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氏网新闻】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 中华殷氏网 2014年5月18日 殷作斌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淇朝殷商会(组)字 [2014] 05号
(本章程于2014年3月5日由本会成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Qixian CountyZhaoge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QCZYSC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殷末故都朝歌文化、殷帝辛陵文化、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为研究对象,以科学引导殷、宋、孔、汤等二百余姓氏殷商后裔寻根谒祖,促进民族团结为己任,以集海内外殷商后裔全族之力共谋祖地发展大计,鼓励、引导和组织殷商后裔各姓氏企业家到祖地投资创业,实现祖地和殷商后裔投资者个人互利双赢、经济共腾飞、再现祖地朝歌昔日辉煌、弘扬灿烂的殷商文化为奋斗目标,由研究或爱好殷商传承文化、愿意支援祖地经济建设的殷商后裔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服从中共淇县县委和淇县地方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祖地经济腾飞、再现朝歌昔日之辉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在祖地投资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同淇县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在祖地经营的殷商后裔企业家相互间的关系,发挥殷商后裔企业家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淇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发展淇县和殷商企业自身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淇县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淇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淇县朝歌办事处东关南侧中南街四巷10号。邮政编码:456750。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殷商后裔到殷代故都朝歌寻根谒祖,牵头主办(或委托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殷商后裔拜祖大典和传承殷商文化的学术活动,如为先祖成汤国号正名、为殷帝辛正名、弘扬殷商文化和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修建殷帝辛陵园和祖地的诸多殷代文化遗址、建设新朝歌的总体规划,研究改善交通,将今日之朝歌建成与安阳殷墟、帝辛陵园、卫辉殷比干庙、云梦山景区连成一体的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既当淇县地方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参谋,又当有意为开发帝辛陵园景区和殷都朝歌景区的投资商的助手。
(三)凝聚子姓殷商后裔的智慧和才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尽快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既挖掘祖地丰厚文化内涵协助淇县打造旅游名县,又通过旅游实体建设大力弘扬殷商传承文化,共创美好明天!
淇县历史上曾为殷末帝都和周代属国卫国国都,境内殷商文化、鬼谷文化、女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尽快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祖地淇县和周边原殷代王畿地区应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推进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努力增强旅游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此带动和促进区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
朝歌是殷商后裔,特别是中华殷氏子孙的祖根地。殷商后裔,不管现在居于何处,但都心怀祖地,这种“恋祖情结”是非殷商后裔的专家学者不易理解的。因此,共谋祖地河南省淇县地方经济腾飞大计,再现祖地朝歌昔日之辉煌,一直是众多殷商后裔企盼之事。本会将通过注册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带动淇县经济腾飞,为淇县早日实现“县改市”或升级为“地级市”(“朝歌市”)做添砖添瓦的奠基性工作。设想中的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将重点投资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并将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和现有的云梦山景区、古灵山景区、祖地诸多殷商遗址、安阳殷墟景区、卫辉殷比干庙等连成一体,造就到安阳殷墟参观的旅游者必来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参观的恢宏气势。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由持股多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个人及其组织都可参股或控服。
(四)促进祖地淇县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共淇县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坚定信心,负重奋进,提升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带领全县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坚持“六个突破”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三区两中心”发展定位,全力打造“全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中心”,加快县城改造、鹤淇产业集聚区建设,加速推动鹤淇一体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淇县先后被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经济管理扩权县和对外开放重点县,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畜牧强县、省综治工作先进县、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省级卫生县城、省双拥模范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多年来,淇县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面临着能源消耗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等巨大压力;同时,因淇县人口少(约26.5万人)、劳动力紧张,面积小(约567.4平方公里),可耕地少(约32.3万亩),荒山、荒岗、荒沟多(约36.5万亩),在资源利用、产业升级、环境空间等方面也受到了自然地理因素一定的制约。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次生、伴生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祖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要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次生或伴生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响,祖地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消除人口少、面积小、荒山多、耕地少等自然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祖地县域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走与周边兄弟县市共商发展大计之路。也就是说,要走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协作,破除狭隘封闭的地域经济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广泛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拓宽地域经济范围的路子。除了走上述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与周边兄弟县市共荣这两条路之外,祖地还可以走得天独厚的第三条经济发展之路,即挖掘众多殷商后裔各姓氏源于朝歌的文化资源,走与海内外殷商后裔企业家互利双赢的路子,将殷都朝歌和殷帝辛陵丰厚的文化底蕴,通过引进殷商后裔企业家的积极投资,转化成祖地的区域经济效益,促进祖地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五)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弘扬殷商传承文化”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淇县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八)制定并推行本研究领域、本行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九)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十)创办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但本会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或到社团管理机构登记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海内外的所有殷商后裔,凡是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
(4)愿意为祖根地经济发展出力;
(5)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 有意到祖根地淇县朝歌投资或愿意为淇县经济发展捐助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提供有效的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提供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境内会员和境外零星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韩国会员的入会:
本会委托大韩民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全权代办韩国会员的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讨论通过;
(3)由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分批集中造册登记,并分批将集中登记的名册移交本会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授权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退会者,只要提出退会要求,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受权常务理事会代为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财务总监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本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经会长受权,拟订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有权对本会立项的专门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会长约束,但要将审计结果呈报会长,并建议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3)有权随时调阅本会的财务档案和相关账册,发现问题时,要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会长与财务总监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时间和方法,详见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会务费、资料费、网站建设费、宣传费、对殷代史和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研究资助费和出版资助费等,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于2014年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淇朝殷商会(组)字 [2014] 05号
