重加责罚。
二十、冢人,佣工男女人等,良贱自有定分,其於合族家长,不分彼此,长少皆当敬畏,本主须严教,令使不敢肆有事,只依本身姓名唤呼。
谨按家约第一条今录于族规十二条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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