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 中华燕氏网 2016年11月1日 宗研会
2016年10月5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召公精神,弘扬燕氏文化,促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建设,特成立燕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燕氏族人寻根问祖,从事世系源流和燕氏宗族文化研究,纂修燕氏家谱,开展燕氏宗族文化交流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有志于燕氏文化研究的人士,倡导贡献、协作、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开展燕氏宗族文化研究活动,推进家族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燕氏文化研究人才的成长,宣传燕氏族人先进事迹,推广燕氏文化研究成果,以达到激励族人之目的。
第四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燕氏文化研究和寻根联谊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召公文化研究中心。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南桃源燕氏祠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燕国历史、燕氏的起源、燕氏迁徙繁衍等相关学科领域开展活动:
(一)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形式燕氏文化学习和学术研讨活动,提高广大会员的学术水准,定期组织国内燕氏文化的研究、咨询、交流和考察活动。
(二)建立燕氏宗族文化研究基地,在宗亲中开展燕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与普及活动,推动燕氏文化研究组织的有序发展,提高我国燕氏文化研究发展水平,造福于社会。
(三)指导和协助对燕氏族谱的修订及续修家谱等事宜。
(四)开发和推广国内外燕氏文化的研究成果,为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燕氏文化、咨询燕氏家谱、洽谈燕氏企业合作等内容提供帮助。
(五)做好对燕氏后代及子女的教育工作,资助贫困学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向其他姓氏研究团体学习,加强与其他姓氏学术团体的联系,开展国际性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组成。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责任、有担当的社会团体。
2、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3、从事燕氏文化研究的组织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
(二)个人会员:
1、热爱燕氏家族文化,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奉献精神。
2、从事专业姓氏研究工作,有姓氏研究成果者可优先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及组织学术交流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六)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选举产生新的下届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1人、秘书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领导和组织本会开展学术研究、文化交流、溯源祭祖、助学济困、扶持创业等活动。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如微信、QQ等形式。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集体负责制,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四分之三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通常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如微信、QQ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监事会通过。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工作,督促检查理事会成员和各委员会,依照本章程执行各项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会聘请国内姓氏研究领域学科中成绩卓著、经验丰富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会知名人士为顾问,或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的三大部门:
1、燕氏文化研究部;邀请各行各业的专家组成学术团体;负责家谱编修,宣传和出版刊物;专家部负责燕氏的人才搜集与管理。
2、燕氏企业文化经济发展部(燕氏商会):负责燕氏企业的发展工作;负责学会的资金筹集与管理。
3、燕氏文化内外交流协调部:负责会员的吸收与管理;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协调、会议组织、文件的收发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科学态度,从事本领域事业研究有一定的专长;
(二)在本领域内或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燕氏宗亲和中国民族传统姓氏文化研究事业,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及会员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的燕氏商会,为学会提供资金和福利帮助。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国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燕氏的图腾为本会的会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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