(本章程于2014年3月5日由本会成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Qixian CountyZhaoge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QCZYSC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殷末故都朝歌文化、殷帝辛陵文化、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为研究对象,以科学引导殷、宋、孔、汤等二百余姓氏殷商后裔寻根谒祖,促进民族团结为己任,以集海内外殷商后裔全族之力共谋祖地发展大计,鼓励、引导和组织殷商后裔各姓氏企业家到祖地投资创业,实现祖地和殷商后裔投资者个人互利双赢、经济共腾飞、再现祖地朝歌昔日辉煌、弘扬灿烂的殷商文化为奋斗目标,由研究或爱好殷商传承文化、愿意支援祖地经济建设的殷商后裔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服从中共淇县县委和淇县地方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祖地经济腾飞、再现朝歌昔日之辉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在祖地投资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同淇县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在祖地经营的殷商后裔企业家相互间的关系,发挥殷商后裔企业家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淇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发展淇县和殷商企业自身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淇县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淇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淇县朝歌办事处东关南侧中南街四巷10号。邮政编码:456750。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殷商后裔到殷代故都朝歌寻根谒祖,牵头主办(或委托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殷商后裔拜祖大典和传承殷商文化的学术活动,如为先祖成汤国号正名、为殷帝辛正名、弘扬殷商文化和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修建殷帝辛陵园和祖地的诸多殷代文化遗址、建设新朝歌的总体规划,研究改善交通,将今日之朝歌建成与安阳殷墟、帝辛陵园、卫辉殷比干庙、云梦山景区连成一体的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既当淇县地方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参谋,又当有意为开发帝辛陵园景区和殷都朝歌景区的投资商的助手。
(三)凝聚子姓殷商后裔的智慧和才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尽快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既挖掘祖地丰厚文化内涵协助淇县打造旅游名县,又通过旅游实体建设大力弘扬殷商传承文化,共创美好明天!
淇县历史上曾为殷末帝都和周代属国卫国国都,境内殷商文化、鬼谷文化、女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尽快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祖地淇县和周边原殷代王畿地区应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推进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努力增强旅游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此带动和促进区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
朝歌是殷商后裔,特别是中华殷氏子孙的祖根地。殷商后裔,不管现在居于何处,但都心怀祖地,这种“恋祖情结”是非殷商后裔的专家学者不易理解的。因此,共谋祖地河南省淇县地方经济腾飞大计,再现祖地朝歌昔日之辉煌,一直是众多殷商后裔企盼之事。本会将通过注册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带动淇县经济腾飞,为淇县早日实现“县改市”或升级为“地级市”(“朝歌市”)做添砖添瓦的奠基性工作。设想中的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将重点投资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并将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和现有的云梦山景区、古灵山景区、祖地诸多殷商遗址、安阳殷墟景区、卫辉殷比干庙等连成一体,造就到安阳殷墟参观的旅游者必来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参观的恢宏气势。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由持股多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个人及其组织都可参股或控服。
(四)促进祖地淇县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共淇县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坚定信心,负重奋进,提升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带领全县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坚持“六个突破”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三区两中心”发展定位,全力打造“全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中心”,加快县城改造、鹤淇产业集聚区建设,加速推动鹤淇一体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淇县先后被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经济管理扩权县和对外开放重点县,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畜牧强县、省综治工作先进县、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省级卫生县城、省双拥模范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多年来,淇县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面临着能源消耗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等巨大压力;同时,因淇县人口少(约26.5万人)、劳动力紧张,面积小(约567.4平方公里),可耕地少(约32.3万亩),荒山、荒岗、荒沟多(约36.5万亩),在资源利用、产业升级、环境空间等方面也受到了自然地理因素一定的制约。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次生、伴生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祖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要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次生或伴生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响,祖地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消除人口少、面积小、荒山多、耕地少等自然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祖地县域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走与周边兄弟县市共商发展大计之路。也就是说,要走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协作,破除狭隘封闭的地域经济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广泛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拓宽地域经济范围的路子。除了走上述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与周边兄弟县市共荣这两条路之外,祖地还可以走得天独厚的第三条经济发展之路,即挖掘众多殷商后裔各姓氏源于朝歌的文化资源,走与海内外殷商后裔企业家互利双赢的路子,将殷都朝歌和殷帝辛陵丰厚的文化底蕴,通过引进殷商后裔企业家的积极投资,转化成祖地的区域经济效益,促进祖地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五)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弘扬殷商传承文化”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淇县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八)制定并推行本研究领域、本行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九)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十)创办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但本会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或到社团管理机构登记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海内外的所有殷商后裔,凡是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
(4)愿意为祖根地经济发展出力;
(5)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 有意到祖根地淇县朝歌投资或愿意为淇县经济发展捐助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提供有效的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提供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境内会员和境外零星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韩国会员的入会:
本会委托大韩民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全权代办韩国会员的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讨论通过;
(3)由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分批集中造册登记,并分批将集中登记的名册移交本会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授权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退会者,只要提出退会要求,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受权常务理事会代为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财务总监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本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经会长受权,拟订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有权对本会立项的专门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会长约束,但要将审计结果呈报会长,并建议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3)有权随时调阅本会的财务档案和相关账册,发现问题时,要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会长与财务总监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时间和方法,详见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会务费、资料费、网站建设费、宣传费、对殷代史和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研究资助费和出版资助费等,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于2014年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淇朝殷商会(组)字 [2014] 05号
(本章程于2014年3月5日由本会成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Qixian CountyZhaoge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QCZYSC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殷末故都朝歌文化、殷帝辛陵文化、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为研究对象,以科学引导殷、宋、孔、汤等二百余姓氏殷商后裔寻根谒祖,促进民族团结为己任,以集海内外殷商后裔全族之力共谋祖地发展大计,鼓励、引导和组织殷商后裔各姓氏企业家到祖地投资创业,实现祖地和殷商后裔投资者个人互利双赢、经济共腾飞、再现祖地朝歌昔日辉煌、弘扬灿烂的殷商文化为奋斗目标,由研究或爱好殷商传承文化、愿意支援祖地经济建设的殷商后裔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服从中共淇县县委和淇县地方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祖地经济腾飞、再现朝歌昔日之辉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在祖地投资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同淇县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在祖地经营的殷商后裔企业家相互间的关系,发挥殷商后裔企业家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淇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发展淇县和殷商企业自身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淇县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淇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淇县朝歌办事处东关南侧中南街四巷10号。邮政编码:456750。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殷商后裔到殷代故都朝歌寻根谒祖,牵头主办(或委托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殷商后裔拜祖大典和传承殷商文化的学术活动,如为先祖成汤国号正名、为殷帝辛正名、弘扬殷商文化和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修建殷帝辛陵园和祖地的诸多殷代文化遗址、建设新朝歌的总体规划,研究改善交通,将今日之朝歌建成与安阳殷墟、帝辛陵园、卫辉殷比干庙、云梦山景区连成一体的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既当淇县地方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参谋,又当有意为开发帝辛陵园景区和殷都朝歌景区的投资商的助手。
(三)凝聚子姓殷商后裔的智慧和才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尽快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既挖掘祖地丰厚文化内涵协助淇县打造旅游名县,又通过旅游实体建设大力弘扬殷商传承文化,共创美好明天!
