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颢(1032-1085),北宋著名儒家学者。字伯淳,号明道。河南洛阳人。少年时曾与胞弟程颐同学于当时名儒周敦颐。嘉祐二年(1057年)登进士第。历官鄠县主簿、上元县主簿、泽州晋城令、太子中允、监察御史、监汝州酒税、镇宁军节度判官、宗宁寺丞等职。在政治下,他虽然坚决反对王安石新政,但并不成司马光等旧党官僚东山再起后对王安石集团贬逐无遗的政策。 程颢与其弟程颐同为宋代理学的主要奠基者,世称“二程”。因二程兄弟长期讲学于洛阳,故世称其学为“洛学”。二程在哲学上发挥了孟子至周敦颐的心性命理之学,建立了以“天理”为核心的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二程在学术上所提出的最重要的命题是“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他们认为阳阴二气和五行只是“理”或“天理”创生万物的材料。从二程开始,“理”或“天理”被作为哲学的最高范畴使用,亦即被作为世界的本体。而且人类社会的等级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道德规范,也都是“天理”在人间社会的具体表现形态。“君臣父子,天下之定理,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河南程氏遗书》五) 二程的人性论祖述思孟学派的性善论。但二程的人性论在性善论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深化了,回答了性为什么至善,为什么会产生恶的因素等一系列问题。二程认为人性有“天命之性”和“气质之性”的区别,前者是天理在人性中的体现,未受任何损害和扭曲,因而是至善无疵的;后者则气化而生的,不可避免地受到“气”的侵蚀,产生弊端,因而具有恶的因素。。二程认为,性的本然状态,由于是“天理”在人身上的折射,因而是至善的。人性中的善自然是其“天理”的本质特征,恶则表现为人的不合节度的欲望、情感,二程称之为“人欲”或“私欲”。“人欲”是“天理”的对立面,二者具有不相容性,“天理”盛则“人欲”灭,“人欲”盛则“天理”衰。由此可见宋代理学家所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这一命题,实际上是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容全盘否定。 程颢、程颐所创建的“天理”学说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和哲学思想都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并受到了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尊崇,以致逐步演变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后期近千年的占有统治地位的思想。如宋宁宗嘉定十三年(1220年),赐谥程颢为“纯公”,程颐为“正公”。理宗淳祐元年(1241年),又追封程颢为“河南伯”,程颐为“伊阳(或作“川”)伯”,并“从祀孔子庙庭”。元明宗至顺元年(1330年),又下诏加封程颢为“豫国公”,程颐为“洛国公”。明代宗景泰六年(1455年),诏令两程祠以颜子(即颜渊)例修建,规制比于阙里,前后殿庑斋室等房共六十余间,祭文称颂两程“阐明正学,兴起斯文。本诸先哲,淑我后人”。清康熙二十五年,二程进儒为贤,位列孔子及门下、汉唐诸儒之上。次年康熙皇帝又赐给两程祠‘学达性天’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