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氏文苑》第四期 《纲盐执照》及其说明
- 中华鲍氏网 2011年1月1日 鲍世周
《纲盐执照》及其说明
口鲍世周
此《执照》是偶尔从古玩摊上觅得,因与鲍氏盐业有关,特发表于《鲍氏文苑》上以飨族人和读者。作为鲍氏长期经营盐业的佐证。觅得时曾对执照颁发的时间上存有疑问。经查阅《浙江盐业志》,获得证明,现摘录如下:
1.明朝万历四十五年(161 7),袁世振创“引纲法”。凡纲册上有名者,许永占其窝,据窝为本。无名者不得加入。
2.清初两浙沿用“票引法”,实行官收、招商认运、领引办理。指定盐场购盐,限期出场,行销各岸…。同治八年(1869)由票引纲定为循环转定。
3.民国初沿用清“引”票兼用,招商认运。
4.民国十七年温、处两属永嘉等十七县及萧山县试办认运制。于民国廿一年取消改为自由贸易。
此《执照》称“引根”,即留作底簿。右边是给盐商的,称“引券”。 每引盐数量:清初每引正盐200斤,外加卤耗和包索25斤,共为225斤。顺治三年(1646)《盐法通志》载:两浙以2引为3引,额重200斤,外加卤耗和包索25斤。雍正三年(1 725)每引285斤。乾隆三年(1736)杭、嘉、绍三所每引增加50斤,连包索共重335斤。清末引制混乱,每引400一800斤不等。以上均摘自《浙江盐业志》附:
《纲盐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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