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法学家夏勤
- 中华夏氏网 2009年7月13日 发帖者夏国初
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法学家夏勤
2003-9-15 15:33:02
一
夏勤(1892—1950),原名夏惟勤,字敬民,一字竞民,泰州人。夏勤出生后未满周岁父亲去世,由长兄惟默抚养与培养。因国学基础较好,16岁考入北京国立京师法政大学堂。在校成绩优异,深得学堂总教习江庸、教习汪有龄、大理院院长余棨昌的赏识。20岁东渡,入日本中央大学深造,毕业后又在东京帝国大学刑事法学研究室专政刑法。1917年回国后,任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后历任高等审判厅庭长、大理院推事、总检察厅检察官、首席检察官。
1927年8月,夏勤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次年又任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1932年后任司法院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抗战后夏勤随国民政府转移重庆,1938年调任司法行政部常务次长。自1941年起,任司法官考试典试委员。1945年2月,任最高法院院长兼刑庭庭长。他先后还兼任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中央政治大学、陆军将官训练班、司法院法官训练所等处立学教授,并任命为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一度担任高等考试法官、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长。1943年夏勤当选为行宪国民大会代表,同年7月被免去最高法院院长。次年3月李宗仁当上总统时,曾把他列为全国七**官之一,与他的老师江庸齐名。
二
夏勤在国民党政府任高级法官期间,曾任北京朝阳大学(迁重庆改为朝阳法院)教务长、董事、副院长、代院长等职,培养了大批司法人才。当时朝阳毕业生遍布全国各地法院,形成民国时期司法界的朝阳系。其时,夏勤曾撰写了很多有关刑法的著作,并被聘为瑞士国际法庭刑法顾问,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声望。
夏勤在朝阳办学可分三个阶段:
(一)1917年夏勤学成回国后,担任京师高等检察厅和大理院总检察厅检察官。其时,适江庸再度出任司法总长兼朝阳大学校长,乃聘夏勤为朝阳教务长,并进入校董事会指定为负实际责任的董事。夏勤执掌朝阳教务以后,为不负江庸重托,曾采取如下措施以提高朝阳大学的教学质量:
1、慎重选聘教师
他认为要办好朝阳大学,首先要提高教学质量,而教学质量的提高决定于教师,他特别重视师资质量。当时受聘到朝阳任教的基本上都是于法院研究有素的名流,如民法专家余棨昌、民法债编专家戴修赞、亲属法继承法专家郁疑、刑法专家王勤等。他对学有专长、声誉卓著的名教授,虽三顾茅庐,重金礼聘,亦在所不惜。
2、亲自执教、亲自编写教材,以树立榜样,鼓励和协同教师认真教学由于朝阳原先是三年学完四年的课程,夏勤在讲完自编教材《法学通论》后,还建议大学在教学过程中力求做到“稳中求快,快中求深”,以达到时间短而质量高的目的。
3、用高薪聘请其他大学的名教授到朝阳兼课
当时李大钊、范文澜等知名人士均先后被邀请到朝阳讲课。不但课金优厚,而且礼遇有加。泰州光孝寺住持常惺法师也曾到朝阳讲过《人生观念》(讲稿编入《常惺法师集》第五卷)。
4、对学生要求从严
朝阳学生入学录取及平时的考试都很严格。因此,学生的基础好,能牢固掌握所学的功课。每届法官考试,朝阳学生的录取率相当高。为了贯彻当时的法制要求,夏勤治校严谨,讲究实效。迄至1926年,朝阳建校不到十年,全国各地法院就普遍有了朝阳毕业生的席位,“无朝不成院”已成为当时司法界广为传播之语。
