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章程(修改稿)

    中华唐氏网 2008年11月22日 唐经棣


             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唐宗族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总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研究唐氏宗族史文化,指导编写各地唐氏族谱,保护唐氏文化遗产,解决唐族事务,唐氏企业家联络互助, 协助商贸旅游,维护全族共同利益,促进唐族团结,兴族强国而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总会组成人员是经全国各地唐族兄弟推荐,德高望重有管理领导能力,热爱唐族事业,有族史研究编写文化水平的唐氏兄弟和唐氏企业家代表组成。
第三条 总会自始至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正确领导,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自强不息地做好总会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总会主持召开的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是总会的最高权力组织决策机构。全族重大事务必须由总会主持召开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通过才能实施。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五条 总会设立名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名,正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正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常务正副会长五-九名,主持族务日常工作。总会理事成员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域配三至五名理事.一般按其行政区域内唐姓兄弟总人数的万分之一选配.全国各地各宗支房派成立分会或者分会的会员原则上都是总会的会员。
第六条 宗族文化研究设置级别规格。全国设常务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会;各地级市、自治州设分会,各县、区、县级市设分会;镇、乡、街道办设研究组,农村行政村、城市社区,农村自然村设研究小组。组织机构不得越级超规格设置。组织机构全称命名例:
1,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湖南省分会。
2,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湖南省长沙市分会。
3,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分会。
4,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唐氏宗族文化研究组。
5,广东省遂溪县城月镇吴村唐氏宗族文化研究小组。
个人尊重组织,下级尊重上级,全族尊重总会。
第七条 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目标
联络团结全国和海外唐氏宗亲,振兴氏族文化,振兴唐氏企业、强族兴国,为完成中华唐氏通谱编撰出版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总会管理领导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集中制表决通过规则:两个三分之二。即是应参加会议的有三分之二人数到会那么本次会议有效;出席会议的有三分之二人数投票赞成那么所讨论决定事项有效。
第九条 总会正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等总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五年换届选举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一般在到届前三个月由上一届总会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全国性全族唐氏兄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总会的常务委员会由总会名誉会长、顾问、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是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和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负责。全国性唐氏宗族代表大会原则上3~5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四)向全国性全族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文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省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民主产生。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平时在互联网上讨论议题,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县(市、区)级以上分会秘书长应建立互联网系统随时进行异地办公。
第十三条 总会正副常务会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唐氏族史研究事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唐族中德高望重有管理领导能力或者热爱唐氏族史研究事业有编写族谱文化水平;(三)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总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总会常务副会长职责:密切配合会长的工作和决策对全族重大事件协调处理,指导副会长,秘书长和各省分会工作,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议。
第十六条 总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十七条 总会副会长职责:配合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工作指导和协调所在省、市、县分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成各属省分会机构,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议和扩大会议制定和实施各省、市、县的工作计划,参加所属省、市、县唐氏族谱修编,参加中华唐氏通谱的编纂工作,收集各市、县唐氏宗族分支族谱、编制各分支唐氏兄弟树谱图,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八条 总会副秘书长职责:配合秘书长的工作,协调指导各省分会工作,兼任中华唐氏通谱的常务编委,收集和整理各省分支唐氏族谱资料,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任务。收集编制全国唐氏主要领导人员及筹资委、唐氏企业家协会成员、各省分会领导人员的通讯录收编。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中华唐氏宗族文化研究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唐姓兄弟;(二)拥护总会的章程;(三)德高望重有管理领导能力,或者热爱唐族事业有宗族史研究编写文化水平。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者开大会时经兄弟代表推荐通过选举;(二)经相应各级分会讨论通过;(三 )由总会或总会授权的各省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参加总会以及总会下级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总会以及总会下级机构的活动;(三)获得总会以及总会下级机构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唐氏宗族文化研究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总会以及所在唐氏族史研究机构的决议;(二)维护唐族合法权益;(三)完成总会以及所在唐氏族史研究机构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初定每年每位会员交10元;(五)向唐氏族史研究组织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与开会交流;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总会或所在的唐氏宗族文化研究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各省分会代表表决报总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总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第二十六条 总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总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总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总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总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总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总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总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总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总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总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总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总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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