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氏网新闻】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充满争议、九大法学泰斗做出专家意见
- 中华曾氏网 2013年5月22日 万家姓
2003年湘西州政府招标开发三馆商务房地产(共24万多平米),因此前已经在当地出色地完成了57个建筑工程和良好的口碑(被誉为最朴素的企业家、最辛苦的企业家、最有社会责任心的企业家,还因冒着生命危险参加汶川地震抢险被《中国红十字报》称为来自“毛主席家乡的勇士”。),曾成杰最后中标,并按照州政府规定设立三馆开放公司。
据统计资料,商业银行从1999年到2008年10年间仅给湘西州贷款33亿。出于无奈,当地政府只得大力鼓励民间融资(详见政府工作报告等政府文件),造成了全国罕见的公开、合法、大规模的民间融资。据报道,湘西几乎所有的大中型房地产项目全部靠民间融资,吉首市近90%的家庭参加了民间融资。由于州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三馆开发领导小组”,并设立“三馆指挥部”与三馆开发公司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现场办公,当地公证处对融资现场公证等,三馆公司的融资更被官方和民间广泛认同。
2008年3月何某某担任湘西州党委书记后,开始传出民间融资非法的导向。州委、州政府2008年6月采用内部通知的方式要求党政干部退出民间融资后,由于党政干部提前收回本金和利息立即引起了挤兑风潮,并由于“福大”公司殴打融资老太太和州长徐克勤的汽车拖着一融资老太太200多米,激起了大规模的群体事件。2008年10月2日,湖南省政府工作组以开会为名召集20多家企业老板开会,将全部到会者送到戒毒所关押,并强行占有这些公司的财产。
即使根据湖南省政府不公正的会计鉴定,三馆公司的集资额累积34.5286亿,除去已退集资本金168,179.20万元,支付的集资利息941,23.58万元,支付的集资奖励11,522.36万元,三馆公司实际可以使用的融资总额是71,462万元,三馆公司实际投资总额为77,246.40万元,即实际投入的资金大于可以使用的融资5,784万元。因此,曾成杰不但没有挥霍融资款,还另行投入5,784万元。根据政府工作组当时认可的资产评估,三馆资产价值23.8亿。如果按照当地政府民间融资只付本金、并追回利息和集资奖励资金的政策,三馆公司融资债务本金只有71,462万元,资产大于债务16亿多元。如果按照融资合同约定的高息和融资奖励,三馆公司债务为18亿多元,资产仍然大于债务5亿多元。
曾成杰被被捕后,湖南省政府不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就将三馆公司的财产低价变卖给湖南财政厅的房地产公司和其他公司,并与2012年1月19日以集资诈骗罪二审判处曾成杰死刑,现有待最高法院死刑核准。
在四大法学家已经就单位犯罪做出专家鉴定后,高铭暄、周道鸾、储槐植、赵秉志、陈兴良(同时为第一次专家意见的专家)、卢建平六大法学家又做出如下专家意见。
专家们强调:“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涉及资产数额等事实的认定,必须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而在本案中,涉案金额高达30多亿,同时还有众多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地产、酒店等项目,由于缺乏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无从判断到底有多少集资款是被告人以及三馆公司不能返还的,因此显然不能简单地以《司法会计鉴定书》作为认定集资诈骗或损失等案件数额与事实的关键证据。”
专家们认为:
1.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所依据的关键证据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书》,但由于鉴定对象上的受限性,该鉴定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三馆公司的资产情况。而且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没有充分注意到《司法会计鉴定书》本身在鉴定对象、鉴定结论上的特别说明以及鉴定书自身存在的表述不清等问题。因此,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中对于三馆公司资产情况、曾成杰涉嫌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数额等关键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名义进行的,涉案的借条、合同、借据等都由三馆公司开具,并不是以曾成杰个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所得款项也都在三馆公司的账目中明确记载、归三馆公司占有使用。况且,三馆公司还是应当地政府要求实施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经登记注册合法成立的民营企业,其成立后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房产开发等合法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以自然人犯罪对待的数种情形。因此,即使曾成杰构成集资诈骗罪,也应当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单位犯罪为基准对曾成杰定罪处刑,而不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3.退一步假设,即使将本案中的集资行为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也不应当对曾成杰判处死刑。在涉嫌集资诈骗数额无法准确判断、没有直接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主管恶性不大以及国家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的情况下,对曾成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于法、于理、于情都不适当。司法机关对金融违规而出现的犯罪行为适用死刑应当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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