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氏论坛贴精选】50年代凉山民族问题

    中华安氏网 2009年4月12日 安志民录



  【安氏论坛贴精选】50年代凉山民族问题 

  三、当前凉山民族关系中的突出问题
  九十年代以来,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族群间的经济交往和文化联系日益频繁,使民族关系的基础和条件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使我们不得不直接面对彝族传统社会在现代化冲击下引发的社会发展危机和文化边缘化的趋势,以及由此产生的民族矛盾和冲突。
  1、自发迁居移民引发的民族冲突。凉山彝族历史上就是一个半农半牧的族群。游耕与游牧相结合的生计方式使他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50年代中期,由于推行集体化,彝族群众被组织起来从事定居的农耕生产,迁徙行为受到限制,大规模的迁移活动才停止下来。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解散,自由流动又成为可能,加之随着人口增长出现的资源紧张以及因环境破坏而加剧的生存危机,被迫举家迁往异地另寻生路的行为逐年增加。从最初的州内移民逐步发展为向州外和省外的迁徙。他们只要能在周边山区找到适宜开垦或放牧的地方,在征得当地乡村干部同意后,搬迁就可以实施。因此,自发迁居移民成为彝族社会缓解内部人口压力和谋求自我发展的主要途径。然而,随着移民人数的逐年增加,给迁入地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矛盾冲突也日益激化。以攀枝花为最典型。据四川省政府调查组统计,到1998年,在攀枝花市境内的凉山彝族流动人口达三万多人,其中除少数是没有正当职业与合法收入的盲流人口外,大部分已在当地定居多年,从事农业生产。为了阻止移民潮,维护地方利益,攀枝花市各级政府从97年就开始采取极端措施,不断组织公安,武警和民兵上山烧毁房屋、铲除青苗、强制押解回原籍,酿成了至今还没有平息的恶性事件。也多次激起北京、成都等地彝族同胞举行上访、请愿、抗议等活动,给民族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
  2、凉山彝族盲流人口对民族关系造成的影响。凉山彝族盲流人口是除自发迁居移民外另一个人数众多的流民群体。也是对西南地区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的特殊人群。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经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凉山彝族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因为文化上的障碍和社会歧视,无法在城市找到正当职业与合法收入,许多人靠在成昆铁路沿线的城市中从事盗窃、抢劫、贩毒、拐卖人口等犯罪活动为生。由于人数众多,他们已经在成都、昆明、攀枝花等地的城市街角和效区形成聚落。与当地居民发生持续不断的冲突。据统计,1991年至1996年,成都市共受理凉山彝族盲流人员的犯罪案件6774件。并先后对盲流聚集地进行340次突击清查和整治,拘捕各类嫌疑人6000余名。遣返5050人。99年至2000年4月,成都市又遣返1800人。1996年以来,凉山州公安局共组织遣返“三无”外流人员151批8727人。然而,遣返和驱赶并没有能够制止住凉山彝族人口外流的趋势。近年来,他们的活动已扩展到北京、上海、广州、西安、乌鲁木齐等大城市,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危害越来越大。
  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流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伴随人口流动而出现的社会问题是现代化过程中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的问题。凉山彝族人口流动之所以如此无序和混乱,既有其内在发展的矛盾,也有国家制度建设不完善的一面。是不能够用限制、驱赶、打击等办法简单处理的。这样做的结果只会付出越来越大的社会代价。正确的途径只能是为凉山彝族农村剩余劳动力找到出路。变无序为有序,从被动到主动。既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为少数民族人口在城市就业出台一些保护性措施。
  3、少数汉族干部群众和个别执法机关成为破坏民族关系的主要责任人。近年来,在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问题上,出现了一种主客移位的现象。过去,是政府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现在变成群众请求政府落实和兑现国家的民族政策;过去主要是汉族对少数民族进行宣传教育,现在是少数民族经常反复的给汉族干部讲国家的民族政策是怎么回事。这种现象一方面表明,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已经善于依据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更能说明,各级政府对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贯彻不力,导致民族政策和法规在很大程度已经对许多汉族干部群众缺乏约束力。特别是一些执法机关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抱着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歧视态度,肆意侵犯他们的人身权利和经济利益。
