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氏网新闻】中华全国弓氏宗亲联谊会章程

    中华弓氏网 2014年5月14日 弓春怀


中华全国弓氏宗亲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华夏弓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宗亲会)。
第二条 性质:海内外弓氏宗亲自发组织成立的以全体宗亲为服务对象的民间联谊组织。(建议时机成熟时升级为“中华弓氏国际宗亲联谊会”)
第三条 宗旨:爱国尊纪守法,开展溯源寻根,促进宗亲之间联络互动,广泛联络海内外爱我中华、爱我弓氏的同胞,共同继承发扬弓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倡导健康、团结、和谐、积极、向善的生活精神和态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增强宗族和民族凝聚力,促进祖国繁荣与和平统一作出份内贡献。
第四条 任务:
1. 遵循祖训,协和宗族;
2. 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及祭祖活动,开展国内外宗亲联谊;
3. 收集素材,加强考证,齐心协力,组织完成《华夏弓氏通谱》的编撰任务,并争取统一、发布弓氏字辈排行;
4. 开展弓氏学术文化研究,发掘、整理弓氏事迹,收录弓氏名人,编辑、出版弓氏文化系列丛书;
5. 主办或指导弓氏宗亲联谊网;
6. 力所能及范围内资助特殊困难宗亲,扶持有需要的弓氏特殊人才。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会员由荣誉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组成,宗亲会对会员均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1. 荣誉会员:对宗亲会以及弓氏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士,国内外各界知名弓氏宗亲,经宗亲会聘请,可成为宗亲会荣誉会员。
2. 团体会员:积极开展弓氏宗亲联谊活动的弓氏家族企业或以弓氏宗亲为主要管理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宗亲会团体会员。
3. 个人会员:承认宗亲会章程,并为宗亲会积极工作的海内外弓氏宗亲,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宗亲会个人会员。
4. 特邀会员:关心、支持弓氏宗亲会工作的党政机关领导和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经邀请,可成为宗亲会特邀会员。(注:此条特指弓氏宗亲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入会
除宗亲会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外,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并经至少一名会员介绍以及居住地宗亲会批准,方可成为会员。
海内外弓氏宗亲,年满十八周岁,品行端正,不分性别,经自愿申请并经宗亲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愿积极参与宗亲会活动的宗亲配偶,经申请、批准,也可成为本会会员。
严重危害社会、口碑极差或严重影响团结者,宗亲会不予接纳。
弓氏家族企业和以弓氏宗亲为主要管理者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和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德高望众,有一定修为的宗亲,可邀请成为宗亲会荣誉会员。
特邀会员由宗亲会视情邀请。
会员入会后,本会按入会时间先后,分批分类予以公布。已参加捐资的弓氏族人可视为宗亲会员。