淇县历史上曾为殷末帝都和周代属国卫国国都,境内殷商文化、鬼谷文化、女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尽快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祖地淇县和周边原殷代王畿地区应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推进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努力增强旅游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此带动和促进区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
朝歌是殷商后裔,特别是中华殷氏子孙的祖根地。殷商后裔,不管现在居于何处,但都心怀祖地,这种“恋祖情结”是非殷商后裔的专家学者不易理解的。因此,共谋祖地河南省淇县地方经济腾飞大计,再现祖地朝歌昔日之辉煌,一直是众多殷商后裔企盼之事。本会将通过注册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带动淇县经济腾飞,为淇县早日实现“县改市”或升级为“地级市”(“朝歌市”)做添砖添瓦的奠基性工作。设想中的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将重点投资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并将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和现有的云梦山景区、古灵山景区、祖地诸多殷商遗址、安阳殷墟景区、卫辉殷比干庙等连成一体,造就到安阳殷墟参观的旅游者必来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参观的恢宏气势。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由持股多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个人及其组织都可参股或控服。
(四)促进祖地淇县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共淇县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坚定信心,负重奋进,提升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带领全县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坚持“六个突破”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三区两中心”发展定位,全力打造“全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中心”,加快县城改造、鹤淇产业集聚区建设,加速推动鹤淇一体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淇县先后被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经济管理扩权县和对外开放重点县,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畜牧强县、省综治工作先进县、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省级卫生县城、省双拥模范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多年来,淇县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面临着能源消耗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等巨大压力;同时,因淇县人口少(约26.5万人)、劳动力紧张,面积小(约567.4平方公里),可耕地少(约32.3万亩),荒山、荒岗、荒沟多(约36.5万亩),在资源利用、产业升级、环境空间等方面也受到了自然地理因素一定的制约。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次生、伴生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祖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要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次生或伴生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响,祖地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消除人口少、面积小、荒山多、耕地少等自然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祖地县域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走与周边兄弟县市共商发展大计之路。也就是说,要走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协作,破除狭隘封闭的地域经济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广泛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拓宽地域经济范围的路子。除了走上述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与周边兄弟县市共荣这两条路之外,祖地还可以走得天独厚的第三条经济发展之路,即挖掘众多殷商后裔各姓氏源于朝歌的文化资源,走与海内外殷商后裔企业家互利双赢的路子,将殷都朝歌和殷帝辛陵丰厚的文化底蕴,通过引进殷商后裔企业家的积极投资,转化成祖地的区域经济效益,促进祖地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五)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弘扬殷商传承文化”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淇县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八)制定并推行本研究领域、本行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九)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十)创办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但本会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或到社团管理机构登记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海内外的所有殷商后裔,凡是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
(4)愿意为祖根地经济发展出力;
(5)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 有意到祖根地淇县朝歌投资或愿意为淇县经济发展捐助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提供有效的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提供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境内会员和境外零星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韩国会员的入会:
本会委托大韩民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全权代办韩国会员的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讨论通过;
(3)由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分批集中造册登记,并分批将集中登记的名册移交本会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授权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退会者,只要提出退会要求,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受权常务理事会代为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财务总监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本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经会长受权,拟订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有权对本会立项的专门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会长约束,但要将审计结果呈报会长,并建议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3)有权随时调阅本会的财务档案和相关账册,发现问题时,要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会长与财务总监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时间和方法,详见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会务费、资料费、网站建设费、宣传费、对殷代史和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研究资助费和出版资助费等,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于2014年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淇朝殷商会(组)字 [2014] 05号
(本章程于2014年3月5日由本会成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Qixian CountyZhaoge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QCZYSC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殷末故都朝歌文化、殷帝辛陵文化、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为研究对象,以科学引导殷、宋、孔、汤等二百余姓氏殷商后裔寻根谒祖,促进民族团结为己任,以集海内外殷商后裔全族之力共谋祖地发展大计,鼓励、引导和组织殷商后裔各姓氏企业家到祖地投资创业,实现祖地和殷商后裔投资者个人互利双赢、经济共腾飞、再现祖地朝歌昔日辉煌、弘扬灿烂的殷商文化为奋斗目标,由研究或爱好殷商传承文化、愿意支援祖地经济建设的殷商后裔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服从中共淇县县委和淇县地方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祖地经济腾飞、再现朝歌昔日之辉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在祖地投资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同淇县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在祖地经营的殷商后裔企业家相互间的关系,发挥殷商后裔企业家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淇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发展淇县和殷商企业自身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淇县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淇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淇县朝歌办事处东关南侧中南街四巷10号。邮政编码:456750。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殷商后裔到殷代故都朝歌寻根谒祖,牵头主办(或委托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殷商后裔拜祖大典和传承殷商文化的学术活动,如为先祖成汤国号正名、为殷帝辛正名、弘扬殷商文化和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修建殷帝辛陵园和祖地的诸多殷代文化遗址、建设新朝歌的总体规划,研究改善交通,将今日之朝歌建成与安阳殷墟、帝辛陵园、卫辉殷比干庙、云梦山景区连成一体的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既当淇县地方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参谋,又当有意为开发帝辛陵园景区和殷都朝歌景区的投资商的助手。
(三)凝聚子姓殷商后裔的智慧和才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尽快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既挖掘祖地丰厚文化内涵协助淇县打造旅游名县,又通过旅游实体建设大力弘扬殷商传承文化,共创美好明天!
