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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二次修稿) 已阅:4248 / 回复:8(楼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性质及会址:
1、本会名称“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
    英文名称: WORLD SHI CLAN GENERAL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WSCGA
2. 本会是世界石氏宗亲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3.本会注册会址:中国香港田湾嘉隆苑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石氏文化,方便海内外寻根问祖,促进宗亲往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和宗族公益活动,推动家族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会设立会徽、 会旗、 会歌、官方网站。
第四条 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各国、各地区及港、澳、台可设立联谊会做为总会的理事单位。总会秘书处设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区联谊会成立和已成立的宗亲组织可申请加入,报总会备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传承文化:以石氏历史、文化、古今杰出人物为研究对象,抢救、挖掘石氏历史文化遗产,整理、继承石氏历史文化宝典。
2. 培养人才:努力挖掘、研究并提炼石氏杰出人物的生平、家学、德行、事功背后的文化基因,树立标杆,弘扬传统,培养后昆,使家族文化再次发出时代的光芒。
3. 团结族人:策划、组织石氏寻根问祖与联谊活动,主持或协调与石氏有关文物古迹的保护性修缮与开发工作,增进石氏子孙的团结、友谊与合作。
4.推动发展:代表石氏家族支持或组织世界各地与石氏文化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石氏内部及石氏与其它家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艺术、贸易信息交流、沟通与协作, 发展繁荣经济,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条件:
1. 年满18周岁的石氏宗亲;
2.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3. 尊祖睦族;
4. 自愿加入;
5. 愿为宗族和社会做岀奉献;
6.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7. 有相关国家、地区公民权。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通过网络及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宗亲联谊总会官网公布。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举荐权、被举荐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合法活动;
4. 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提供资助;  
5. 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各地组织不得以宗亲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宗亲会的荣誉和利益。各地不得拉帮结派搞宗族歧视,不得歧视欺伤同地其他姓氏的兄弟。
第十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宗亲总会官网删除名字。
第十一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作者:衡山 (2013/7/24 17:53:15)   回复此贴
  回复 楼主: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 第 1 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和支出:
1. 会费
2. 捐赠(家族企业赞助;海外华侨善款;港、澳、台同胞公德;民间团体和个人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6.开设专用账户;
7.由官网上定期公布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总会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20元,理事单位1200元/年。理事单位的个人会员会费由各理事单位自主制定和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该帖子被衡山在2013-7-24 17:57:50编辑过

作者:衡山 (2013/7/24 17:55:33)   回复此贴
  回复: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二次修稿) 第 2 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以申报轮流出资召开的方式在世界各地区举办。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会章;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在推举的基础上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制定本会的活动规划和计划;
11. 筹措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1. 协助会长推动总会全面工作;
2. 在会长缺席时,依序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之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3. 掌握本会印信及档案资料;
4.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 提名副秘书长及分工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6. 负责本会会刊和官方网站的管理;
7.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作者:衡山 (2013/7/24 18:00:08)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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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二次修稿)
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性质及会址:
1、本会名称“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
    英文名称: WORLD SHI CLAN GENERAL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WSCGA
2. 本会是世界石氏宗亲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3.本会注册会址:中国香港田湾嘉隆苑  
第二条  本会宗旨弘扬石氏文化,方便海内外寻根问祖,促进宗亲往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和宗族公益活动,推动家族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第三条  本会设立会徽、 会旗、 会歌、官方网站。
第四条 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各国、各地区及港、澳、台可设立联谊会做为总会的理事单位。总会秘书处设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区联谊会成立和已成立的宗亲组织可申请加入,报总会备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传承文化:以石氏历史、文化、古今杰出人物为研究对象,抢救、挖掘石氏历史文化遗产,整理、继承石氏历史文化宝典。
2. 培养人才:努力挖掘、研究并提炼石氏杰出人物的生平、家学、德行、事功背后的文化基因,树立标杆,弘扬传统,培养后昆,使家族文化再次发出时代的光芒。
3. 团结族人:策划、组织石氏寻根问祖与联谊活动,主持或协调与石氏有关文物古迹的保护性修缮与开发工作,增进石氏子孙的团结、友谊与合作。
4.推动发展:代表石氏家族支持或组织世界各地与石氏文化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石氏内部及石氏与其它家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艺术、贸易信息交流、沟通与协作, 发展繁荣经济,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的条件:
1. 年满18周岁的石氏宗亲;
2. 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3. 尊祖睦族;
4. 自愿加入;
5. 愿为宗族和社会做岀奉献;
6.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7. 有相关国家、地区公民权。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通过网络及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宗亲联谊总会官网公布。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举荐权、被举荐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合法活动;
4. 积极为本会的有关活动创造条件、提供资助;  
5. 世界石氏宗亲联谊总会各地组织不得以宗亲会名义开展违反国家法律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宗亲会的荣誉和利益。各地不得拉帮结派搞宗族歧视,不得歧视欺伤同地其他姓氏的兄弟。
第十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宗亲总会官网删除名字。
第十一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作者:衡山 (2013/7/26 4:34:57)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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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以申报轮流出资召开的方式在世界各地区举办。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会章;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在推举的基础上经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制定本会的活动规划和计划;
11. 筹措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 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的职责:
1. 协助会长推动总会全面工作;
2. 在会长缺席时,依序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会长之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 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
3. 掌握本会印信及档案资料;
4.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 提名副秘书长及分工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6. 负责本会会刊和官方网站的管理;
7.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作者:衡山 (2013/7/26 4:35:34)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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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和支出:
1. 会费
2. 捐赠(家族企业赞助;海外华侨善款;港、澳、台同胞公德;民间团体和个人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6.开设专用账户;
7.由官网上定期公布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总会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20元,理事单位1200元/年。理事单位的个人会员会费由各理事单位自主制定和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审批机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各理事单位开展活动,应以本会所订的原则为依据。



作者:衡山 (2013/7/26 4:36:25)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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