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氏网新闻】季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 中华季氏网 2014年5月29日 季樟树
中华姓氏网--弘扬姓氏文化,传承先祖精神;季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闽赣季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系在龙泉市季氏联谊会基础上由浙闽赣三省区及江南专门致力于季氏文化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搜集整理编纂出版有关季氏学术精品及《季氏宗谱》和季氏名人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共职业道德,遵循学术研究交流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弘扬龙泉历史文明精华和现代文明,广泛联系海内外关注或从事季氏文化研究的学术团体和有识之士,发挥人才聚集效应,全面研究龙泉季氏,深刻认识龙泉季氏,广泛宣传龙泉季氏,提高龙泉季氏知名度,与时俱进,推进龙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创造美好新龙泉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龙泉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时为中国季氏联谊总会和中国季氏文化研究网站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龙泉金士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楼东侧内。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研究会的定位、宗旨、方向和内涵,重点为季氏会员提供的学术专著及季氏宗谱举办专题研讨会,编纂出版《龙泉季氏总谱》。
(二)促进龙泉市各类研究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为他们研究龙泉历史名人提供方便,同时为中国及世界各地季氏宗亲寻根问祖提供服务。
(三)建立季氏文化研究网络,适时成立龙泉季氏文化研究中心,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事业献计献策;搜集整理有关龙泉季氏的各类文献资料、实物资料、口碑资料及各种研究成果,建立资料中心,为有关单位及个人提供咨询、使用、交流服务。
(四)以研究会的名义,取得各方面支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在龙泉市区重建《龙泉季氏总宗祠历代名人纪念馆》,为季氏后人提供一个纪念缅怀先人的场所;目前要利用好季氏宗祠,将它定位为龙泉季氏总宗祠,丰富其历史文化内涵,同时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向国内外介绍龙泉季氏的历史文化、古迹风光、企业产品、社会名流、建设成就以及研究成果等。
(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会还要组建龙泉季氏联谊总会和世界季氏联谊总会浙江分会龙泉支会,本着精减机构的原则,浙闽赣季氏文化研究会、龙泉季氏联谊会合二为一,合署办公,即同一机构两块牌子,在完成本会各项任务的同时也承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浙江、福建、江西相关县市或以本市村或乡镇为单位;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提供捐赠;
(三)热心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否则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二)选举和修改章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章第十八条之(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能,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健康状态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须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届满因需要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职衔,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季氏知名人士可选聘为永远荣誉会长,终身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必须交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有关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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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闽赣季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系在龙泉市季氏联谊会基础上由浙闽赣三省区及江南专门致力于季氏文化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搜集整理编纂出版有关季氏学术精品及《季氏宗谱》和季氏名人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共职业道德,遵循学术研究交流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弘扬龙泉历史文明精华和现代文明,广泛联系海内外关注或从事季氏文化研究的学术团体和有识之士,发挥人才聚集效应,全面研究龙泉季氏,深刻认识龙泉季氏,广泛宣传龙泉季氏,提高龙泉季氏知名度,与时俱进,推进龙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创造美好新龙泉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龙泉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时为中国季氏联谊总会和中国季氏文化研究网站的团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市文联;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浙江龙泉金士力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楼东侧内。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研究会的定位、宗旨、方向和内涵,重点为季氏会员提供的学术专著及季氏宗谱举办专题研讨会,编纂出版《龙泉季氏总谱》。
(二)促进龙泉市各类研究组织、学术团体和个人与国内国际相关组织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为他们研究龙泉历史名人提供方便,同时为中国及世界各地季氏宗亲寻根问祖提供服务。
(三)建立季氏文化研究网络,适时成立龙泉季氏文化研究中心,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事业献计献策;搜集整理有关龙泉季氏的各类文献资料、实物资料、口碑资料及各种研究成果,建立资料中心,为有关单位及个人提供咨询、使用、交流服务。
(四)以研究会的名义,取得各方面支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在龙泉市区重建《龙泉季氏总宗祠历代名人纪念馆》,为季氏后人提供一个纪念缅怀先人的场所;目前要利用好季氏宗祠,将它定位为龙泉季氏总宗祠,丰富其历史文化内涵,同时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向国内外介绍龙泉季氏的历史文化、古迹风光、企业产品、社会名流、建设成就以及研究成果等。
(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会还要组建龙泉季氏联谊总会和世界季氏联谊总会浙江分会龙泉支会,本着精减机构的原则,浙闽赣季氏文化研究会、龙泉季氏联谊会合二为一,合署办公,即同一机构两块牌子,在完成本会各项任务的同时也承担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以浙江、福建、江西相关县市或以本市村或乡镇为单位;
第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提供捐赠;
(三)热心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否则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二)选举和修改章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随时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章第十八条之(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职能,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健康状态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须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两届,届满因需要延长任期,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权处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职衔,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季氏知名人士可选聘为永远荣誉会长,终身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必须交清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有关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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