淇县历史上曾为殷末帝都和周代属国卫国国都,境内殷商文化、鬼谷文化、女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尽快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祖地淇县和周边原殷代王畿地区应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推进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努力增强旅游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此带动和促进区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
朝歌是殷商后裔,特别是中华殷氏子孙的祖根地。殷商后裔,不管现在居于何处,但都心怀祖地,这种“恋祖情结”是非殷商后裔的专家学者不易理解的。因此,共谋祖地河南省淇县地方经济腾飞大计,再现祖地朝歌昔日之辉煌,一直是众多殷商后裔企盼之事。本会将通过注册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带动淇县经济腾飞,为淇县早日实现“县改市”或升级为“地级市”(“朝歌市”)做添砖添瓦的奠基性工作。设想中的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将重点投资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并将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和现有的云梦山景区、古灵山景区、祖地诸多殷商遗址、安阳殷墟景区、卫辉殷比干庙等连成一体,造就到安阳殷墟参观的旅游者必来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参观的恢宏气势。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由持股多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个人及其组织都可参股或控服。
(四)促进祖地淇县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共淇县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坚定信心,负重奋进,提升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带领全县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坚持“六个突破”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三区两中心”发展定位,全力打造“全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中心”,加快县城改造、鹤淇产业集聚区建设,加速推动鹤淇一体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淇县先后被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经济管理扩权县和对外开放重点县,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畜牧强县、省综治工作先进县、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省级卫生县城、省双拥模范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多年来,淇县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面临着能源消耗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等巨大压力;同时,因淇县人口少(约26.5万人)、劳动力紧张,面积小(约567.4平方公里),可耕地少(约32.3万亩),荒山、荒岗、荒沟多(约36.5万亩),在资源利用、产业升级、环境空间等方面也受到了自然地理因素一定的制约。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次生、伴生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祖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要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次生或伴生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响,祖地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消除人口少、面积小、荒山多、耕地少等自然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祖地县域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走与周边兄弟县市共商发展大计之路。也就是说,要走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协作,破除狭隘封闭的地域经济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广泛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拓宽地域经济范围的路子。除了走上述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与周边兄弟县市共荣这两条路之外,祖地还可以走得天独厚的第三条经济发展之路,即挖掘众多殷商后裔各姓氏源于朝歌的文化资源,走与海内外殷商后裔企业家互利双赢的路子,将殷都朝歌和殷帝辛陵丰厚的文化底蕴,通过引进殷商后裔企业家的积极投资,转化成祖地的区域经济效益,促进祖地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五)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弘扬殷商传承文化”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淇县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八)制定并推行本研究领域、本行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九)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十)创办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但本会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或到社团管理机构登记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海内外的所有殷商后裔,凡是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
(4)愿意为祖根地经济发展出力;
(5)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 有意到祖根地淇县朝歌投资或愿意为淇县经济发展捐助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提供有效的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提供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境内会员和境外零星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韩国会员的入会:
本会委托大韩民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全权代办韩国会员的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讨论通过;
(3)由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分批集中造册登记,并分批将集中登记的名册移交本会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授权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退会者,只要提出退会要求,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受权常务理事会代为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财务总监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本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经会长受权,拟订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有权对本会立项的专门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会长约束,但要将审计结果呈报会长,并建议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3)有权随时调阅本会的财务档案和相关账册,发现问题时,要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会长与财务总监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时间和方法,详见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会务费、资料费、网站建设费、宣传费、对殷代史和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研究资助费和出版资助费等,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于2014年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淇朝殷商会(组)字 [2014] 05号
(本章程于2014年3月5日由本会成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Qixian CountyZhaoge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QCZYSC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殷末故都朝歌文化、殷帝辛陵文化、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为研究对象,以科学引导殷、宋、孔、汤等二百余姓氏殷商后裔寻根谒祖,促进民族团结为己任,以集海内外殷商后裔全族之力共谋祖地发展大计,鼓励、引导和组织殷商后裔各姓氏企业家到祖地投资创业,实现祖地和殷商后裔投资者个人互利双赢、经济共腾飞、再现祖地朝歌昔日辉煌、弘扬灿烂的殷商文化为奋斗目标,由研究或爱好殷商传承文化、愿意支援祖地经济建设的殷商后裔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服从中共淇县县委和淇县地方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祖地经济腾飞、再现朝歌昔日之辉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在祖地投资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同淇县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在祖地经营的殷商后裔企业家相互间的关系,发挥殷商后裔企业家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淇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发展淇县和殷商企业自身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淇县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淇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淇县朝歌办事处东关南侧中南街四巷10号。邮政编码:456750。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殷商后裔到殷代故都朝歌寻根谒祖,牵头主办(或委托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殷商后裔拜祖大典和传承殷商文化的学术活动,如为先祖成汤国号正名、为殷帝辛正名、弘扬殷商文化和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修建殷帝辛陵园和祖地的诸多殷代文化遗址、建设新朝歌的总体规划,研究改善交通,将今日之朝歌建成与安阳殷墟、帝辛陵园、卫辉殷比干庙、云梦山景区连成一体的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既当淇县地方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参谋,又当有意为开发帝辛陵园景区和殷都朝歌景区的投资商的助手。
(三)凝聚子姓殷商后裔的智慧和才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尽快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既挖掘祖地丰厚文化内涵协助淇县打造旅游名县,又通过旅游实体建设大力弘扬殷商传承文化,共创美好明天!