夏勤要求学生专心读书,不要过问政治。但是在北洋政府时期,军阀当局为了扩张势力,不惜出**家主权,勾结帝国主义,干了许多丧权辱国的事。北京各大学学生得知后,出于爱国激情,往往自发起来游行示威、请愿,以示反对,因而遭到北洋当局的嫉恨。学校领导对学生的爱国行动认为既已发生,只好采取不闻不问实际同情的态度。由于当时朝阳学生较多,校舍较大,各校学生积极分子往往到朝阳宿舍秘密集会,这就引起了军警的注意,学生被捕的事也就时有发生。有一次,夏勤发现学生的会议记录和一份名单,他考虑再三,最后还是扔进了教务处后院的井里,以免学生遭受军警的毒手。此时北洋当局对朝阳很不放心,当时的教育部部长刘哲意欲把该校接收改组。夏勤得知后,就和汪有龄校长商量对策,将校长的职务再度由江庸担任。因为江庸的父亲江瀚原是北大教授,也是刘哲最尊敬的老师,这样刘哲就不得不有顾忌。但是风浪并没有平静,就在1926年的五六月间,有人暗中告诉夏勤:北京教育部已和军警当局打了招呼,对他将有不利举动。夏勤闻讯,当晚就悄悄离开北京。走后两天,果然有军警到朝阳教务处和夏勤家里搜查,结果扑了空。
(二)夏勤南下以后,继续为朝阳出力,为朝阳编写教材。他在朝阳执教时,先后编写《法学通论》、《刑法学总论、分论》、《刑事诉讼法论》、《刑事政策学习》、《指纹学》等教材,并经理出版成书。可以说,他是最早把指纹不介绍到国内的人。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他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刑事庭长,公余之暇,又编撰了《刑事诉讼法实义》,继续为朝阳提供教材。
1932年8月,居正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夏勤在日本时就和居正认识,但交往不深。他知道居正早在1907年就进入东京法政学堂大学部法科读书,后在国民政府中既是一个政界人物,又是一个法学专家,当时颇有声望。夏勤为了替朝阳劝募奖学金、助学金,曾登门拜望居正,请他帮助。居正非常高兴,并表示对朝阳大学寄予很大希望。他们谈判当年10月公布有《法院组织法》采用法院三级制的规定(即县有地方法院,省有高等法院,中央有最高法院焊都认为很有必要。他们一致认为,当时最大的困难,就是缺乏有法学训练的人员,且待遇菲薄,又有行政首脑干预任用的现象。《法院组织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司法官非经考试合格不得任命。”按照夏勤的建议,规定司法官考试改为每年举行一次,以解决司法人才缺乏的困难。夏勤为获得居正对朝阳的支持,便征得江庸、汪有龄的同意,邀请居正任朝阳大学的董事长。
1936年,居正任朝阳董事长后,江庸、夏勤陪同他去北平视察,居正召开董事全,同意江庸辞去校长职务,另聘张知本为朝阳校长。夏勤在南京为朝阳劝募的奖学金、助学金为数颇多,他建议学校严格执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得到居正和校董会的一致赞许。
在一次司法会议上,夏勤积极支持居正的司法改革。他认为简化法律程序和制定法院制度,是居正对司法界的最大贡献。居正1935年编的《刑事新法典》和《民事新法典》,就是改进法律程序和重要步骤,就这样,他们很快合拍,关系更加密切。
(三)夏勤转移重庆后,不久朝阳大学也转移到重庆改称朝阳法学院。经校董事会研究,一致同意聘请董事长居正为院长,夏勤为副院长。这时夏勤在朝阳学院又编写了《刑事诉讼法释疑》新教材,内容较多。除以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条文为纲领,详加注释外,并引用有关的《司法院解释》、《最高法院叛例》和日本、欧美国家的法意(指论法的精神)、学说为之参征,是当时一部既有理论依据,又有各级法院实际工作经验的参考资料。他自认为这是为朝阳学院写的较完善的讲义教材,经居正审阅,并为之作序,出版成书。
朝阳学院在迁至重庆期间,学生中有较大部分来自论陷区,生活存在诸多困难,一切学杂、书籍、生活费用全靠贷金维持。由于依靠别人帮助解决的事较多,当时颇有权威的某派系遂乘机插手朝阳学院,逐渐把院长、副院长职务转换成其派系的人物。1945年,由于该派系所委之院长的“运动”,推派代表向司法院院长居正和最高法院院长夏勤请愿,得到也他们的支持。院长被迫下台,暂由夏勤兼任院长职务。夏勤深知学生的艰苦,经常亲临宿舍、课堂了解学生的课业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鼓励学生刻苦自励。他还经常组织朝阳毕业的校友,如当时在重庆任粮食部部长的关吉玉和任内政部次长的胡稚威等,到朝阳学院对同学进行慰问;邀请进步人士闵刚侯(解放后任司法部副部长)、马寅初到院作学术报告。马寅初强烈抨击国民政府腐败的言论,给学生巨大鼓舞,受到学生热烈欢迎。
