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氏十五世兆旺公脈下宗親會章程
- 中华温氏网 2009年5月16日 温氏宗亲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溫氏十五世兆旺公脈下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應離鄉背井、離多聚少、思鄉宗親需求組織本會;為促進宗親
聯繫,謀求族人福利,飲水思源、孝長尊祖、宏揚倫理道德及郭睦宗
族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以當任理事長住址為本會會址。
第三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籌建宗祠,修祖墳,及編修族譜等事項。
二、關於會員康樂福利與子女獎學金之興辦事項。
三、關於掃墓祭祖及宗親之表揚事項。
四、會員及會務之聯絡發展等事項。
五、關於宗親子弟就學及就業之輔導事項。
六、關於會員災難之救助,協助族人調解糾紛及慶弔事項。
七、關於本會其他興革事項。
第四章 會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五條:會員的資格:溫氏十五世祖兆旺公脈下,凡年滿二十歲之子孫及其家
屬均可加入會員。
第六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禁治產未經解除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者。
第七條: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停權或除名處分,但除名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一、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或侵害本會權益者。
二、受刑事處分或通緝有案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四、有不良嗜好,或精神病,或經營不正當職業者。
第八條:會員欠繳會費一年以上,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停
止其應享之權。
第九條:喪失會員資格之會員所繳各費或贊助金概不退還。
第十條: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本會舉辦之各項福利。
第十一條:會員應盡的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按期出席會員大會。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四、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務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
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三分之二選舉之。理事及監事遇有缺
額時,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之多少為序,票數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就當選之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以得票
最高者為當選。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
最高者為當選。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只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左:
一、理監事之選舉與罷免。
二、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決算。
四、處理理事會、監事匯集會員提議之事項。
五、通過會員之除名處分。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大會並提出會務報告。
三、通過會員入會及退費之處分。
四、擬定工作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決算。
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
六、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十九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一、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對內綜理一切會務;如理事長因故不能
執行業務時,由理事長推派一人代理或理事中互推一人代理。
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情形。
三、稽核理事會財物情形及業務檢驗報告。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有營私舞弊違法失職之情事,其情節重大者。
三、因故辭職者。
四、違反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決議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聘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並設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會務並督導各組人員辦理日常事務;總幹事任內由理事長負責監督之,並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總務組:辦理總務、會務活動及會籍登記管理等事宜。
二、文書組:收發文處理,會議記錄、通訊整理及檔案整理。
三、財物組:管理財物收支,保管單據帳冊及處理一切財物有關事宜。
四、文康組:辦理會員及宗親間之康樂旅遊活動及其他福利事宜。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並須於開會十日以前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函請、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項之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以上出席且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購置、出售、轉讓及抵押等)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的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且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三十條: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且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議決事項以出席人員過半數行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及長年會費
二、自由樂捐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會員入會費及長年會費規定如下:個人會員入會費一百元,常年會費五百元。
第三十四條:本會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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