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氏网新闻公告】世界华人研究中心安氏宗亲总会重要文献总汇(5)
- 中华安氏网 2016年10月25日 中华安氏总会
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章程
(2010年4月6日中华安氏宗亲理事会通过,2010年5月1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
第五章 活动
第六章 会议
第七章 经费
第八章 清盘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的名称,全称为:世界华人研究中心安氏宗亲总会(简称: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是在中国香港政府注册的文化研究学术组织,其常设机构中华安氏宗亲理事会(简称:中华安氏宗亲会,以下稱本会)。
第二条 世界华人安氏宗亲总会地址:以“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中华安氏宗亲理事会)”发起创会人安琰石(安石)所在省市,即四川省成都市为总会地址,以纪念得姓“安”的祖母黄帝第一夫人嫘祖发明养蚕制衣的故里是古蜀今四川;史书记,黄帝生昌意,昌意与蜀山氏公主结婚后生次子“安”,居西方,建安息国;纪念黄帝与嫘祖蚕神生了昌意,黄帝与嫘祖的嫡孙安的后裔在古丝绸路上建立了最大帝国安息国,西方史称帕提亚,曾挡住了罗马东扩,汉回中华传佛教、佛经汉译首人安世高(安清)太子后裔为汉姓安,安息国被波斯灭亡后东归中华者为胡人安姓。据《五侯昌后图书本传卷一》载:“太祖禹,乃太昊黄帝之玄孙,姒氏也。娶妻涂山氏之女。德顺元年(前2205年)二月既望、迁都安邑。将子姬宣,名启、赐姓安。”以邑为姓安始此。天下安姓无论是本土安还是汉代后回来的安,都是炎黄子孙,一脉相传,一家亲。
第三条 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的性质: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是由安氏成员自发志愿组织的、安姓氏家族的、非营利性质的民间社团联谊组织。
第四条 宗旨:本会以炎黄子孙,尊宗追远,弘扬祖德,敦亲睦族;继承发扬安氏优秀文化,特别是促进中华民族大融合、大团结、大统一及中西文化交流的安姓特色,加强海外华人安氏与祖国的文化交往!整合全球安氏资源,增强安氏凝聚力,团結互助,提高大团结、大统一的民族精神,促进共同发展,造福子孙后代,为促进祖国繁荣统一作贡献為宗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的任务:
(一)关于怀念祖先,追怀祖德,編修族譜,弘扬族譽等事項。
(二)开展华人安氏宗亲联谊活动,增进族人友谊,光大安氏家族的美德。
(三)加强安氏族人素材收集,齐心协力,撰修《中华安氏通谱》和《通谱续》,指导协助各地安氏宗亲续修当地安氏支谱,理顺支谱的源流世系关系,便于与中华安氏宗谱的源流世系接轨。将统一全国安氏世代和字辈作为撰修《中华安氏通谱》的任务之一。
(四)开展安氏文化学术研究,积极编辑、出版安氏文化系列丛书。
(五)大力兴办安氏宗亲网络,宣传安氏企业和安氏名人的事迹,宣传和兴办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六)“安族要兴旺,教育要先行”,大力支持读不起书上不起学的安姓子孙。
(七)协助各地安氏宗亲建立完善安氏宗亲会基层分会,并组织各地宗亲分会代表召开联谊会,开展祭祖恳亲活动。
(八)关于族內灾难及鰥寡孤獨之救濟、筹募应急等慈善事业。
(九)举办与本会有关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由荣誉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宗亲会对会员均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荣誉会员(顾问委员会委员): 凡对宗亲会以及安氏研究和安氏文化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团体、个人、企业家及海内外各界知名安氏宗亲,经宗亲会聘请可成为宗亲会荣誉会员。
(二)团体会员: 安氏家族企业(含安姓品牌企业)及安氏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 凡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且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安姓人员(非安姓血统艺名、别名除外),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本会会员分普通会员、永久会员两种。
(五)本会总会和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是当然的永久会员。
(六)凡持有安氏家谱文献资料、重要历史文件,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以及各界知名安氏宗亲,应吸纳他们为永久会员。
第七条 凡安氏宗亲,贊同本会宗旨,不分性别,不分籍貫,均可自愿申请,经宗亲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凡德高望众、有一定修为的,经本人同意,可成为宗亲会荣誉会员。
第八条 入会手续
(一)会员入会,须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副本及一寸正面半身相片两张,填写入会登记表,经宗亲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安氏家族企业(含安姓品牌企业)及安氏社会团体组织,均可申请加入为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三)会员可自愿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资产要求。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
(二)有享受本会所办各种福利、事业之权和参加本会举办各种活动权。
(三)对本会重大事项有参与和决策权。
(四)享受宗亲会提供的寻亲访祖的咨询义务权。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加强团结,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发扬互助友爱精神。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不得以本会和分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否则自负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根据自身能力,为宗亲会的发展壮大尽心尽力。
(六)帮助族人,患难相助,不推诿责任,知恩图报。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在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章程制定通过之前,由“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发起创会人安琰石(安石)为首任会长。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及检讨本会一切会务,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修订本会章程,聘请吸纳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总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并负责领导及协调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依次代行其职务。会长、副会长应出席理事、监事会议。
