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文化教育-------族规欣赏(5)
- 中华晏氏网 2008年11月28日 摘录
戒悔婚
礼莫重于婚姻,上事宗庙,下继后世,故议婚一条最宜慎重其事,而不可忽。近见世俗,每因一言契合,或指腹为婚,或襁褓下聘。及至长成,或因恶疾无赖,或因家贫远游。一旦寒盟负约、构讼成仇,此害多矣。可不戒哉?司马太尉尝曰:吾家男女必俟既长,然后定婚,或通书不数月必成婚,庶无此悔。《律》又云: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老有残疾,或出通房乞养者,务宜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依礼聘定。此旨亟宜恪遵。
按律:
女家悔婚者,责二十板,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责二十五板,已成婚,责三十板,主婚及媒人俱同罪,女归前夫,财礼入官。男家悔婚者,同罪。
逐婿嫁女者,责四十板,女付前夫别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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