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官司叩问良心 见义勇为少年凤明朝恼人的身后事 (2004-04-19 09:39:08) 14岁少年凤明朝因救溺水同学不幸身亡,这是2001年的事,其间,因被救同学及其家人矢口否认,凤明朝的父母悲愤万分,无奈诉诸法律。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凤明朝救人事实成立,并判被救者监护人补偿凤家经济损失及死亡抚慰金共计16832元。然而,这笔几乎意味着儿子生命价值的赔偿金和抚慰金凤家至今分文没有拿到。 ■救人 2001年7月30日11时许,抚宁县驻操营镇龚庄村14岁少年凤明朝和敬某等5个小伙伴到北庄坨大河洗澡。在深水区敬某的腿忽然抽筋,眼看就要沉入水底。危急时刻,凤明朝一次又一次奋力将他推向岸边,而自己却因耗尽最后一丝气力沉入水底。 敬某在事后曾给凤家写下了当时的情况:“开始我们几个在边上游,不一会儿我就到了深处,大约喝了五六口汤,凤明朝就拉我和推我,向岸边推……”上面签有敬家父子的名字。之所以让敬某写下这份证明,凤家最初的想法是,把这件事向学校领导和老师汇报一下,孩子不是下河洗澡淹死的,是学雷锋见义勇为,让孩子死得其所。 他们没想到,之后的一个多月,敬家的态度发生了截然不同的变化,他们不仅对凤明朝救人一事开始矢口否认,甚至说出了这样的话:“人都死了,没必要搽脂抹粉。”凤明朝就读的义院口中学也因当事者的态度未对凤明朝的见义勇为行为予以肯定和表扬。 ■打官司 为给死去的儿子讨一个公正的说法,凤明朝的父亲凤志云和母亲赵艳秋拿起了法律武器。2001年12月底,凤家将敬某及其父敬运来告到了抚宁县人民法院。法院对此案做了细致的调查,认定凤明朝救人的事实成立。2002年3月25日,法院一审判定凤明朝因救助敬某导致死亡,敬某的监护人敬运来补偿凤家经济损失及死亡抚慰金16832元。敬家上诉,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一个少年被亵渎的义举和被漠视的生命在法律面前终于得到了尊重。 然而,从中院判决至今,赔偿金和抚慰金凤家仍一分也没拿到。 2002年8月14日,凤家交了170元执行费。据了解,2002年底,法院曾执行了一次,拿到了几千元钱,可并未给凤家。2003年,凤家又多次找过执行庭,却一直没什么进展。 4月6日,赵艳秋面对当地采访的记者显得十分无奈,她说:“给多少钱孩子也没了,可法律都裁定了,这钱咋就到不了手?” 抚宁县法院执行庭执行人员孙志会说,对于敬家的执行正在办理之中,目前也执行了一部分钱,准备执行够了一次性给付凤家,但至于何日能执行到位,他没有答复。 尽管已过去两年多,赵艳秋显然还没有从丧子的阴影中走出,她由原来一个泼辣能干的农妇变得憔悴多病。 赵艳秋说,凤明朝出事前,每天早上她炸油条,中午卖盒饭,丈夫也挺能干,大儿子在城里学技术,明朝学习好,唱歌好,一家人的日子可有奔头了。明朝出事后,她一时一刻也忘不了这个孩子。从去年秋天,她隔几天就吐一次血,但她不想治病,她说,自己现在对生命已不珍惜了,就这么耗着吧。 法院认定儿子是见义勇为后,赵艳秋曾找到义院口中学,希望学校予以表扬,但据说学校一位负责人说:现在已经不提倡学雷锋了,再说你儿子下河游泳违反了学校纪律,不宜大肆表彰。 面对落水的小伙伴,14岁的凤明朝挺身而出,而义举之后留下的身后事却如此坎坷。“良心官司”叩问———良心何在? □本报通讯员 周岩 哲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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