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征求意见五修稿

    中华殷氏网 2010年9月2日 殷作斌


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草案)征求意见五修稿
                   (八章48条)
                综合修改人 殷作斌 殷杰 2009.9.15.

(2010.9.2对第四条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并重新发表,修改人:殷作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英文缩写为AYSC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会是以中国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文化的传承过程、殷商文化对后世中华文化发展的影响和殷商文化对中华多民族国家形成的贡献这三大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以下将上述内容简称为“殷商传承文化”)的中等层次群众性社会学术团体,本会由对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有兴趣且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自愿结成,本会成员不受姓氏和地域的限制。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在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理事会的业务指导下,开展自己的专项研究工作。本会自愿当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学术研究助手。本会是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本会以宣传和普及为弘扬殷商文化耕耘一个世纪多的老专家老前辈的研究成果为已任。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学术活动中,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全体会员开展殷商传承文化研究,开展与港澳台同行、海外学者的合作与联系,推动学术交流,鼓励有创造性的见解和新发现,努力开创研究新局面,为弘扬祖国优秀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民族团结、实现祖国统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安阳市文化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安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定在河南省安阳,具体办公地址暂定在安阳市红旗路三中家属院2号楼2单元4号;联系人:殷杰;联系电话:0372-5928649;邮编:45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殷商传承文化研究,筹备学会年会和多种形式的学术会议;
2. 配合和支持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对有关殷商文化历史文化资源的论证、利用与开发,弘扬祖国优秀文化遗产;
3.开展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4.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5.组织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6.进行台海两岸、国内外学术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中华姓氏源流文化研究及中国上古史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热心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须由本会会员介绍;
3.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即为会员;
4.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提交学术论文;
3.可在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文集和网站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向本会反映学术动向,提供有关资料;
4.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务;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活动者,会长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本会每个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会内外群众的监督,本会不允许有任何不接受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协商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会章;
2.选举、增选或罢免理事;
3.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的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本会会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有影响的积极分子或为本会做出较大财力支持的企业家等社会知名人士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或其他学术研讨会,组织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广泛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按需要可随时举行,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推选副会长中一人为常务副会长,又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果不是常务理事者,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改革开放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有较好的业绩和较大的学术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4.代表本会行使职权,
5.代表本会签署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6.提议召开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或各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7.提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理事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3.向学会推荐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4.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学术活动;
5.筹措学会经费;
6.提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办理学会的各种出版物,管理学会的网络;
8.组织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9.代表学会处理国内外的学术联系和学术交流事项;
10.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管理由秘书处负责,重大开支须经会长批准。日常办公费用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并定期向理事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并得到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请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不能维持正常活动,或其活动已失去作用而无存在之必要时,或已完成宗旨后,可终止解散。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如终止后有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 年X 月 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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