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氏网新闻】《荣昌敖氏理事会》章程
- 中华敖氏网 2014年9月11日 荣昌敖理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荣昌县吴家镇敖氏家族理事总会中文全称为《荣昌敖氏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尊重各国与各地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保持良好素质形象。
第三条 本会是以“桂高祖和子柱公之后或荣昌敖氏宗亲”为主体的敖氏族人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宗亲团体。
第四条 本会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研究敖氏文化,全面开展宗祠相关建设、宗亲联谊和架设族裔桥梁等为宗旨。为敖氏族人爱国、爱家、敦亲睦族、传承先贤懿德、共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会总部总办预设重庆市荣昌县吴家镇双流村敖家祠堂。可视其情况在各地设立分会或联络处。
第二章 目的与任务
第六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恳亲代表大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等形式开展活动,并以此作为敦亲睦族的平台,达到凝聚和激励族人的目的。
第七条 修建敖氏宗祠;对敖氏纪念场所和重要文物进行修缮和保护。
第八条 修纂荣昌敖氏族谱与敖氏志并出版。
第九条 创办敖氏网站与敖氏会刊;研究与宣传敖氏文化。
第十条 宣传敖氏名人,树立学习榜样;挖掘、整理、研究、出版敖氏名人著作。
十一条 架设经济协作桥梁,为宗亲之间的经济互动服务。
十二条 筹集资金设立基金,该基金用于族内的扶危济困与资助族内的学子完成学业等。
十三条 学习指导和协调各地联谊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的敖氏组织及企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列条:
1、热心敖氏家族相关事业。
2、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3、遵守政府法律法规。
4、有加入本会意愿。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填写申请表。
2、审批通过。
3、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宗亲联谊、氏族文化研究与各类族事活动的权利。
3、有在本会刊物与网站上发表文章的权利;有获得会刊的权利。
4、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对本会的事务管理、财经运作、公产保护、公益事业等活动,有批评与监督权。
6、有优先参加敖氏企业工作、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7、会员一半以上联名,有向理事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正副会长、正副秘书、财务管理会计、出纳等,以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理事会应在接到十人联名书面的提案,一个月内必须作出答复。
8、入会要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维护本会团结。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敬宗爱族。
3、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遵纪守法,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6、本会实行无薪制,会员要有义务为族人服务的精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常务人员的因公差旅费予以报销,对专职工作人员发给适当 酬金,对耽误时间较多的人员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有效期会员证。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与联谊大会活动同时进行。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秘书和监事等。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3、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及财务收支情况。
5、提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6、提出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7、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二十四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大会职能,主持总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3、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理事会通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誉理事长若干,常务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为总会的决策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选连任。
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素质好,热心族事,正派公道。
2、有一定的领导、协调与驾驭能力。
3、在本族、本会中有较大影响,或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是企业的成功人士。
4、在本族、本会中做出过较大贡献。
5、在文化、学术领域有一定威望或成果,或在姓氏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可连选连任。
二十八条 总会下设谱牒委员会,宗祠委员会,敖氏文化研究委员会,宗亲联谊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会刊与网站编委会,监事委员会,财务室,办公室与秘书处。各委员会主任、各处室主任、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人员人选,由理事会讨论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长颁发聘任书等。
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他专题会议根据情况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以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当选。各项决议的通过亦同。
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宗长、姓氏文化专家学者、对社会与本族有重大贡献者担任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其中受聘顾问不受姓氏限制。
三十二条 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管好分管工作;秘书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协助秘书工作;理事管理当地下达的一切事物;财务等其他相关事宜与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另行制订。
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1、监察总会章程在会务活动中的执行情况。
2、监督理事会的会务工作。
3、监察总会财务收支状况。
4、对会员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制度与纪律
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工作制度和会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颁布实行。全体会员必须遵守。
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奖惩机制,对有功人员予以评先评优和嘉奖。对有过错人员予以批评。
三十六条 严格财经制度,任何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损坏和浪费公款公物。违者依照法律法规与本会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并追回财物、赔偿损失、通报全会。
三十七条 凡本会会员,都不得有损害本会形象与声誉的言行。违者,予以指正、训诫、劝其退会。严重者罢免其会内职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经费与管理
三十八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于会费、个人乐捐、企业资助、社会赞助、其他敖氏团体支持、本会企业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九条 本会鼓励族人与社会乐捐,特别是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会员多做奉献。根据捐款数额,本会将其在刊、网、谱、碑上留名、留相、留事迹。使其留芳百世,荫及后人。
第四十条 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按团体意愿或资金收入率缴纳;个体会员每人每年50元;理事、副理事长、秘书、常务理事、副常务理事长每年100元;名誉理事长200元以上;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每年200元(有特殊经济困难者可交半费或免费)。
四十一条 缴纳费用时必须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期间公布的相关人员经手办理,需开具荣昌敖氏家族专用票据并盖有荣昌敖氏家族专用鲜章。
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完成本会的目标任务、公益事业与本会的正常运转开支。
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财会管理办法和规则,会计管账和银行本,出纳管钱,理事长管银行本的密码,监察监督。一切开支必经经手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监察员审核,理事长批准方可报销入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四条 本会依程序分立、合并、终止时,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订,须有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后方可生效。以后修订本章程时其程序与要求亦同。
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政策办。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规定的,按社会通用做法办。
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理事长。
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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