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 第二条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是由宣威籍浦氏城乡居民自愿组成的族人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自愿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办公地点在宣威市振兴中路4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浦氏族人或其他人员的捐赠; (二)举办族中社会公益事业; (三)倡导浦氏族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四)加强族人伦理道德教育,提高族人精神文明素质; (五)奖励品学兼优的族中子女; (六)宣传族人创业、成才事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会员,为浦氏族人中自愿捐资参与兴办公益事业的人员。 第八条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意愿; (三)在宣威浦氏族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自愿捐资参与浦氏族人兴办各种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凡是自愿为浦氏族人公益事业捐资的浦氏族人均可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资金使用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维护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 对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进行了解调查,提出兴办公益事业的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 (五) 宣传浦氏族人创业、成才事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