  在凉山州内,少数汉族干部群众对“西凉合并”一直不满,他们多年来到处活动,企图分割凉山彝族自治州。1998年5月,凉山州政协向有关部门报送了一份由38名政协委员属名的《关于划小行政区划,将凉山一分为三,分别设立地、市、州的建议案》。主张把汉族人口占多数,也是凉山最富庶的9个县从凉山州范围内划出来,分别成立西昌市(地级市)和会理地区专署。
  同时,把凉山州府迁回昭觉,管辖8个国定贫困县。1999年3月,该建议案又以四川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提交九届全国人代会第二次会议。立即在彝族同胞中引起强烈反响。纷纷组织集会,散发反对材料,最后阻止了该建议案的立案。
  4、经济纠纷已经成为影响民族关系的突出问题。1997年,外地客商与汉源县乌斯河镇苏克村(彝族)达成口头协议,联合开发当地的铅矿。但是,当矿山有效益后,外地老板用各种手段独占了矿山开发权,剥夺了当地村民的权益。引起纠纷。由于当地政府没有及时妥善处理这件事情,致使经常发生破坏矿井、拦截运输车辆等事件。1998年,冕宁县一个彝族村办的稀土矿厂,把矿卖给了德阳吉大化工厂的一个东北承包商,该承包商拖欠数十万货款不给,逃匿。由负连带责任的吉大化工厂负责赔偿,但是该厂已经申请破产,无法偿还,引起纠纷。2000年8月,部队在喜德县征用土地建训练场时,把征地费划拨给了当地政府,但是,政府没有给当地群众兑现补偿。引起数十名彝族群众到省政府静坐抗议。
  近年来,凉山州内彝汉经济纠纷也逐渐增多。西昌月华乡一外地老板承包了几百亩荒山,种植水果,招几户彝族来管理。后又把承包地转包给这几户彝族,签了协议,还办了公证。但是,当地汉族干部强加干涉,甚至一位市领导也说“转包给谁都可以,就是不能转包给彝族”;该乡另有一彝族承包鱼塘,见效益后,乡村干部开始处处刁难。 
  西昌川新镇彝族和汉族也因为土地纠纷发生冲突,打死两人。雷波县一彝族企业家承包桥梁建设工程,已经开始施工,被无故中止合同,项目另行转包给外地汉族,引起争端。 
  
  四、 影响凉山民族关系的主要因素
  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加强了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力度,凉山的贫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缓解,绝对贫困人口逐渐减少。但是,发展的成绩是纵向比较的结果。事实上这二十年里,凉山彝族社会与汉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拉大了。不仅与内地,甚至与凉山汉族地区都形成强烈反差。出现城乡差别、贫富差别和民族差别重合。少数民族日益增长的发展要求与不断扩大的民族间发展差距,已经成为影响民族关系,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其一、凉山彝族地区是中国最大的集中连片的贫困地区之一。凉山彝族分布大部分居住在高寒山区和深山峡谷地带,山高坡陡沟深、道路崎岖、气候恶劣、土地贫瘠,人畜饮水困难,生产生活条件差。靠在山地种植玉米、土豆、荞子维持基本生存。因而,出现这样的局面:只要是凉山彝族聚居的县肯定是贫困县,只要是他们聚居的乡必定是贫困乡。200多万人中,除了城镇非农业人口外,绝大多数是贫困人口。据凉山州统计数据显示:全州有205个村11.5万人生活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寒山区,有250个村7.5万人居住在坡度40度以上的陡坡上,有38个村1.38万人生活在与外界几乎完全隔绝的深沟里。有28万户40多万人,每户仅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小屋,而且人畜共处一室,处在极度贫困的较原始状态。基础设施方面,1997年全州仍有占总数51%的1332个村不通公路,有占总数41%的1055个村未通电。十二个贫困县中,有2454个村未通电话,1127个村不通邮,有64个乡没有卫生院,村一级基本上没有医疗网点。全州有60万人,140万头牲畜饮水困难。
  其二、凉山彝族居住的横断山区是中国第二大林区和著名的成矿带。数十年来,掠夺性的砍伐森林和无序的开采矿藏,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凉山州为例,仅1966年到1986年,采伐森林面积35162.2公顷,造成水土流失面积2.32万平方公里,占全州总面积的38.6%。州内30多条河流年年发洪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都达数亿元。除洪涝灾害外,山体滑坡、泥石流、旱灾、风灾、冰雹、低温、病虫灾等自然灾害一年比一年严重,成为制约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也是当地彝族群众不能摆脱贫困的重要原因。
  其三、凉山彝族地区是人口与资源矛盾最突出的地区之一。凉山彝族分布的山区土地资源较丰富,但是土地资源构成不平衡,耕地所占比重低。以凉山州为例,耕地面积仅占总土地面积的8.45%,而且,宜农土地后备资源很少。因此,过快的人口增长必然带来严重的问题。以甘洛县为例,1964年全县彝族人口46772人,1990年达到99262人,增长112%,人均土地面积由1957年的2.5亩减少到1990年的人均1.8亩,人均粮食占有量,1957年为464公斤,而1990年仅为413公斤,减少50公斤。据我们在甘洛县吉米镇调查统计,1999年,当地人均土地已不足1.2亩。由于,彝族农村人口仍保持15‰以上的自然增长率,人均土地面积逐年减少的局面不会改变。
