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浦氏族人或其他人员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银行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浦氏族人和其他人员的自愿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宝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义务为宣威浦氏族人公益事业服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主管部门核算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改散或由于合并、分离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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