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房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2012年6月18日通过
- 中华房氏网 2012年7月2日 世房秘书处
世界房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
(2012年1月8日中华房氏文化发展工作会议通过草案,2012年6月18日世房总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临时理事扩大会议正式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房氏宗亲自愿组成的全球性非营利社团组织,简称“世房总会”。
第二条 本会使命:弘扬房氏文化,培养杰出人才,推动家族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愿景:成为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的著名家族领导团队。核心价值观:责任 荣誉 奋斗 仁爱 智慧 奉献
第三条 本会会徽为房氏图腾。指定官网站中华房氏网(www.fang.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传承文化:以房氏历史、文化、古今杰出人物为研究对象,抢救、挖掘房氏历史文化遗产,整理、继承房氏历史文化宝典。
2. 培养人才:努力挖掘、研究并提炼房氏杰出人物的生平、家学、德行、事功背后的文化基因,树立标杆,弘扬传统,培养后昆,使家族文化再次发出时代的光芒。
3. 团结族人:策划、组织房氏寻根问祖与联谊活动,主持或协调与房氏有关文物古迹的保护性修缮与开发工作,增进房氏子孙的团结、友谊与合作。
4.推动发展:代表房氏家族支持或组织世界各地与房氏文化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房氏内部及房氏与其它家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艺术、贸易信息交流、沟通与协作, 发展繁荣经济,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条件:
1. 房氏宗亲;2.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3. 尊祖睦族;
4. 自愿加入;5. 愿为房氏和社会做岀奉献;6.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7. 有相关国家、地区公民权。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经秘书长批准;
3. 按时足额缴交会费后,由本会秘书处公示(在中华房氏网公示三天);
4. 秘书处列入《世房总会会员册》并颁(寄)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举荐权、被举荐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合法活动;
4. 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提供资助;
5. 不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总会秘书处核实并报经总会长批准,在公示后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以巡回轮值方式在世界各地区举办;同一地区不得连续主办两届,如有特殊情况,应获得理事会同意。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会章;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信息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以上在中华房氏网公告,有联谊会的各地房氏分支,由联谊会管理层负责通知到人;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在推举的基础上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中华房氏网联合各地宗亲组织推荐或征询个人意见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4.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制定本会的活动规划和计划;
8. 筹措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须在中华房氏网公示,并由秘书处直接通知到至少90%以上的理事本人(包括以书面或电子通讯形式参加);会议决议经与会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总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以单数出现),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集体决定总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召开前应由秘书处通知到不少于90%的常务理事本人(包括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80周岁、不低于30周岁(其中秘书长最高不应超过60周岁),如有例外,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1. 协助会长推动协会全面工作;
2. 在会长缺席时,依序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之职责;
3. 按照分管范围负责协会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3. 掌握本会印信及档案资料;
4.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6. 负责本会本会会刊和官方网站的管理;
7. 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相关国家、地区法律,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其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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