  其四、凉山彝族地区是教育最落后、医疗卫生状况最槽的地方之一。目前。六年义务教育不能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得不到落实,失学率高,升学率低,大多数彝族家庭无力承担子女接受国民教育的开支。造成彝族青少年严重缺乏现代化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和文化素质,各项事业急需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不足。扫盲工作流于形式而无实效,实用科技推广工作进展缓慢。提高民族人口素质的目标难以实现。另外,由于居住环境恶劣、卫生条件差,生活质量低,缺医少药,致使彝族群众的健康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霍乱、疟疾、麻风病、肺结核、性病、爱滋病流行,吸贩毒人口多,婴幼儿死亡率居高不下,儿童营养不良问题十分突出,残疾人口众多。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本世纪内全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在凉山彝族地区完全落空。.
  造成彝族社会面临发展危机的原因,简要的说是因为他们根本不具备发展的内部和外部条件。国家对农村与农业发展的资金和技术的投入严重不足,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的力度不够。长期坚持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和依靠资源所在地提供廉价原材料以实现工业化的旧模式,使边远少数民族在国家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平等地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又片面强调效益原则,忽视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原则,致使根本不具备竞争实力的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不断边缘化,加剧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国家在凉山开发资源中没有照顾好当地少数民族的利益也是发展严重滞后的重要原因。《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但是,数十年来,国家在凉山的资源开发中始终没有按照这项要求办事。攀枝花地区原属西昌专区盐边县。50年代中期,发现大型矾钛磁铁矿,国家决定在这里建立钢铁基地,并从盐边县划出一部分成立渡口市。后来,渡口市改为攀枝花市时,又把凉山的盐边和米易两县划给了攀枝花。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已经发展成为拥有数十万工业移民的现代化城市。攀枝花钢铁基地的建设是国家在彝族地区最大的投资项目。可是,彝族人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不仅没有吸收多少彝族人就业,还把这里从自治地方划出去,名正言顺的剥夺了凉山的利益分配权。更能够说明问题的是,攀枝花市所属26个民族自治乡大多数仍是贫困乡。90年代,西昌大桥水库建设期间,需要搬迁1万多人(其中大多数是彝族和藏族)。平均每户补偿7千元,但是,少数民族搬迁户实际平均只得到4千元,其中低于3千元的占22.74%。引起强烈不满,多次发生骚乱。二滩电站在架设输电线路时,在凉山征用大量土地,只一次性给了一些补偿,对地方财政没有多少贡献。此外,在凉山投资建设的各种项目,包括扶贫项目中的基建工程,彝族都很少能够参与,从项目承包到民工大都是外地汉族。公司企业在招工中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十分普遍,致使少数民族青年打工和经商困难重重。另外,为了支援国家建设,数万伐木工人在凉山掠夺性的砍了四十多年原始森林,当地群众不仅没有直接享受到任何好处,反而不得不承担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面临生存危机。原本凉山发展的优势和潜力就在于丰富的自然资源。彝族人民长期以来都把希望寄托在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上。然而,这种政府不执行国家法律、无视当地群众利益的开发模式对少数民族是祸不是福。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把凉山民族关系的特点概括为:其一、凉山彝族分布较广、人口较多、流动性大,加之居住区域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
  因而,其民族关系的状况对西南地区有广泛影响。其二、历史上凉山彝族与周边汉族的关系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相互间的隔阂、偏见和歧视积淀很深,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多,比较容易发生矛盾和冲突。其三、凉山彝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与汉族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差别太大,吸引彝族人口大量外流,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出现新的紧张关系和对立情绪,难以调处。其四、凉山彝族具有鲜明个性的文化传统与国家强力推行的单一发展模式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主流社会一味按照中心主义的思想指导彝区进行文化变迁的行为,使得他们始终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民族关系也就不能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潜藏的危机自然会突显出来。
