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斯盛传 摘自《清史稿》
- 中华晏氏网 2008年11月30日 清史稿
《清史稿》-- 晏斯盛传
晏斯盛
《清史稿》记录斯盛公生平:
晏斯盛,字虞际,江西新喻人。
康熙五十九年,举乡试第一。
六十年,成进士,改庶吉士。
雍正元年,授检讨。
五年,考选山西道御史。镶红旗巡役,以斯盛从骑惊突,拘辱之。斯盛以闻,命治罪。疏言:“各州县立社仓,原以通济丰歉。贫民借穀,石收息十升。如遇歉,当不取其息。”从之。
九年,督贵州学政。迁鸿胪寺少卿。
乾隆元年,擢安徽布政使。奏言:“各省水旱灾,督抚题报,应即遴员发仓穀治赈,仍於四十五日限内题明应否加赈。其当免钱粮,将丁银统入地粮覈算,限两月题报。或分年带徵,或按分蠲免,请旨遵行。”
三年,疏言:“安徽被灾州县,仓储不敷赈粜,请留未被灾州县漕米备赈。”
四年,奏言:“江北向多游食之人,每遇歉岁,轻去其乡。惟寓赈於工,人必争趋。凤阳、颍州以睢水为经,庐州以巢湖为纬,六安、滁、泗旧有堤堰,请援淮、扬水利例,动帑修濬。”皆从之。
七年,擢山东巡抚。山东有老瓜贼,巡抚硃定元令汛兵巡大道。斯盛疏言:“贼情狡獪,大道巡严,必潜移僻路;或假僧道技流,伏匿村落。应令州县督佐杂分地巡察。”又奏:“邪教惑民,莫如创立教会,阳修善事。此倡彼和,日传日广,大为风教之害。尽法深求,株连蔓延,恐生事端。请将创教授徒为首者如法捕治,被诱者薄惩,出首者免究。”上从其请。寻以莱州被水,请暂禁米出海。上谕曰:“此不过属吏为一郡一邑之说,汝等封疆大吏,不可存遏粜之心。若无米可贩,百姓自不运,何待汝等禁乎?”又言兗、沂等府州被水,而江南饥民复至,疏请无灾州县留养限五百人,有灾州县限二三百人,上命实力料理。
八年,调湖北巡抚。
九年,迁户部侍郎,仍留任。
斯盛究心民事,屡陈救济民食诸疏,以社仓保甲相为经纬,因言:“周礼族师、遂人之法,稽其实则井田为之经。盖就相生相养之地,而行政教法令於其中。是以习其事而不觉,久於其道而不变。周衰,管子作轨里连乡,小治而未大效。秦、汉、隋、唐,庞杂无纪。宋熙宁中,编闾里之户为保甲,事本近古,然亦第相保相受,而未得其相生相养之经。臣前奏推广社仓之法,请按堡设仓,使人有所恃,安土重迁,保甲联比,相为经纬。顾欲各堡一仓,仓积穀三千,一时既有难行;而入穀之数,则变通於额赋之中,别分本折,稍觉纷更。虽然,社仓保甲,原有相通之理,亦有兼及之势。求备诚难,试行或易。加意仓储,既虑贵粜妨民,停止采买,又虑积贮无资。详加酌剂,拟请停户部捐银之例,令各省捐监于本地交纳本色,以本地之穀实本地之仓,备本地之用。不采买而仓储自充,诚为兼济之道。窃谓常平之积便於城,未甚便於乡。城积多,则责之也专,而无能之吏或以为累;乡积多,则守之者众,而当社之民可以分劳。且社仓未有实际,以仓费无所出也。名有社仓,而仓不在社,社实无仓,往往然矣。今捐穀多在於乡,而例又议有仓费。拟请将此项捐纳移入社仓,捐多则仓亦多。取乡保穀数而约举之,大州县八十堡,四堡一仓,仓一千二百五十石,总二万五千石,中小州县,以此类推。储蓄之方,莫便於此。方今治平日久,一甲中不少良善,四堡之仓,轮推甲长递管,互相稽覈,年清年款。则社长累弊自除,而官考其成,隐然有上下相维之势矣。”奏入,上嘉纳之。
十年,进喜雨诗四章,用其韵赐答。京师钱贵,上令廷臣议平巿值,下各督抚仿行。斯盛疏请视京师例,禁民间铜铺毁钱;又令州县每岁秋以平粜钱巿穀。时设局令商民以银平易,又疏请捕私钱,并禁民私剪钱缘,兼限民间用银二三两以上、粜米二三石以上,皆不得以钱准银,下廷臣议行。寻以母老请终养回籍。
十七年,卒。斯盛著楚蒙山房易经解,唐鉴称其“不废象数而无技术曲说,不废义理而无心性空谈,在近日易家犹为笃实近理”云。
分享按钮>>【安氏当代名人录】世界华人安氏宗亲会首任会长安琰石
>>晏姓历史人物系列介绍(7)—晏端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