第七条 退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但一般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会备案。违反宗亲会章程规定;或发现有劣迹危害社会,口碑极差的;或长期不履行宗亲会义务,不参加宗亲会活动的,经宗亲会研究,由宗亲会予以劝退或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如改过自新,经本人申请,经考察后可重新批准入会。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 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适当活动权;
3. 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4. 获取弓氏有关信息、资料权;
5. 特殊情况下,有要求宗亲会在人员联络、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力所能及指引和帮助的权力。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 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义务;
2. 有尊祖敬宗、团结宗族、联络宗亲的义务;
3. 有无私奉献、积极工作、服务宗亲的义务;
4. 有支持、承办宗亲会交办和委托事务的义务;
5. 有执行宗亲会决议、维护宗亲会声誉、积极参加宗亲会所要求参加活动的义务;
6. 有尊重史实,努力收集本族谱牒等文史资料,并向本会展现或捐献的义务;
7. 有及时交纳会员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本会作为服务全体宗亲的民间组织,除会员外,对非会员宗亲,也将提供一定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1.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及由其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代行其职权。
2.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如恰遇国内外宗亲因其他事由举行大型聚会,也可将会员代表大会时间适当提前(或延后),与该大型聚会同时举行。
3.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或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3)决定宗亲会重大事项;
(4)选举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二条 宗亲会领导机构
1. 宗亲会领导机构组成: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秘书长可兼副会长。必要时设执行会长,执行会长与会长共同组织领导宗亲会全面工作。必要时还可设常务理事若干人。
2. 宗亲会领导机构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一般由上届宗亲会领导机构提出推选名单,经理事会酝酿后确定正式候选名单,提交理事会选举,最后综合考虑得票多少、个人实绩和名望后确定。
3. 宗亲会领导机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组织《华夏弓氏通谱》的资料搜集和编撰;
(4)决定宗亲会内设机构人员组成和配备;
(5)制定宗亲会内部管理制度;
(6)批准决定各省级分会上报的有关事宜;
(7)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补、调整和罢免;
(8)研究决定对特殊困难宗亲和宗亲中特殊“优秀学子”的扶持、补助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 宗亲会名誉领导职务。
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1-3人,终身顾问、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终身顾问、顾问一般应是为社会各界公认的弓氏名人或在策划、组织、宣传、研究等方面为弓氏公益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宗亲,经上届宗亲会提出推选名单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自愿捐助弓氏公益事业达到一定数额以上者,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可直接授予相关名誉职务。无特殊情况,名誉会长、终身顾问可终身担任。
为鼓励企业、组织无偿捐助,可设名誉会长单位、名誉副会长单位、名誉理事单位等团体名誉职位。
对于为弓氏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姓氏人士,可聘为特邀顾问。
第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为宗亲会监督机构,独立于宗亲会领导机构之外,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和全体宗亲负责。监事会成员若干人,其中一人担任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并监督宗亲会会计财务。
第十四条 宗亲会内设工作机构
1. 宗亲会内设工作机构有:秘书处、人事联络部、宣传教育部、资料编辑部、经济部、财务部、财务公开监督部。
2. 各内设机构职责
秘书处:是宗亲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人,负责处理宗亲会一般日常事务。联系和督促各部门工作;负责各项活动、资料的整理、综合;负责大型活动会务及宗亲会日常后勤服务;做好重要事项与会长、执行会长的沟通、汇报。下设接待联络办,由副秘书长一人兼接待联络办主任,与秘书长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系。
接待联络办(即总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弓寨村弓氏祠堂。
人事联络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及工作人员若干人。负责建立宗亲会工作联系网络和弓氏宗亲联系网络;负责会议、活动通知;做好会员入会初审和会员退会备案工作;通过报刊、资料、信函和网络,收集有关情况并向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报告;加强与国内外弓氏宗亲的日常联系,促进交流与合作;重视与相邻姓氏联络,互惠互利,和睦共处。
宣传教育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负责弓氏宗亲联谊网日常管理和维护;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弓氏有关规定、活动新闻及弓氏公德榜;引导宗亲学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弓氏族规族训,及时表彰好人好事;适时编辑《弓氏会刊》,使之成为宗亲会宣传阵地和宗亲相关文学艺术作品的展示平台。
资料编辑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负责组织发掘、搜集、整理有关弓氏人文、谱牒等资料,研究弓氏历史文化,尊重史实,加强考证,为全面编撰《中华弓氏通谱》等典籍积累素材。
经济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积极为宗亲会筹款;力所能及地为弓氏企业提供信息,牵线搭桥,共谋发展;根据会长、执行会长安排,筹建弓氏企业联合会,可能且必要的情况下,筹建弓氏企业集团和弓氏发展基金。
财务部:设部长一人,会计、出纳各一人。严格按照宗亲会财务制度,本着节俭、合理、适度、有效的原则,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接受监事会和财务公开监督部对财务的监督和审计。
财务公开监督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系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查各项财务开支情况,监督合理、节约地利用各项资金;审核并经监事会召集人签字后公开各项收支明细账目。
各部工作情况每年向宗亲公布。
3. 内设机构人员的产生
除财务公开监督部外,本会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均由会长与执行会长协商后提名并任命,各部部长可由副会长或副秘书长兼任,需要时,热心工作的其他姓氏人士也可担任有关职务。
财务公开监督部负责人及成员由监事会指派,其成员应由不同地域的宗亲代表组成。
4. 编撰《中华全国弓氏通谱》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门工作,应成立由宗亲会主要领导兼任主任的编委会,负责资金筹划、人员组织、资料收集等工作。并由热心且对弓氏历史有一定研究、有一定文字功底和奉献精神的宗亲组成编辑班子。
第十五条 报酬
全体组织机构成员应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除办公室极少数固定工作人员和《华夏弓氏通谱》固定编撰人员外,宗亲会组织机构全体人员(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均无报酬,或低报酬(仅限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分、支会。
宗亲人数较多的省份及欧美、日韩、东南亚等地设分会,分会与省联谊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宗亲人数较少的省份也可不设分会,就近与其他省份联合设立分会。
各弓氏宗亲聚居区的地(市)、县(市)可设支会。
特殊情况,如宗亲人数聚集较多,或系弓氏发展史上重要地区,可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域设分会、支会。
各分、支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理事若干人。总会组织机构相关成员可兼各分、支会会长。
第四章 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入会费:除特邀会员外,个人会员每人人民币200元(特殊困难者可降至50元或免费);团体会员2000元。
2. 个人会员常年会费每人每年人民币20元(或每两年交一次,每次50元);团体会员常年会费每年人民币200元。
3. 职务奉献费:会长、执行会长、名誉会长3000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召集人、终身顾问2000元;副秘书长、常务理事、部长、顾问1000元;理事、监事500元。每届交纳一次。
特邀顾问不需交纳。
4. 海内外宗亲个人、弓氏企业捐赠、赞助。
5. 其他关心弓氏的人士、组织捐赠、赞助。
对于自愿捐赠、赞助者,本会将按数额多少,通过在《华夏弓氏通谱》等弓氏典籍中表彰,在郑州弓寨弓代祠堂前刻碑,特聘为本会名誉职务,颁发荣誉证书等形式,予以鼓励回报。(细则将再制定)
交、捐款者应将款项汇入本会届时指定并公布的唯一银行账号,以防意外。对所有收费、捐款和赞助,本会均开具收据发票。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原则。
宗亲会经费使用应本着节俭、合理、适度、统一、有效的原则。
宗亲会全部收入均用于宗亲会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批准权限及程序(细则将再制定,暂空缺)。
第二十条 经费收支监督。监事会和财务公开监督部负责监督明细账目开支,并定期(每季或每半年)在弓氏宗亲网上向全体宗亲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适当时候,参照其他若干姓氏宗亲会的做法,争取使本宗亲会正式注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和宗亲会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支会参照本章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分会、支会章程或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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