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敖氏宗亲宗亲理事会章程

    中华敖氏网 2010年4月8日 霞浦敖忠於


霞浦县敖氏宗亲宗亲理事会章程
(2010年2月18日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总 则
敖氏是中华民族百家姓中古老姓氏之一,敖氏家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始终与中华民族同呼吸共命运,为中华民族光辉而悠久的历史,为中华的振兴与繁荣,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今天,为弘扬敖氏的历史文化,缅怀列祖的丰功伟绩,学习列祖无私奉献精神,继承和发扬列祖的优秀传统文化,团结敖氏宗亲爱族爱国,奋发有为,蓬勃向上,再续敖氏家族繁荣昌盛的新篇章,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为祖国的强大,为祖国的国泰民安添砖加瓦,再续中华民族历史的新辉煌。为此,特成立霞浦县敖氏宗亲会并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一章 理事会组织

第一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宗亲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名誉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财务会计一名,出纳员一名。常务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制,秘书长负责具体办理宗亲事物,宗亲的重大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共同参加办理。
第二条 理事会的工作职能
组织协调宗亲事物,架设宗亲联系的桥梁,成为连接宗亲血肉感情的纽带,凝聚宗亲的亲和力,向心力,振奋宗亲的精神面貌,为繁荣经济、文化,为构造平安和谐社会为宗亲职能。具体职能:
一、负责全县宗亲事务的重大活动:修谱、庆典等;
二、负责宗亲各支系的信息交流,传递、交流、沟通宗亲情感,推广宗亲在经济文化、科技、致富方面的新思想,新成就;
三、负责与外地宗亲的联络、互访、在大宗亲活动组团参加庆典;
四、负责与外地宗亲在宗亲事务的交流、沟通,成为连接感情的纽带,牵头出访考察学习宗亲及兄弟姓氏在致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经验;
五、化解宗亲间的隔阂、纠纷,帮助宗亲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境。
第三条 理事会的性质
理事会是敖氏族内的一种敬宗睦族,寻根溯源。是民间自发性质团体,没有任何政治动机和目的。宗亲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绝对服从党的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绝不搞宗族帮派活动,在党纪国法允许的框架内,维护本宗族的合法权利。在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乡规民约下开展合法的本宗族的正常活动,为发展宗亲生产、经营、致富等方面起协助、协调作用,解决一些力所能及宗亲内部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宗亲理事会成员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
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违法犯罪史。
一、会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一定威望的宗亲担任;
二、秘书长:资历较深,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书写文书,能起草文件,有一定的写作水平,有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名誉会长:德高望重,贡献较大,既可以是岗在职宗亲,也可以是离退休或经商宗亲担任。
四、理事会理事成员:原则上由各宗支(村庄或村各房)推荐或输送,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系宗亲的正当合法权益,乐于奉献;
五、会计、出纳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懂得财务做账,懂得金融、税务、金融法规知识,具有较熟练的专业财务工作能力,大公无私,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敬宗奉献精神。
六、会长、秘书长、会计、出纳等成员,一般由居住在本地的宗亲来担任为宜,便于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大会
宗亲理事会成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在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安排第二年度的宗亲重大活动事务及其他事宜。
第七条 理事成员权利
一、参加一年一度的成员大会;
二、在宗亲内部的重大活动中享有提出自己的主张、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把宗亲对社会经济发展,对宗族文化所做的贡献要求常务理事会写入宗亲发展史,要求常务理事会发出宗亲对社会对宗亲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倡仪书;
四、有权利选举和被选举为宗亲理事会成员。
第八条 理事成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结合章程,开展宗亲内部有益的活动。
二、履行当地政府的各项法规,带领宗亲发展生产,弘扬敖氏文化,走共同致富之路。
三、在紧持党和国家,民族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好本宗亲的合法权益,为宗亲多办实事,办好事。
四、密切联系本地宗亲,在村庄、村的婚丧、建房等重大活动中的迎庆起到参谋、协作作用,在宗亲间的矛盾中起调解、化解、消除隔阂作用。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使用、管理

第十条 基金收入的来源
宗亲的自愿捐款,宗亲的大型活动的捐资款,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
基金收入必须百分之一百用于宗亲事业上,经费开支的具体规定:
一、一年一度的年会。
二、宗亲的来访、出访、考察。
三、对先祖实行春、秋二次公祭。
四、年老宗亲离别献花。
五、对优秀学子的奖励。
六、宗亲理事会成员为宗亲办理各种事务均属自愿尽义务行为,无任何报酬。
第十二条 基金的管理
经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由秘书长做出年度,月度计划及预算,原则上量入为出,在特殊情况下超出会费的收入时,经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报账:其支付的票据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会长审批后,会计方可报账,入账。否则,会计有权拒绝报账,即便是会计违规报账、入账,若被出纳发现,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务制度,追究贪腐责任,以凝聚人心,维护团结,确保宗亲的正常运作及长治久安,特制订本条。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挪用、侵占、贪污会费。若违反规定者,即终止其职务,取消其会员资格,通报宗亲内部批评,责令其退还会费。若宗亲内部经协商而无法妥善解决,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绝不允许因个人意见达不成共识而打架斗殴,若发生打架斗殴,则任何人都有义务、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事人时候不得打击报复,若打击报复者,同样,向机关报案处理。
二、贫腐、挪用情节严重者,够得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贫腐行为触犯了《刑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的相关规定按国家的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对法律法规条款理解无法达成共识时,则到司法机关寻求解释,以司法解释为准,司法解释原则上以霞浦县的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为准,以提交解决问题的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敖氏宗亲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宗亲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章程从理事会成立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经理事会通过再做改动。

 

 

霞浦县牙城镇敖氏宗亲常务理事会
二0一0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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