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侯氏两幅圣旨看明代的监察御史

    中华侯氏网 2011年11月17日 纪检监察报


    河南省濮阳县档案馆内,现藏有两幅敕封给开州(今河南濮阳)人侯春、侯英父子的明代圣旨。侯氏父子均曾任监察御史,两幅圣旨的撰拟内容十分相似,标志着明代国家监察职能的空前强化,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监察制度的逐渐成熟和完备,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仍具有现实意义。
    侯春,开州清河头村人,永乐辛丑(1421)进士,历官浙江按察副使。其子侯英,天顺庚辰(1460)进士,成化间与弟侯侃均以孝义闻名。正统三年(1438),因德才兼备、执法严明,江西道监察御史侯春被敕封为文林郎;成化三年(1467),广西道监察御史侯英被敕封为文林郎,其妻谢氏敕封为孺人。这两幅圣旨的内容基本相同,其中敕封侯春的圣旨内容如下:
    奉天承运,皇帝敕曰:朝廷设监察御史,欲其振纪纲而励风俗,以弼成国家之治,厥任匪轻。文林郎行在江西道监察御史侯春,发身贤科,擢居斯职。既历岁年,式克勤慎。是用锡之敕命,以示褒嘉。夫官以察为名,以言为职,在明大礼而略细致,在爱君子而戒小人。其益端尔志,坚尔守,毋私于法,毋挠于势,毋讦以为直,毋苛以为能,明以烛之,公以行之,懋修而不懈。尚有显爵,以待尔成。钦哉!正统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敕命之宝”朱文方印)
    圣旨中传达出四层意思:
    朝廷高度重视监察官的设置
    明朝立国之初,鉴于元末吏治腐败导致政权倾覆的教训,朱元璋十分重视监察体制的建设,设置了严密的监察网络和健全的监察机制。在这个庞大的监察网络中,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分别负责中央与地方的监察,通称科道两衙门。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有助于皇帝对六部的控制。明太祖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并赋予其完全独立于行政、军事的显赫地位:“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洪武十三年(1380),朝廷在地方设置河南、浙江、江西、山东、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湖广、山西、云南十三道监察御史,以维护皇权、监督百官。值得一提的是,监察御史在组织形式上虽隶属于都察院,但行使职权时却不受都察院控制,可以直接向皇帝负责。监察御史出巡回京,无论军民利病还是政事得失,都可以直言无避,从而“使一县之众必由于令,一郡之众必由于守,守之权归于按察,按察之权归于天子,则天下如网网之相维、臂指之相使矣”,发挥出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保证了封建政权的高度集中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监察御史的选任程序比较严格
    明初奉行重典治乱世,对科道官的选任、考核、失职责任追究都非常严格。监察官的选任不仅要政治素质高、学识出身好、有工作经验,而且年龄限制在三十岁至六十岁之间,特殊职务还需要回避。洪武元年8月,太祖皇帝发布大赦诏书曰:“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巧耳目之寄,务在振肃百司,慎选贤良方正之人,以佐朕不逮。”明成祖也多次强调,“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怨,介直则敢言”,并把刚直无私、廉洁自重作为选拔监察官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御史必须是科举出身,多由各部保送正途出身之司员考补,或由翰林院编修、检讨升授。中央一级的监察官,多为帝王亲擢。在监察官员选拔上实行举荐和回避制度,举荐人对被举荐人负有连带责任,如果被举荐人出任监察官后出现贪淫暴虐及庸懦者,要追究举荐人的责任。相比较而言,监察官员较其他官员有更多的升迁机会,如七品监察御史外放为四品知府都不算超升。但朝廷对监察御史的考核也更为严格,不仅任职时要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如果监察官员失职甚至犯罪,惩处更为严厉。《大明律》明确规定,凡是御史犯罪,要罪加三等,如有贪赃更会从重惩处。明成祖时的御史王愈等人,就因会审重囚时误杀四个无辜之人,结果被处以“弃市”的极刑。
    监察御史“秩卑任重”,甚至能“风闻言事”