淇县历史上曾为殷末帝都和周代属国卫国国都,境内殷商文化、鬼谷文化、女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尽快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祖地淇县和周边原殷代王畿地区应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推进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努力增强旅游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此带动和促进区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
朝歌是殷商后裔,特别是中华殷氏子孙的祖根地。殷商后裔,不管现在居于何处,但都心怀祖地,这种“恋祖情结”是非殷商后裔的专家学者不易理解的。因此,共谋祖地河南省淇县地方经济腾飞大计,再现祖地朝歌昔日之辉煌,一直是众多殷商后裔企盼之事。本会将通过注册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带动淇县经济腾飞,为淇县早日实现“县改市”或升级为“地级市”(“朝歌市”)做添砖添瓦的奠基性工作。设想中的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将重点投资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并将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和现有的云梦山景区、古灵山景区、祖地诸多殷商遗址、安阳殷墟景区、卫辉殷比干庙等连成一体,造就到安阳殷墟参观的旅游者必来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参观的恢宏气势。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由持股多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个人及其组织都可参股或控服。
(四)促进祖地淇县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共淇县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坚定信心,负重奋进,提升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带领全县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坚持“六个突破”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三区两中心”发展定位,全力打造“全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中心”,加快县城改造、鹤淇产业集聚区建设,加速推动鹤淇一体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淇县先后被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经济管理扩权县和对外开放重点县,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畜牧强县、省综治工作先进县、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省级卫生县城、省双拥模范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多年来,淇县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面临着能源消耗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等巨大压力;同时,因淇县人口少(约26.5万人)、劳动力紧张,面积小(约567.4平方公里),可耕地少(约32.3万亩),荒山、荒岗、荒沟多(约36.5万亩),在资源利用、产业升级、环境空间等方面也受到了自然地理因素一定的制约。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次生、伴生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祖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要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次生或伴生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响,祖地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消除人口少、面积小、荒山多、耕地少等自然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祖地县域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走与周边兄弟县市共商发展大计之路。也就是说,要走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协作,破除狭隘封闭的地域经济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广泛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拓宽地域经济范围的路子。除了走上述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与周边兄弟县市共荣这两条路之外,祖地还可以走得天独厚的第三条经济发展之路,即挖掘众多殷商后裔各姓氏源于朝歌的文化资源,走与海内外殷商后裔企业家互利双赢的路子,将殷都朝歌和殷帝辛陵丰厚的文化底蕴,通过引进殷商后裔企业家的积极投资,转化成祖地的区域经济效益,促进祖地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五)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弘扬殷商传承文化”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淇县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八)制定并推行本研究领域、本行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九)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十)创办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但本会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或到社团管理机构登记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海内外的所有殷商后裔,凡是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
(4)愿意为祖根地经济发展出力;
(5)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 有意到祖根地淇县朝歌投资或愿意为淇县经济发展捐助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提供有效的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提供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境内会员和境外零星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韩国会员的入会:
本会委托大韩民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全权代办韩国会员的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讨论通过;
(3)由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分批集中造册登记,并分批将集中登记的名册移交本会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授权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退会者,只要提出退会要求,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受权常务理事会代为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财务总监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本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经会长受权,拟订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有权对本会立项的专门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会长约束,但要将审计结果呈报会长,并建议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3)有权随时调阅本会的财务档案和相关账册,发现问题时,要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会长与财务总监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时间和方法,详见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会务费、资料费、网站建设费、宣传费、对殷代史和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研究资助费和出版资助费等,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于2014年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淇朝殷商会(组)字 [2014] 05号
(本章程于2014年3月5日由本会成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Qixian CountyZhaoge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QCZYSC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殷末故都朝歌文化、殷帝辛陵文化、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为研究对象,以科学引导殷、宋、孔、汤等二百余姓氏殷商后裔寻根谒祖,促进民族团结为己任,以集海内外殷商后裔全族之力共谋祖地发展大计,鼓励、引导和组织殷商后裔各姓氏企业家到祖地投资创业,实现祖地和殷商后裔投资者个人互利双赢、经济共腾飞、再现祖地朝歌昔日辉煌、弘扬灿烂的殷商文化为奋斗目标,由研究或爱好殷商传承文化、愿意支援祖地经济建设的殷商后裔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服从中共淇县县委和淇县地方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祖地经济腾飞、再现朝歌昔日之辉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在祖地投资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同淇县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在祖地经营的殷商后裔企业家相互间的关系,发挥殷商后裔企业家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淇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发展淇县和殷商企业自身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淇县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淇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淇县朝歌办事处东关南侧中南街四巷10号。邮政编码:456750。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殷商后裔到殷代故都朝歌寻根谒祖,牵头主办(或委托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殷商后裔拜祖大典和传承殷商文化的学术活动,如为先祖成汤国号正名、为殷帝辛正名、弘扬殷商文化和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修建殷帝辛陵园和祖地的诸多殷代文化遗址、建设新朝歌的总体规划,研究改善交通,将今日之朝歌建成与安阳殷墟、帝辛陵园、卫辉殷比干庙、云梦山景区连成一体的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既当淇县地方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参谋,又当有意为开发帝辛陵园景区和殷都朝歌景区的投资商的助手。
(三)凝聚子姓殷商后裔的智慧和才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尽快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既挖掘祖地丰厚文化内涵协助淇县打造旅游名县,又通过旅游实体建设大力弘扬殷商传承文化,共创美好明天!