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及理事、监事,每届任期为四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五条 总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以及常设办事机构(中华安氏宗亲理事会),聘请必要的办事人员。
第十六条 各分会,可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和相应的办事机构,以及必要的办事人员。
第十七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
第十八条 为了本会权益与利益,可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处理辩护、协调和解决任何控告、起诉等诉讼活动。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监事会:
(一)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会长兼任,或从理事中推选一人后由会长委任。理事会设秘书处,联络部,财务部,福利部,妇女部,青年委员会等部门。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部门设部长或主任一人,副部长或副主任若干人。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主任组成常务理事会,总人数为单数。日常会务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务。
(二)为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直接工作的会员为中华安氏宗亲理事会理事,各分会工作负责人为片区副理事长。各理事对中华安氏宗亲理事会负责。因总会是注册法定机构,各分会是代表总会的非注册秘书处。
(三)理事会具体负责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如: 入会申请、决定重要会议之召开,决定重大的人事安排,决定开展重大的会务活动等。
(四)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总人数为单数,推选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会负责检查日常会务工作,督促财务部每季公布收支账目,按季度稽核全部收支账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得设立特别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应为该会之过半数成员,此时会议所做的决定方为有效。理事会和监事会处理任何事务,须以过半数举手决定,如果表决结果相等,会议的主席投第二票或决定性的一票。
第五章 活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根据社会发展和联谊等工作需要,组织会员开展以下各项活动:
(一)参加海内外各地区的宗亲联谊及寻根谒祖活动。
(二)开展经贸交流及考察活动。
(三)开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五)联宗续谱。
(六)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开展的有关活动。
(七)安氏宗亲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稳定。宗亲会的所有活动项目,均要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宗亲不得以总会或分会的名义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搞坑瞒拐骗。否则,自负其法律责任与纠纷后果,糸个人行为,与宗亲会无关。
第六章 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由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半年度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必要时得召开理事、监事联席会议。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监事会议之决议,均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安氏宗亲总会及各分会募集来的资金专款专用于安氏宗亲有关的项目活动中,该资金禁止炒股、禁止办企业、禁止风险投资。总会每个项目,联系人跑成功每笔资金到帐一周内提成20%,作为该人该项支付费用和劳务费,若花费而没有联系成功者则是做义工,不报销费用;若是分会联系成功的资金还要为分会提成10%作为分会发展基金;总会提成10%作为发展基金;中华安姓网和世界华人研究中心世界华人名人网安氏家谱和安姓名人栏目各提成10%,用于办好安氏网络媒体和研究交流园地。可为安氏企业代理销售产品,销售利润部分捐献给宗亲会作发展基金。
第二十七条 设立安氏宗亲会发展基金,每个安氏项目活动的利润归入该基金,安氏基金的作用:第一是支助教育与慈善;第二为名垂青史的安氏人物树碑立传;第三弘扬安氏家族优秀文化;第四用于日常费用开支。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符合本会宗旨,可接受任何合法财物之馈赠或捐献。各分会未经总会批准同意,不得以总会和分会的名义搞募捐和项目活动以及与第三方签订协议,否则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与总会及各分会无关,则属当事人个人行为,自负法律责任与一切后果。对损害总会及分会荣誉的还要在中华安姓网和世界华人名人网安氏家谱和安姓名人栏目中公告批评!
第八章 清盘
第二十九条 若本会要解散,付清所有欠款和债务后,尚有剩余任何财产,该财产不得分配予本会会员,本会解散前的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决定将其付给或转让给海内外各地区安氏宗亲组织,或捐赠作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任何有关本章程的阐释,由理事会作最后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由总会常务副会长安志民起草,经安琰石(安石)会长修改,特于2007年在中华安姓网和世界华人名人网安氏家谱栏目中发布,广泛征求各分会和各位安氏宗亲意见后,于2010年4月6日在河南武陟首次中华安氏宗亲理事会、《中原安氏家谱》发行仪式暨祭祖恳亲会上通过,于2010年5月1日执行。
作者:安志民 (2010-4-13 2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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