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氏网新闻】 论晏子“富民安众”之策及其启示
- 中华晏氏网 2015年5月21日 晏金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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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晏子的“富民安众”之策及其启示
2013-07-09 15:21: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谭文革
实现“中国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伟大战略构想,也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期盼。“人民生活富裕,百姓安居乐业”是“中国梦”的重要内涵和必然选择。“民富国强,众安道泰。”那么如何实现“富民安众”呢?我国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晏子早在二千多年前就提出了“富民安众”之策,对今天仍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晏子名叫晏婴,春秋时期齐国国相、上大夫,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外交家。晏子爱国忧民,敢于直谏,廉洁从政,生活节俭,成功辅佐齐国三代国君长达五十余年。
史书记载:“景公问晏子曰:‘富民安众难乎?’对曰:‘易。节欲则民富,中听则民安,行此两者而已矣。’”这里晏子向齐景公提出了二条重要策略。
一是“富民”之策。晏子说:“节欲则民富。”“节欲”就是统治者及其官吏要节制欲望,行为俭朴,不图享受。《传》云:“俭,德之洪;侈,恶之大。”《政要论》曰:“故修身治国也,要莫大于节欲。传曰:‘欲不可纵。’历观有家有国,其得之也,莫不皆于俭约;其失之也,莫不由于奢侈。俭者节欲,奢者放情。放情者危,节欲者安。”可见“节欲”是多么重要。那么“节欲”和“民富”又有何关系呢?笔者用数学加减法来简单阐述。一个国家,无论其大小、贫富,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社会财富总是有限的,如果统治者及其官吏对欲望、挥霍只用“加法”,不断增加搜刮,自身毫不节俭,那么税赋总额就会恶性膨胀,其所占社会财富的百分比就会增大。而老百姓劳动所得即收入就会减少,或者难以增加,其所占社会财富的百分比就会减小,这就体现为“减法”。老子曰:“治人事天,莫若啬。”“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统治者及官吏不仅个人要节俭、清廉,国家机器也应节约、简朴,应保持适度的税赋比例,反对横征暴敛。司马迁曰:“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有专之,其害多矣。”社会财富应由全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也应惠及全体人民,不能由任何人独享或多享,更不能由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掌控。这对我们的启示有三点:一是当前我国税赋比例总体还偏高,应适当降低,保持合理比例,保持适当增长,真正藏富于民。二是全国上下应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认真搞好作风建设,坚决反对贪污腐败,坚决遏制“三公消费”,严禁“裸官”向国外转移资产。三是国家应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注重分配公平,实现共同富裕。
二是“安众”之策。晏子说:“中听则民安。”“中听”就是全面收集证据,客观认定案情,公正判决案件。这样才能实现“民安”。“中听”其实就是“司法公正”,可见晏子已将“司法公正”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然而,公平公正思想在我国早已有之。如《道德经》提出的“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孔子提倡的“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等,均蕴含了公平公正的思想。又如孔子所讲的“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周易•丰》所说的“君子以折狱致刑”,以及“天下为公”、“平得于公”、“中立而不倚”、“允执厥中”、“君子而时中”等,均提倡判决案件必须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蜀志》记载,诸葛亮对“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释巧饰者,虽轻必戮”。可见诸葛亮判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公平公正”,该罚的“必罚”,该释的“必释”,该戮的“必戮”。因此史书高度评价诸葛亮,“可谓识治之良才,管萧之亚匹矣。”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先贤们提倡统治者及其官吏应做遵纪守法的榜样。如文子曰:“故人主之制法也,先以自为检戒,故禁胜于身,即令行于民矣。”如果统治者不带头遵守法律,不断突破法律底线,就会破坏国家法制。申鉴曰:“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矣。”国家法制破坏,就如“没有规矩”,也就“不成方圆”。这对我们的启示有四点:一是全党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即党内“宪法”,“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总书记亦多次强调。我们应严格遵守党章和宪法,而“不能越雷池一步”。二是应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真正落实人民法院宪法地位。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集体领导,而不是领导个人对具体个案的指手画脚、定性下判。人大监督也应是集体监督,这样才能避免人大个别领导、少数人大代表以监督为名为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施加影响。政府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是法律所规定,不能视为施舍,不能凭借“人、财、物”等权力而对案件审判予以干扰。对此,习总书记亦作强调,我们应坚决执行落实。三是人民法院应坚持依法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从而对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史记》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重管理,强素质,树形象”,树立司法公信,实现司法公正。四是应落实人民法院宪法地位,适当提高法院机构级别。我国宪法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监督“一府二院”。可见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与同级人大机关、政府机关平列。但其机构设置却按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对待,这显然不妥。虽然法院院长实行高配,但因机构级别过低,法院院长在领导排名时相对靠后,所以,法院抗干扰、影响的能力很有限。其“司法公信、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大打折扣,执行难问题就愈难解决。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将人民法院机构级别落实为同级党委政府副级,在领导排位时,法院院长应排党委常委之后,列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之前。
当然,从“景公问晏子”这一经典事故,我们还可读到三点:一是齐景公谦心学习,不耻下问,集思广益。二是晏子的深谋远略,真知灼见,献计献策,忠心耿耿。三是“富民”是前提、基础,“安众”是结果、目的。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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