  凉山民族关系的发展变化虽有其历史民族区域的特殊性,但与当代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同步,受国家大政方针及民族宗教政策的变化所左右,是中国民族关系的缩影。所以,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凉山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根本上改变了凉山民族关系的性质,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问题。随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改变,特别是历次政治运动的冲击,民族关系受到破坏。彝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一起共同经受了痛苦和磨难。改革开放以后,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后制定的民族宗教政策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落实,使民族关系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但是,伴随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各民族间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文化上的发展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而国家在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平等,导致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以民族利益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然而,问题还有更为复杂的一面,这就是各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现实与国家单一发展模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果说我们有的人还能够把少数民族发展上的差距归咎于历史原因,那么,少数民族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边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就不能不与国家的制度安排和政策选择联系起来。
  通过对凉山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实的分析,可以说明民族关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权利与利益。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主要反映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更明确的讲就是尊重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主体地位问题。文化权利体现在如何帮助少数民族实现其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问题上,也就是要解决西部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现实与文化均质化的发展模式之间的冲突问题。经济权利表现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能否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因此,影响中国民族关系的不仅有政治因素,还有经济和文化因素。三者之间又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尽管国家通过《宪法》的有关条文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修正案),对少数民族的权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条文的内容过于笼统,执法的主体不明确,具体落实的机制又含混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民族工作部门依据一部只具有原则性的基本法,很难处理具体而复杂的民族事务。长期以来,我们对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认识存在理论上的误区,甚至有一些被视为敏感的问题不敢涉及。其后果是使我们认识不清楚问题的实质,也把不住民族关系变化的脉搏。不能防微杜渐,对症下药。造成政府决策部门的制度创新、政策调整和立法工作滞后。使得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疲于应付突发事件,工作陷入被动。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关系的变化。
  当前,国家为缩小东西部发展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开始实施西部发展战略。但是,让人感到忧虑的是,与六、七十年代的“三线”建设相比,国家虽然注意到了开发中的生态问题,却仍然没有很好的考虑民族地区发展的人文环境。没有通过制度安排防止以地区发展代替民族发展;以单一经济发展指标代替社会文化综合协调发展目标;以市场经济原则代替社会主义公平原则;以经济一体化之名行文化同化之实。事实上,在我们这两年的实地调查中了解到,上述忧虑并不多余。这些问题不解决,民族矛盾也会层出不穷。
  本文来自:彝学网<>网聚彝学 http://222.210.17.136/mzwz/index.htm
  作者:222.88.87.* (2009-4-12 21: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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