淇县历史上曾为殷末帝都和周代属国卫国国都,境内殷商文化、鬼谷文化、女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尽快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祖地淇县和周边原殷代王畿地区应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推进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努力增强旅游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此带动和促进区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
朝歌是殷商后裔,特别是中华殷氏子孙的祖根地。殷商后裔,不管现在居于何处,但都心怀祖地,这种“恋祖情结”是非殷商后裔的专家学者不易理解的。因此,共谋祖地河南省淇县地方经济腾飞大计,再现祖地朝歌昔日之辉煌,一直是众多殷商后裔企盼之事。本会将通过注册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带动淇县经济腾飞,为淇县早日实现“县改市”或升级为“地级市”(“朝歌市”)做添砖添瓦的奠基性工作。设想中的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将重点投资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并将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和现有的云梦山景区、古灵山景区、祖地诸多殷商遗址、安阳殷墟景区、卫辉殷比干庙等连成一体,造就到安阳殷墟参观的旅游者必来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参观的恢宏气势。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由持股多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个人及其组织都可参股或控服。
(四)促进祖地淇县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共淇县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坚定信心,负重奋进,提升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带领全县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坚持“六个突破”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三区两中心”发展定位,全力打造“全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中心”,加快县城改造、鹤淇产业集聚区建设,加速推动鹤淇一体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淇县先后被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经济管理扩权县和对外开放重点县,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畜牧强县、省综治工作先进县、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省级卫生县城、省双拥模范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多年来,淇县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面临着能源消耗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等巨大压力;同时,因淇县人口少(约26.5万人)、劳动力紧张,面积小(约567.4平方公里),可耕地少(约32.3万亩),荒山、荒岗、荒沟多(约36.5万亩),在资源利用、产业升级、环境空间等方面也受到了自然地理因素一定的制约。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次生、伴生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祖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要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次生或伴生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响,祖地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消除人口少、面积小、荒山多、耕地少等自然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祖地县域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走与周边兄弟县市共商发展大计之路。也就是说,要走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协作,破除狭隘封闭的地域经济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广泛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拓宽地域经济范围的路子。除了走上述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与周边兄弟县市共荣这两条路之外,祖地还可以走得天独厚的第三条经济发展之路,即挖掘众多殷商后裔各姓氏源于朝歌的文化资源,走与海内外殷商后裔企业家互利双赢的路子,将殷都朝歌和殷帝辛陵丰厚的文化底蕴,通过引进殷商后裔企业家的积极投资,转化成祖地的区域经济效益,促进祖地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五)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弘扬殷商传承文化”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淇县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八)制定并推行本研究领域、本行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九)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十)创办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但本会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或到社团管理机构登记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海内外的所有殷商后裔,凡是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
(4)愿意为祖根地经济发展出力;
(5)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 有意到祖根地淇县朝歌投资或愿意为淇县经济发展捐助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提供有效的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提供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境内会员和境外零星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韩国会员的入会:
本会委托大韩民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全权代办韩国会员的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讨论通过;
(3)由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分批集中造册登记,并分批将集中登记的名册移交本会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授权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退会者,只要提出退会要求,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受权常务理事会代为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财务总监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本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经会长受权,拟订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有权对本会立项的专门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会长约束,但要将审计结果呈报会长,并建议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3)有权随时调阅本会的财务档案和相关账册,发现问题时,要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会长与财务总监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时间和方法,详见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会务费、资料费、网站建设费、宣传费、对殷代史和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研究资助费和出版资助费等,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于2014年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淇朝殷商会(组)字 [2014] 05号
(本章程于2014年3月5日由本会成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Qixian CountyZhaoge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QCZYSC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殷末故都朝歌文化、殷帝辛陵文化、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为研究对象,以科学引导殷、宋、孔、汤等二百余姓氏殷商后裔寻根谒祖,促进民族团结为己任,以集海内外殷商后裔全族之力共谋祖地发展大计,鼓励、引导和组织殷商后裔各姓氏企业家到祖地投资创业,实现祖地和殷商后裔投资者个人互利双赢、经济共腾飞、再现祖地朝歌昔日辉煌、弘扬灿烂的殷商文化为奋斗目标,由研究或爱好殷商传承文化、愿意支援祖地经济建设的殷商后裔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服从中共淇县县委和淇县地方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祖地经济腾飞、再现朝歌昔日之辉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在祖地投资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同淇县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在祖地经营的殷商后裔企业家相互间的关系,发挥殷商后裔企业家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淇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发展淇县和殷商企业自身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淇县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淇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淇县朝歌办事处东关南侧中南街四巷10号。邮政编码:456750。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殷商后裔到殷代故都朝歌寻根谒祖,牵头主办(或委托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殷商后裔拜祖大典和传承殷商文化的学术活动,如为先祖成汤国号正名、为殷帝辛正名、弘扬殷商文化和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修建殷帝辛陵园和祖地的诸多殷代文化遗址、建设新朝歌的总体规划,研究改善交通,将今日之朝歌建成与安阳殷墟、帝辛陵园、卫辉殷比干庙、云梦山景区连成一体的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既当淇县地方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参谋,又当有意为开发帝辛陵园景区和殷都朝歌景区的投资商的助手。
(三)凝聚子姓殷商后裔的智慧和才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尽快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既挖掘祖地丰厚文化内涵协助淇县打造旅游名县,又通过旅游实体建设大力弘扬殷商传承文化,共创美好明天!
