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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理事会章程(三) 已阅:2477 / 回复:0(楼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浦氏族人或其他人员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银行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浦氏族人和其他人员的自愿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宝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义务为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服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主管部门核算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改散或由于合并、分离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作者:PCQXZYN.blog.163.com (2008/4/10 9:37:11)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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