1946年2月,重庆各界人士为欢迎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有利于和平、团结、民主、统一的“五项决议”,召开了一次盛大原庆祝会,遭到国民党反动特务的破坏,李公朴等民主人士身受重伤,这一事件,在学校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同学们议论纷纷,对受伤者表示深切同情和支持,对国民党特务的卑鄙行径,则表示无比的愤怒和憎恨。朝阳学院领导对学生的行动不像其他学校那样加以压制打击。
同年10月,朝阳学院由重庆迁回北平,当时情况复杂混乱,交通工具十分困难。由于学院对享有贷金的同学发给路费,且每人发给一张沿途享有免费住宿、优先购买车船票的证件,使全体学生得以按时到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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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夏勤在东京读书时,曾与中国***创始者之一的李大钊同学,又同住一个宿舍,两人相处得很好,因而夏勤也受到了民主思想的熏陶。夏勤在从事司法工作后,一直主张并实行司法独立、依法办案和司法不受外来干涉的原则。夏勤虽参加过国民党,但他只是一个普通党员。他对学法、执法,倡导以法治国,强调法制尊严,从不参加派系斗争,大体保持法官的本来面目。
抗战胜利,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鉴于全国军民和国际舆论的压力,不得不惩办汉奸。蒋介石把几个大汉奸如陈公博、褚民谊、缪斌等关押在苏州江苏高等法院受审,结果陈公博等均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却将周佛海指定由南京最高法院审理。蒋介石当时扬言周佛因在日本投降后对保护敌伪财产、收编伪军、维持治安、协助中央接收有功,可从轻发落,免叛死刑。实际上在周佛海参加伪组织时与蒋介石有密约,是在实行蒋的“曲线救国”政策。据当年审讯周佛海的消息报道称,周佛海的老婆说过,蒋介石有亲笔信在好手中(放在瑞士银行里)。如果判周死刑,她立即向世界公布。蒋有意将周佛海单独关押在南京处理,但他又不便直接干预司法,于是找出司法院院长居正、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来与夏勤商讨。夏勤一面与之周旋搪塞,一面跟院内负责周案的两个庭长讨论,认为:判周死刑,是法院按法律办事的原则,如果总统有意宽赦,那是总统的职权。加之当时谣传,说周的老婆用金钱买通法院。夏勤说,如果我们不能判周死刑,难逃国人的舆论。所以结果还是判周死刑。判决以后,周佛海妻子杨淑慧去求蒋介石,蒋介石减为无期徒刑,后周佛海病死狱中。夏勤能不屈服权势压制,依法惩奸,可称难能可贵。
1948年4月间,南京召开国民代表大会,夏勤为国大代表。大会期间,蒋介石宴请国大代表九人,其中有夏勤在座。一天蒋单独召见夏勤。要在最高法院成立“特种刑庭”。那时,省级高院如南京、苏州、青岛等地,均已先后成立“特种刑庭”。所谓“特种刑庭”,其矛头完全是对着***人。因为“特种刑庭”可以完全不依照法律程序,对***人和民主人士妄加罪名,摧残迫害,从而达到其阻止民主革命力量发展的目的。当时夏勤没有按照蒋的指示组建“特种刑庭”,不久,蒋即派军统特务来泰州调查夏勤在泰州所经营的商业情况,企图罗列罪名。夏勤获悉后,乃主动呈请辞职,当即被免去最高法院院长职务。待到次年三月,李宗仁任总统时,才重新被任命为司法**官。
大陆解放后,夏勤去香港,不久因患糖尿病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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