淇县历史上曾为殷末帝都和周代属国卫国国都,境内殷商文化、鬼谷文化、女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尽快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祖地淇县和周边原殷代王畿地区应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推进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努力增强旅游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此带动和促进区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
朝歌是殷商后裔,特别是中华殷氏子孙的祖根地。殷商后裔,不管现在居于何处,但都心怀祖地,这种“恋祖情结”是非殷商后裔的专家学者不易理解的。因此,共谋祖地河南省淇县地方经济腾飞大计,再现祖地朝歌昔日之辉煌,一直是众多殷商后裔企盼之事。本会将通过注册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带动淇县经济腾飞,为淇县早日实现“县改市”或升级为“地级市”(“朝歌市”)做添砖添瓦的奠基性工作。设想中的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将重点投资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并将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和现有的云梦山景区、古灵山景区、祖地诸多殷商遗址、安阳殷墟景区、卫辉殷比干庙等连成一体,造就到安阳殷墟参观的旅游者必来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参观的恢宏气势。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由持股多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个人及其组织都可参股或控服。
(四)促进祖地淇县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共淇县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坚定信心,负重奋进,提升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带领全县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坚持“六个突破”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三区两中心”发展定位,全力打造“全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中心”,加快县城改造、鹤淇产业集聚区建设,加速推动鹤淇一体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淇县先后被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经济管理扩权县和对外开放重点县,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畜牧强县、省综治工作先进县、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省级卫生县城、省双拥模范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多年来,淇县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面临着能源消耗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等巨大压力;同时,因淇县人口少(约26.5万人)、劳动力紧张,面积小(约567.4平方公里),可耕地少(约32.3万亩),荒山、荒岗、荒沟多(约36.5万亩),在资源利用、产业升级、环境空间等方面也受到了自然地理因素一定的制约。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次生、伴生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祖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要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次生或伴生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响,祖地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消除人口少、面积小、荒山多、耕地少等自然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祖地县域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走与周边兄弟县市共商发展大计之路。也就是说,要走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协作,破除狭隘封闭的地域经济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广泛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拓宽地域经济范围的路子。除了走上述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与周边兄弟县市共荣这两条路之外,祖地还可以走得天独厚的第三条经济发展之路,即挖掘众多殷商后裔各姓氏源于朝歌的文化资源,走与海内外殷商后裔企业家互利双赢的路子,将殷都朝歌和殷帝辛陵丰厚的文化底蕴,通过引进殷商后裔企业家的积极投资,转化成祖地的区域经济效益,促进祖地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五)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弘扬殷商传承文化”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淇县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八)制定并推行本研究领域、本行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九)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十)创办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但本会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或到社团管理机构登记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海内外的所有殷商后裔,凡是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
(4)愿意为祖根地经济发展出力;
(5)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 有意到祖根地淇县朝歌投资或愿意为淇县经济发展捐助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提供有效的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提供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境内会员和境外零星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韩国会员的入会:
本会委托大韩民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全权代办韩国会员的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讨论通过;
(3)由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分批集中造册登记,并分批将集中登记的名册移交本会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授权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退会者,只要提出退会要求,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受权常务理事会代为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财务总监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本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经会长受权,拟订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有权对本会立项的专门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会长约束,但要将审计结果呈报会长,并建议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3)有权随时调阅本会的财务档案和相关账册,发现问题时,要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会长与财务总监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时间和方法,详见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会务费、资料费、网站建设费、宣传费、对殷代史和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研究资助费和出版资助费等,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于2014年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章程
淇朝殷商会(组)字 [2014] 05号
(本章程于2014年3月5日由本会成立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为本会)。英译名为:Association of Qixian CountyZhaoge Yin-Shang Cultural Inherit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为:AQCZYSC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以殷末故都朝歌文化、殷帝辛陵文化、安阳殷墟文化为研究背景,以殷商传承文化为研究对象,以科学引导殷、宋、孔、汤等二百余姓氏殷商后裔寻根谒祖,促进民族团结为己任,以集海内外殷商后裔全族之力共谋祖地发展大计,鼓励、引导和组织殷商后裔各姓氏企业家到祖地投资创业,实现祖地和殷商后裔投资者个人互利双赢、经济共腾飞、再现祖地朝歌昔日辉煌、弘扬灿烂的殷商文化为奋斗目标,由研究或爱好殷商传承文化、愿意支援祖地经济建设的殷商后裔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并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并服从中共淇县县委和淇县地方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会员服务,为祖地经济腾飞、再现朝歌昔日之辉煌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在祖地投资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同淇县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在祖地经营的殷商后裔企业家相互间的关系,发挥殷商后裔企业家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淇县,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发展淇县和殷商企业自身经济而努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淇县县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淇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淇县朝歌办事处东关南侧中南街四巷10号。邮政编码:456750。
第二章 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组织海内外殷商后裔到殷代故都朝歌寻根谒祖,牵头主办(或委托下属团体会员单位主办)殷商后裔拜祖大典和传承殷商文化的学术活动,如为先祖成汤国号正名、为殷帝辛正名、弘扬殷商文化和研究殷商传承文化等学术活动。
(二)研究修建殷帝辛陵园和祖地的诸多殷代文化遗址、建设新朝歌的总体规划,研究改善交通,将今日之朝歌建成与安阳殷墟、帝辛陵园、卫辉殷比干庙、云梦山景区连成一体的现代化旅游城市的总体规划,既当淇县地方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参谋,又当有意为开发帝辛陵园景区和殷都朝歌景区的投资商的助手。
(三)凝聚子姓殷商后裔的智慧和才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尽快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既挖掘祖地丰厚文化内涵协助淇县打造旅游名县,又通过旅游实体建设大力弘扬殷商传承文化,共创美好明天!
