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氏宗亲理事会章程

    中华全氏网 2013年12月31日 全彦霖


(2013年12月21日经第四届中华全氏宗亲理事会全体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使全氏家族光前裕后,振兴全氏祖先创立的伟业,规范全氏宗亲的行为,达到爱祖国,正族风,弘祖德,育族人,施善举,和百族的目的,促进全氏经济与文化焕荣昌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会名:中华全氏宗亲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可设立一些经营性质或福利性质的机制,开办经营性和服务性的经济实体(如房地产、商务工作、基金会等),但必须经过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证照,独立核算,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四条  本会基金会的经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管理人员的任用等详见《全氏基金会管理细则》。

   第五条  本章程是规范中华全氏家族成员的行为准则。

   第六条  本会会址(待定)

第二章  人事、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理事人员采取推荐代表选举办法,由各省市选派或推荐理事人选,召开中华全氏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中华全氏宗亲理事人员,根据理事会成员会议选举产生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职务与职责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会总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事员组成),同时设立监事会、财经会和顾问委员会四个部门,各部门的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事务由总理事会负责,行使统一领导职能。并在各省市设立分会。各省市分会的会长由各省市选举产生,并报本会备案。各省市分会在本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和活动。(各省市以下也相应逐级设立分会)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得进行,各项决定必须获得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的正丶副会长由本会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对不称职的成员,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本会成员的基本条件是:(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必须是年满三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全姓族人,如确实有能力的年轻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三)在家族中有较大影响,热心家族事业,熟悉家族事务,处理家族事务有一定的经验;(四)己办有经济实业并乐于奉献的经济能人;(五) 具有洞察、判断,决策、组织指挥能力,并善于进行社会交往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威望或有一定影响力的本姓氏知名人士。

第三章  理事会职责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一)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理事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二)制订和修改章程。(三)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族人代表大会和总理事会成员会议,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情,总结交流经验,教育和引导族人树立亲宗爱族意识,以族荣我荣族耻我耻为重点内容,树立我族光辉形象。(四)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五)大兴孝心,严正族风。把爱祖国、孝父母、敬师长、和兄弟、妻顺贤作为治家要务,广泛宣传,大力引导。积极倡导文朋祭祀、文明拜祖活动,增强族情观。(六)抓好资金筹集与管理工作。(七)在普查现有全氏宗亲的聚居地、人口统计的同时,搞好寻根问祖及重修族谱工作。(八)整理收集我先祖各类文史资料和近代族人诗词书画,登记族人大事,对高学历学子、新仕禄名人、致富带头人、工商企业大户等立册登记存档。(九)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十)处理家族内部纠纷,化解家族内外矛盾。(十一)设立奖励与扶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见《全氏基金会管理细则》。(十二)理事会成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族人的监督,不辜负族人的重托。(十三)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会,不领固定津酬。

   第十三条  严格履行职责, 认真办好家族事务。要顾全大局提高办事效率,不要塞责渎职、推诿扯皮;要团结和谐,无私奉献,不要排斥他人、拉帮结派;要自警自省,百折不挠,不要畏惧困难、贪图安逸;要群策群力,择善而从,不要固执已见、主观武断;要诚实守信,精益求精,不要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如个人擅自操作,违纪违法,属个人行为,与本会无关。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设立会员制度,会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全氏家族所生的男女人员(包括娶入的女性和收养的男女)。(二)承认与执行本章程。(三)为了区分兄弟与会员兄弟,一律采取缴费登记确认的原则。只有会员兄弟才能享受相互服务,只有会员兄弟才有选举和被选举进入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四)会费每人每年  元。(会员费缴交办法见《全氏基金会管理细则》)

 第五章  会徽和会章

   (待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服从于国家法律与法规。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华全氏宗亲理事会

                                                           2013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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