    孙中山先生在论及古代御史的权力时说过:“监察权就是弹劾权。”明代的监察御史在机构编制上隶属于都察院,“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从其职能来看,“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不但可以劾内,而且可以纠外。监察御史虽是七品小官,却有权纠劾一品大员,即便是正二品的都察院左右都御史,都要接受河南道监察御史的制约监督。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监督体制,或者说监察官“秩卑任重”的实际待遇,与明朝统治者把求谏纳谏思想转化为规章制度的决策是分不开的。
    明初言路甚广,制度明确宣称“令科道官得以风闻言事”。朱元璋不但从制度上规定监察官可以制约皇权,而且常常这样要求监察官们:“臣不谏君,是不能尽臣职;君不受谏,是不能尽君道。臣虽有不幸,言不见听而反受其责,是虽得罪于昏君,然有助于社稷人民也。”因此,“风闻言事”不仅是很多官员眼中整顿吏治之良方,而且成了科道官批判朝政或擅权大臣的法宝。为了杜绝弹劾时的枉滥问题,明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风闻后的取证核实,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乱法的奸人。为保护揭发人免遭打击报复,监察官弹劾时可以隐去诉主姓名,在广开言路的同时廓清了流弊。统治者还制定了《宪纲条例》,以法律形式对监察官严加约束,使其既不能渎职懈怠,又不能随意诽谤诬陷,否则将从重处置。因此,监察御史们虽没有表决权,却能对各级决策提出不同意见,并及时加以纠正,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了权力。圣旨称“夫官以察为名,以言为职,在明大礼而略细致,在爱君子而戒小人”,正是明代监察御史在法理与情理之间所追求的理想主义目标。
    明代的监察御史属于高危职业
    明代统治者一方面要求监察御史恪尽职守,另一方面又在每个官员头上悬挂着一把利剑。统治者恩威并施,不仅能刺激监察官们忠于职守的热情,而且对于整个明代的吏治整肃与官场风气变化都是大有裨益的。圣旨要求“其益端尔志,坚尔守,毋私于法,毋挠于势,毋讦以为直,毋苛以为能,明以烛之,公以行之,懋修而不懈”,即要端正态度,恪尽职守;不能徇私枉法,不畏强权阻挠,不把揭发别人短处当做正直,不把待人严苛当成有才干;行事光明磊落,勤勉修习不懈怠。这就说明监察御史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种种阻力,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
    监察官在执法过程中,除了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和各级权贵的打击报复,就连赋予他们权力的皇帝也会成为最直接、最头疼的难题。明初茹太素与朱元璋在一次便宴上的诗酒唱和,就是最生动的例子。朱元璋赋诗曰:“金杯同汝饮,白刃不相饶。”茹太素续韵对曰:“丹诚图报国,不避圣心焦。”这位因“抗直不屈,屡濒于罪”的监察御史,曾因上书内容过长而挨板子,带着脚镣上朝办过公,最终仍未能逃脱“坐法死”的命运。在明代,刚正不阿、视死如归的监察御史不乏其人,洪武朝的王朴、正统朝的顾佐、武宗朝的张钦、世宗朝的邹应龙等都是这一群体中的优秀代表,天顺以后更是出现了监察官争相“振风裁而耻缄默”的美谈,以至清初修《明史》时只有那些纠正皇帝错误、指陈时弊、论劾大臣最剀切者方可节略入传。十里长亭相送成为被贬出京御史的荣幸,朝臣仗义执言能迫使皇帝放弃对监察官的惩处,这是一个时代的荣光。所以,辽东御史侯英才会因疏劾中官名噪一时,“四方想闻其风采,历升都察院副都御使”,当士大夫中有人在朝野中公开诋毁他时,三原王公恕反而向朝廷强力推荐他。侯氏父子二人,四十年间两进士,三十年内两监察御史,均被敕封为文林郎,亦为千古佳话。
    廉政建设是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探讨监察御史在整个明代监察机制中的职权范围、分工、选任、考核管理等内容,或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首先,组织机构的健全是监察工作正常化的前提,监察工作正常化又是推动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其次,明确的职权分工和完善的监察制度,是国家得以长治久安的重要原因。最后,选用德才兼备的监察人员和实施赏罚分明的监察举措,是凝聚社会人心、培养廉政氛围的重要手段,是防止监察官执法犯法的有效途径,更是持之以恒搞好廉政建设的有力支撑。(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杨波 文学博士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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