淇县历史上曾为殷末帝都和周代属国卫国国都,境内殷商文化、鬼谷文化、女娲文化底蕴深厚,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十分丰富,发展旅游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尽快把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祖地淇县和周边原殷代王畿地区应运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推进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应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的观念,努力增强旅游业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以此带动和促进区域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
朝歌是殷商后裔,特别是中华殷氏子孙的祖根地。殷商后裔,不管现在居于何处,但都心怀祖地,这种“恋祖情结”是非殷商后裔的专家学者不易理解的。因此,共谋祖地河南省淇县地方经济腾飞大计,再现祖地朝歌昔日之辉煌,一直是众多殷商后裔企盼之事。本会将通过注册成立殷商后裔企业家的协调组织(如“中华殷商总商会”)和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带动淇县经济腾飞,为淇县早日实现“县改市”或升级为“地级市”(“朝歌市”)做添砖添瓦的奠基性工作。设想中的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如“殷商产业集团股份公司”)将重点投资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并将殷都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和现有的云梦山景区、古灵山景区、祖地诸多殷商遗址、安阳殷墟景区、卫辉殷比干庙等连成一体,造就到安阳殷墟参观的旅游者必来朝歌景区、殷帝辛陵景区参观的恢宏气势。开发殷都朝歌、殷帝辛陵园旅游区的实体组织由持股多的殷商后裔企业家出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层管理人员。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个人及其组织都可参股或控服。
(四)促进祖地淇县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共淇县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坚定信心,负重奋进,提升发展,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带领全县人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牢坚持“六个突破”总体部署,准确把握“三区两中心”发展定位,全力打造“全市城乡一体化先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生态旅游区和先进制造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中心”,加快县城改造、鹤淇产业集聚区建设,加速推动鹤淇一体化进程,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淇县先后被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为经济管理扩权县和对外开放重点县,荣获全国食品工业强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畜牧强县、省综治工作先进县、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县、省级卫生县城、省双拥模范县等多项荣誉称号。
多年来,淇县在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面临着能源消耗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等巨大压力;同时,因淇县人口少(约26.5万人)、劳动力紧张,面积小(约567.4平方公里),可耕地少(约32.3万亩),荒山、荒岗、荒沟多(约36.5万亩),在资源利用、产业升级、环境空间等方面也受到了自然地理因素一定的制约。这些经济发展中的次生、伴生因素和自然地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祖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和协调发展。要消除经济发展中的次生或伴生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响,祖地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的根本出路,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消除人口少、面积小、荒山多、耕地少等自然因素对祖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制约,祖地县域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激活内力与借助外力相结合,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坚持走与周边兄弟县市共商发展大计之路。也就是说,要走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协作,破除狭隘封闭的地域经济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广泛开展跨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拓宽地域经济范围的路子。除了走上述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与周边兄弟县市共荣这两条路之外,祖地还可以走得天独厚的第三条经济发展之路,即挖掘众多殷商后裔各姓氏源于朝歌的文化资源,走与海内外殷商后裔企业家互利双赢的路子,将殷都朝歌和殷帝辛陵丰厚的文化底蕴,通过引进殷商后裔企业家的积极投资,转化成祖地的区域经济效益,促进祖地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五)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弘扬殷商传承文化”为主要职责,经常向淇县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而承办有关事宜。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七)为会员排忧解难,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关系,疏通渠道。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八)制定并推行本研究领域、本行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爱国、敬业、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
(九) 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十)创办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但本会附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必须到工商管理机关注册或到社团管理机构登记后,方为合法、有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海内外的所有殷商后裔,凡是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海内外所有殷商后裔开办的已注册合法企业和已登记合法社会团体,凡是愿意为祖地经济发展出力者都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条件分别为: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愿意到祖根地朝歌寻根谒祖,爱好或研究殷商传承文化;
(4)愿意为祖根地经济发展出力;
(5)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意愿;
(3) 有意到祖根地淇县朝歌投资或愿意为淇县经济发展捐助的经工商部门核准的注册企业或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4)提供有效的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提供单位法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按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境内会员和境外零星会员的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韩国会员的入会:
本会委托大韩民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全权代办韩国会员的入会手续,其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讨论通过;
(3)由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分批集中造册登记,并分批将集中登记的名册移交本会理事会;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5)理事会授权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取本会编辑的各种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的第四季度为交纳会费期。各地会员可以以省为单位,由各省召集人集中收取,上交本会财务部门;也可由会员个人直接上交至本会财务部门。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韩国会员的会费,委托韩国幸州殷氏大宗会代为收取,并按三成的比例集中汇入本会账户(幸州殷氏大宗会自留七成作为管理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退会者,只要提出退会要求,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即可。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未请假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
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受权常务理事会代为制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和财务总监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二)本会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1)经会长受权,拟订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2)有权对本会立项的专门项目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不受会长约束,但要将审计结果呈报会长,并建议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3)有权随时调阅本会的财务档案和相关账册,发现问题时,要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果会长与财务总监的处理意见不一致,则提交常务理事会裁决。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时间和方法,详见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如会务费、资料费、网站建设费、宣传费、对殷代史和殷商传承文化研究成果的研究资助费和出版资助费等,但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对独立的财务监察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淇县朝歌中华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会于2014年5月17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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